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的‘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有什么区别?
在讲解 ‘指定’ 与 ‘法定’ 之前,咱们先把 ‘什么是受益人’ 这个问题弄明白。‘受益人’,一句话概括,就是保险公司把保险金交给谁,谁就是受益人。
很多人觉得,‘受益人’ 就是身故金受益人。其实不然。因为生存保险金也有受益人。比如 ‘年金’、‘满期金’、‘教育金’、‘养老金’ 以及 ‘重大疾病保险金’等等,都是属于生存保险金。
一般情况下,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不需要指定,都会在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就是受益人。现在好多保险公司都支持变更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 通常说的是指定身故金受益人。很多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直接就把身故金受益人空出来,或者直接由法定。因为法定的话,就不需要另外提供受益人的身份信息了。简单,省事。
但有句老话说的好哇,‘千万别图省事,省事就是费事’。这句话用来形容指定受益人,再适合不过。
第四十二条 【未指定受益人时和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处理】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其实这么长的条款可以归结为一句话:“要是没有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险金算遗产”。
那算遗产的话,有什么问题吗?当然有,而且这问题就多了去了。
很多客户之所以选择法定,而不指定受益人,就是为了简单。可是投保的时候简单了,理赔的时候就麻烦了。
先来看看保险条款是怎么说的。通常在保险金申请条款中有这么一句话: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别看这么一句话,要多麻烦有多麻烦。有这么几点让人头疼。保险金作为遗产分配一定要遵循以下几点:
1、要确定有几个继承人。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一继承顺序为父母、配偶、子女。子女又分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啊、继子女啊,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2、要证明继承关系。提供户口本之类的关系证明,自然不必说。要是有特别情况也就特别麻烦了。
比如,父母去世了,要开证明就麻烦。通常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也很大了,一般情况下,父母都不在了。要开父母的死亡证明,假如父母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都已经撤销了,这就比较麻烦。
还有子女要是和父母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就要开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儿子是儿子,女儿是女儿。通常被保险人过世时,子女都成家了。不在一个户口本的概率也很大。
3、所有继承人要对分配保险金没有意见。要是有意见,只能打官司。
4、所有继承人,要共同办理保险金申请手续。不能亲临办理的,要出具委托书,这个也很麻烦吧。
那要是指定了受益人呢?以上的麻烦就全免了。
那是不是代表着,指定受益人是为了理赔时方便呢?
其实这么想也不对。因为还有比这更重要的。保险的财税属性,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指定受益人。
这就要提到保险有两在避税功能,其中一个是遗产税,指定受益人才可以规避遗产税。这还是刚才提到的保险法第42条,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险金不算遗产,不算遗产就不用纳遗产税。不指定受益人,就要算遗产,算遗产就得纳遗产税。
保险还有两大避债功能,其中一个是建立债务的代记防火墙,指定受益人可以实现‘父债子不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中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之后呢,其人身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赔偿。
最后总结一下,人寿保险和家庭信托的区别是什么?保险之所以有财税属性,是因为可以实现所有权和受益权的分享。指定受益人,正是充分利用所有权和受益权分享的功能。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话,这个功能呢,就算是客户自动放弃了。财税属性自然就难以发挥了。
如果您之前买过保险,却没有指定受益人,那就赶紧到保险公司,或者找您的售后服务专员帮您变更吧。如果您打算以后买保险,那请您在买的时候,指定受益人。
可能有客户会有这样的想法,比如我要指定受益人,那我不想把这笔保险金给他呢?没有关系,指定受益人可以随时变更,而且受益人的个数,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都可以在合同上约定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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