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的发票能不能抵扣9%的进项?

昨天的文章《读懂增值税率——3%到1%可能只是个寂寞》有读者申春风留言:“有好多地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1%农产品专票不让按9%抵扣”,今天对此写一写。

严格说,不让抵扣的规定虽然不合理、合抗疫精神,但的确是有政策依据的。顺便捋一捋农产品抵扣凭证政策变化的来龙去脉。

因为国家需要对农业进行补贴,所以,农产品进项抵扣政策比较特殊。

可抵扣的农产品,分两个大类,一是“自产免税农产品”,其它免税的农产品不能抵扣;二是应税农产品。

对于销售应税的农产品,应该通过“农产品销售发票”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具体规定是:“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问题是:什么是“农产品销售发票”?

2012年之前,这个概念直接进行常规性理解:销售农产品的发票,就是农产品销售发票。

变化起于2012年。2012年财税75号文对农产品销售发票进行了新的定义:“……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这个表述看似复杂,但简化就是:“3%的普票”。

嘿!竟然是普票,还必须是小规模。注意,并且这个小规模还必须是3%的征收率

这样一来,就把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开具的发票排除在了农产品销售发票之外。亦即,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农产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者才能抵扣,且也只能抵扣其上注明的税额。

同样被排除在外的,还有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唯一的一个在抵扣时专票不如普票的地方。

比如,一个农产品二道贩子如果开3%的普票,可以直接按买价抵扣13%的进项;如果代开3%的专票则只能抵扣发票上那点税金,差得天远地远了。

这个政策一直持续到2017年。

2017年财税37号文对农产品销售发票进行了更改: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简单归纳就是:

取得3%专票的、或者取得收购发票的,都按买价的11%抵扣。

这样,2017年起,3%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同样抵扣了。

所以,结论就是,小规模开具的3%的专票、普票,都可以直接抵扣买价的11%。

问就在于此, 上述规定以及“农产品销售发票”的定义,都制定于“3%征收率的”,所以,从税收政策的规则来看,1%征收率的普票的确不属于“农产品销售发票”,1%征收的专票的确不能按买价抵扣税率。

能不能这样理解,疫情期间,征收率从3%降为1%,“农产品销售发票”定义中的3%也应该自动降为1%呢?

这样理解是合理的,否则的话,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的补贴就消失,这个3%→1%反而增加了农产品销售环节的税负,就不是支持抗疫复工复产了。

于是就成了这样的局面:从抗疫复工复产精神角度看,1%的发票可以抵扣9%;从税收政策规则来看,1%的发票不能抵扣9%,各地税务按自己理解来,可能导致政策不统一,抵了的企业总担心怕有风险,没抵的企业总觉得吃亏。

这个税到底想收还是想免,希望财政部明确一下。

更多关于建筑业的税务问题,推荐学习我的建筑业系统课程。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