秦树才 | 论南诏的建制与改制

摘要: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异牟寻即位后,对制度进行了改革,南诏制度遂有前后期之别。虽然南诏前后期诸制度的内涵各异、特点不同,但其制度对南诏地方政权的长期稳定、经济发展、民族融合及多民族国家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南诏,建制,改制,特点,作用

南诏的政治、经济、军事诸制早为多种云南地方史、民族史论著所涉及,但南诏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部分制度的含义及制度间的关系、制度的特点等问题尚存分歧,本文拟在全面阐述南诏制度及其变化的基础上,对制度的特点和作用探讨。

一、南诏制度的初建及其特点

南诏通过天宝九年至十三年(公元750〜754年)的战争,驱逐了唐王朝在云南的统治势力,彻底控制了云南。于是阁罗凤“坐南面以称孤,统东偏而作主。然后修文习武,官设百司,列卑叙尊,位分九等,……通三才而制礼,用六府以经邦”[1]正式建立了南诏统治制度。

政治上,以蒙氏世袭南诏,执掌最高权力。其下设清平官六七人,大军将十二人“参议境内大事”,行相权,清平官中,选一人为内算官,“凡有文书,便代南诏判押处置”。南诏与清平官、大军将所定政策“合行下者”,由外算官二人督理兵曹(掌军事)、户曹(掌户籍)、客曹(掌宾客接送、礼仪等)、刑曹(掌刑律)、工曹(掌工程营建)、仓曹(掌仓储)六曹曹长具体执行。南诏亦可将其决策让同伦判官两人记录,直接交六曹执行。此外尚有断事曹长捉审盗贼,军谋曹长主阴阳占候,司偏长主官吏月终考课。[2]

在地方上,南诏在其中设六赕区,即太和赕(今大理市太和村一带)、阳赕(今大理城一带)、史赕(今大理喜洲)、邓川赕(今洱源县邓川)、蒙舍赕(巍山县)、勃弄赕(弥渡县红岩坝),相当于内陆的州。[3]各赕内又每百家设一总佐、每千户设一理人官,万家设一都督,递相管辖。[4]六赕区以外,设弄栋节度(辖楚雄州北)、拓东节度(辖昆明、曲靖、玉溪地区北部)、宁北(又称剑川)节度(辖剑川、洱源、鹤庆、云龙、兰坪等地)、永昌节度(辖保山、德宏、临沧地区西部)、开南(又作银生)节度(辖思茅、西双版纳、临沧地区东部及缅甸景栋、老挝北部、越南莱州等地)、丽水节度(盈江县及缅甸伊洛瓦底江上游)、通海都督(辖玉溪地区南部、红河州、文山州西北部)、会川都督(四川凉山州),分别委派节度使、都督、城使进行粗放统治。

经济上,南诏以六赕区为主进行“计户授田”。上官授予四十双,汉二顷也。上户三十双,汉一顷五十亩。中户、下户各有差降”[5]即按不同的社会等级授予不同数额的田地。论者一般将这种授田制看作南诏对唐均田制的模仿。笔者认为缘于乌蛮各部氏族民主制习惯共同占有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的要求,是南诏对建制前“各据山川、不相役属”[6]散处各地的白蛮(僰人和汉族移民)的土地占有状况的承认。通过计户授田南诏统计者在乌白蛮中造就了数量众多的自由民(中、下户),从而在其统治中心赢得了民心,形成了广泛的统治基础,并组成了其军事力量——乡兵。

军事上,南诏最基层的武装是乡兵。南诏的授田户均“无杂色役”,但须无条件服军役。按“壮者皆为战卒,有马为骑军”的原则,青壮年组建为乡兵,以地方机构总佐、理人官、都督兼管,又据邑居远近,将其分编为四军,以旗幡色别其东南西北,每面置一将。四军之上又设一军将统领之。乡兵平时务农,农闲则验查兵仗并训练,政府按马、步兵各设五项标准对其考核。战事发生,南诏“但下书与村邑理人处,尅往来日月而已”,乡兵须自备武器粮草,按时出征。[7]南诏的又一军种称“罗苴子”。由乡兵训练考核中的优秀分子——获“五次上”(即五项考核均获优秀)者组成,统一装备以朱兜鍪、犀牛皮铜股排。罗苴子“跣足,走险如飞”,[8]作战非常勇敢,是南诏的精锐部队。南诏的第三类军队是“负排。”又从罗苴子中精选成员组建,人数不定。“南诏及诸镇大军将起坐不相离捍蔽者”,[9]盖为南诏及其高级官员的近卫部队。此外,每遇战事发生,南诏还从“裸形蛮”“望苴子蛮”“金齿蛮”“穿鼻蛮”“栋峰蛮”等少数民族部族中征兵,形成“攻战则召之”的制度。

南诏作战的奖惩制度较完善。“其法,一如临敌杀阵,罗苴子在前,以次弓手排下,以次马军三十骑为队。如此次第,定为常制,临行交错为犯令”此战阵较能发挥各军特长:罗苴子居前,防守时可以其“犀牛铜股排”遮挡敌箭,进攻时让居二线的弓箭手射杀敌方,罗苴子再奋勇前冲,冲乱敌阵脚,然后骑兵步兵继进,彻底消灭敌人。每战“南诏皆遣清平官或腹心一人在军前监视。有用使不用命及功大小先后,一一疏记,回其白南诏,凭此以定赏罚。军将犯令皆得杖,或至五十,或一百,更重者徒瘴地。”[10]至于兵士,则以伤口位置定赏罚。如伤于体前,说明是面敌搏杀受创,将予养治;若背部受伤,则为溃逃时被击伤,当斩。南诏组成了一支强大的武装。常与其作战的蜀地军民深受其苦,发出了“西戎尚可,南蛮残我”[11]的哀叹。

南诏诸制体现出鲜明的特点。首先是民族社会残余较多。3100年前的剑川海门口遗址出土的新石器时代遗物和部分青铜器,标志着洱海地区开始步入青铜时代,这一生产力的进步相应地带来民族社会的瓦解,阶级社会的形成。其后祥云大波那集中体现个人财富、权力的墓葬的存在,唐代初年洱海地区六诏的先后形成,都说明该地区阶级分化的不断加剧和个人权力的不断增强。南诏政权建立前,蒙舍诏主细奴罗及其子还躬耕于巍宝山之麓,保留着民族社会共同劳动的遗风。南诏割据云南,建立政权后,其制度中仍留有一些氏族社会,尤其是其末期——军事民族制时期的因素。具体说来,一是南诏须同12名大军将,6〜7名清平官共同商议大政方针,体现出一定的决策民主性,似有氏族部落议事会的影子。二是“计户授田”,很大程度是氏族社会末期土地共有私耕,组织内成员共同分配、占有土地等生产资料的要求。三是总佐、理人官、都督等既属赕下行政官员,又是乡兵的组织者、训练者和指挥者,授田户亦兵亦农、兵农合一的社会组织特点,仍然保留了军事民主制时期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入则耕牧、出则备战的遗风。故木芹先生“南诏这种暴力机器刚从原始军事民主主义中脱胎出来。”[12]

其次,军事色彩较强烈。南诏的宰相集团由清平官六人,大军将十二人组成,大军将居三分之二,权柄极重。大军将还可在洱海地区统率军队,在各地出任最高军政长官——节度、都督、城使。此外军队是南诏地区诸制的核心。六赕区的计户授田,目的是造就一支庞大的乡兵;总佐、理人官、都督等地方行政长官要负责管理、训练乡兵,组织乡兵出征;授田户对南诏的唯一负担是服军役——组成乡兵、准备兵仗武器及战备粮草、训练、出征;六赕区以外的各部族对南诏的臣属关系集中体现在“攻占即点之”,即南诏在战事爆发时征点,各部族军队参战。最后,南诏“诸在职之人。皆以战功为褒贬黜陟”,[13]军功成了官吏职位升降的最重要依据。南诏诸制之所以体现出以上军事化倾向,第一是因为南诏建立前,洱海地区乌蛮各部为守土卫民,掠夺他部,均“尚战死,恶病亡”“胜兵数万”[14]体现出强烈的军事民主制特点,这一特点在其后的南诏政权中不能不有所保留、体现;第二,南诏系以军事力量统一洱海地区,并挫败唐军占领整个云南,其建立地方政权与军事密不可分的,使军事在南诏制度中占居显位;第三,南诏政权建立后,其各诏残余狡谋叵测,部族林立,情况复杂,其外部唐朝、吐蕃两强虎踞的险恶环境,也迫使南诏将军队视为存亡的头等因素。

再次,制度的仿唐性较明显。南诏割据云南建立制度前夕,唐朝恰处鼎盛时期,其制度对云南各族影响极大。故蒙舍诏自细奴罗至皮罗阁对唐王朝代代朝参贡纳。受此影响,皮罗阁“不读非圣之书”。另外南诏建制时,洱海地区的汉族移民和焚人,在经济、文化等所体现出来的先进性,较大程度地影响着南诏制度建立的特点。第三,据研究,南诏的高级官员百分之七十为白蛮大姓,[15]也就是汉族移民和汉文化较高的焚人,其中郑回(蛮利)、王蛮盛等地位显赫,他们对南诏制度的仿唐性起了较直接的作用。方国瑜先生认为,外官“盖如唐制之尚书仆射”,内算官“犹如唐制之中书令”,六曹与唐府州之佐治之官六曹(或称六司,即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基本相同。[16]不少人则认为六曹系仿唐六部、授田制为仿唐均田制。南诏制度的第四个特点是内外有别。在其统治中心洱海地区以六赕区及都督、理人官、总佐层层相制,并在计户授田的基础上推行乡兵制,从而形成了坚定的统治基础。六赕区以外地区则委派节度、都督、城使实行粗放控制,其下各部族除战时应派兵随南诏出征,长傍山等西南产金各部应将所产金之十之七八交南诏外,各部可各自为治。

总之,南诏制度体现了蒙氏“随世运机,观宜抚从”[17]的统治思想,较好地适应了洱海地区乌蛮各部及六赕区以外各部族的经济、文化状态和南诏政权所处的内外环境。

二、南诏制度的改革及其特点

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阁罗凤卒,异牟寻即位。11月吐蕃联合南诏攻西川,大败而终。异牟寻惧而迁都阳苴咩城。《白古通记浅述·异牟寻传》载异牟寻“自太和城迁都于杨赕城,另都鄯阐,分官设置”。方国瑜先生认为《云南志》史料源于袁滋贞元十年(公元794年)册南诏印时抄录南诏文臣所作方志及亲身所见而写成的《云南记》。[18]则“近年以来”显系袁滋出使南诏以前数年,即异牟寻即位以来数年。其改制内容大体如下:

政治上,“决国事轻重”之宰相仅限于清平官,且已以坦绰、布燮、久赞取代了前期清平官这一笼统称谓。大军将与酋望、正酋望、员外望、员外均被列为“试官”,属虚街,只有出受某职(如九爽长官等)时才有实权。宰相之下,以督爽总幕爽(主兵)、琮爽(主礼)、罚爽(主刑)、邓爽(主官吏)、厥爽(主工程营建)、万爽(主财用)、引爽(主客)、禾爽(主商贾)等九爽,分理庶务,其长官由清平官、大军将、酋望等充任,从而取代了前期的六曹。同时又设乞托主马、禄托主牛、巨托主仓廪,爽酋、弥勤、勤齐共掌赋税、兵儒司掌机密。[19]

地方上,洱海地区由六睑扩为十赕,分别是:云南睑(祥云东部)、品澹睑(祥云西部)、白崖睑(又称勃弄睑,在今弥渡县红岩坝)、邓川睑(洱源县川)、大厘睑(又称史睑,今喜洲)、苴咩睑(又称阳睑,今大理城一带)、赵川睑(大理市凤仪)、矣和睑(洱源县东北)、蒙舍睑(巍山县)、蒙秦睑(漾濞县)。[20]为南诏的统治中心。十睑区外,仍以六节度二都督统辖各地。贞元十年,南诏大败吐蕃,夺取其神州都督府,新设铁桥节度,是为七节度二都督。仍以节度使、都督、城使等实行着军事色彩较浓的统治。

经济上,仍然实行授田制,但“一艺者给田”,手工业者也授田。授田户除服兵役外“不徭役”,但“人发输米二计”[21]需向政府交纳赋税。

军事上,乡兵仍是南诏军事的基础,但不再以总佐、理人官、都督兼理乡兵,以东南西北四面组织乡兵,而是将乡兵分隶大府、中府、下府、小府,以演习和演览、缮裔和缮览、澹酋和澹览、幕撝和幕览分别担任各级府之主将和副将,[22]专门训练、管理、统帅乡兵。

改革制后的南诏制度具有如下特点:首先是仿唐性更为突出。南诏的乡兵制和唐前斯府兵制,从实质上讲都是一种入则为民,出则为兵,亦兵亦农、兵农合一的制度;从形式看唐府兵制以大、中、下、小四级折冲府统府兵,以主将、副将统领府兵,南诏后期的乡兵制亦以大、中、下四级府分统乡兵,各以主将、副将统领之。此外,改制后南诏的授田产除服军役外,还需“人岁输米二斗”,更接近唐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其次制度更加完善。九爽取代六曹,除“幕、琮、罚、劝、引五个爽和巨托同原六曹取权相当外,新增了主礼乐风俗的慈爽、主工匠营造的厥爽、主商贾的禾爽,以及主库藏出给的万爽。”[23]再加上主马的乞托、主牛的禄托和主仓廪的巨托等新增设的机构,南诏的中央基本与当时的政治、经济需要相匹配变得较周密完善了。在地方上,洱海地区由六睑区増划为十睑区,各睑之下既有管行政的村邑理人制,又有管乡兵的大、中、下、小四级府,军、政实现了分离,也说明其制度更加完善。第三,专制集权特点取代了前期制度中体现出的氏族社会末期的民主性和军事性特点。在中央,决策机关——宰相集团由前期的清平官、大军将共十八、九人,锐减为坦绰、布燮、久赞三人,权力大大集中,且其中地位最显赫、职权最大者为坦绰,由南诏世子担任,这样南诏政权名符其实地成了蒙氏的家天下。

总之,南诏制度的改革,是对发展了的社会经济状况的适应,更是蒙氏王族巩固其世袭统治的要求,改制标志着南诏制度的功能由巩固新生的南诏地方政权的生存、发展向着加强蒙氏王权对云南的控制转化。

三、对南诏制度的评价

南诏政权建立之初,蒙氏统治者顺应云南各族,尤其是洱海地区乌白蛮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在经济上“计户授田”,在政治上民主决策,对发展程度较低的部族则实行粗放统治保持其内部统治制度不变,较大程度地争取了民心,组建了一支数量多力量强的军队,较好地解决了的主要问题——政权的生存和巩固问题。政权巩固后,异牟寻对制度的改革集中解决了军事将领对其统治的威胁,加强了蒙氏集权,也使制度更有利于经济发展,从而实现了南诏制度的功能由维护、巩固政权生存向保障蒙氏世袭控制云南的转化。

其次,南诏的建制和改制,对统一多民族国家作用极大。南诏前后期的制度都体现出鲜明仿唐色彩,这既是南诏与唐之间割舍不断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的管理,又大大加强、密切了这种联系性。致使南诏虽有一时叛唐之举,最终却不能不表示愿“竭诚自新、归款天子”,[24]成为祖国不可分割的有机部分。

第三,在经济上,南诏在洱海地区各赕区实行“计户授田”,造就了大量自由民(其中大多数为自耕农)。授田户在改制前除以青壮年服军役外,“无杂色役”,改制后虽增加了“人岁输米二斗”一项负担。但相对而言所承担的经济负担也较轻。尤其是在贞元十年(公元794年)唐诏和好后至咸通年间,南诏战事较少,授田户承担的负担减少,使授田户具有较高的生产积极性和较强的生产能力,极大地推动着洱海地区经济向前发展。

第四,南诏在洱海地区设六赕区或十赕区,各赕区下又设村邑理人处进行统治。这一制度实现了洱海地区政治上的统一划一。在此前提下南诏又在该地“计户授田”,并注意兴修水利,发展经济,使洱海地区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在这样的环境条件下,洱海地区的昆明人、麽些人、濮人、僰人和广大汉族移民在不断的交往接融中,相互吸纳融合,最终在洱海地区形成了一个新的具有较高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民族——白族。因此南诏的制度对民族融合、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总之,南诏的建制与改制既是构成南诏社会历史的重要部分,也是南诏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原因和动力,对其进行研究有助于南诏史研究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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