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法律只是代码,机械司法的我们注 定被机器取代
作者:万毅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原题:法律仅仅是代码吗?
每天晚上,当我回家时,我会唤醒家里的智能音箱,让它随机播放音乐,它选的音乐大多都是我爱听的,不论摇滚还是爵士,它牢记了我以往的每一次选择与偏好,并向我推荐了更多的同类音乐,这种掌握更多数据的感觉,一度让我很满足。
这是大数据时代我们最为常见的现实场景。
事实上,并不是我掌握了数据,而是数据掌控了我。准确地说,是大数据的掌控者掌控了我们。
现实中,不仅有公司“大数据杀熟”消费者的算法歧视事件,也有剑桥分析(Cambridge Analytica)用五千万Facebook用户信息来刻画用户心理特征,从而推送定制广告甚至假新闻,达到干预选举的目的。
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人们的喜好与行为被一一数据化,我们借助一行行代码组合的算法收集、分析数据,与此同时,每个人都成为被算法分析的数据。
因此,有人说,我们正在迈入“算法统治的时代”,法治正在被技治逐步替代。
法治真的“穷途末路”了吗?在给出我的答案之前,让我们先来看看代码都能做些什么——
信息技术、互联网的普及为人们创造了一个“法外之地”,代码可以通过计算机软件直接施加于人。
莱斯格在《代码》一书中早就提出,“代码就是法律”,代码是互联网体系结构的基石,在虚拟世界之中,代码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规范个人行为。
相比于现实世界的法律而言,代码确实有着诸多优点:
➤ 一是,代码的架构体系更为自洽。
任何相互矛盾的或错误的代码都无法运行。
➤ 二是,运行代码比执行法律更有效率。现实社会中,法律赋予的权利与自由,是由法律拟制而来的,它的实现需要全社会的共识、国家强制机关的事后救济与保障,更需要个人为权利而斗争。
而代码赋予的权利与自由,在虚拟世界中反而是实实在在的一个个按钮与数据,通过代码运行获取权限可能只需要几秒钟的时间。
➤ 三是,代码比人更懂数据。随着信息技术与物联网发展,数据遍布生活每个角落,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电子取证成为必备步骤,而面对大量的数据,人类的理解、识别能力根本无法匹配,唯有依靠代码组成的程序来读懂更多的数据。
一行行代码,蕴藏着无比巨大的能量。正是因为如此,随着技术发展,虚拟世界的代码规则开始逐步进入现实,人们试图将法律编写成代码,让机器直接运行法律。
大家可能会说这太科幻了,是未来的事情,和我们没啥关系。但事实上,十几年前,当互联网最初兴起的时候,代码就已经开始渗入法律,并帮助法律实现规制作用。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数字版权管理(DRM)系统,什么是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简单而言,就是通过代码对数字作品进行加密,限制用户对数字内容的使用,防止数字作品被私自复制和传播。这个例子展现了代码辅助法律实施的初步可能。
其实,这种代码与法律的结合的概念,还可以追溯到更早。
20世纪90年代后期,尼克·萨博(Nick Szabo)首先提出了智能合约概念。
萨博设想将代码植入合同之中,智能合约无需建立在交易双方的信用基础之上,从而实现自我执行,这样就可以提高交易效率并消除传统合同关系的不稳定性。
除了提高速度和效率之外,智能合约相对于传统法律合同的一个重要优势是它的文本内容并无任何模糊之处,因为它们用机器理解的正式语言编写。
如今,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成熟,智能合约已经变成了现实,法律正在逐渐变成代码。
不仅如此,人们一直希望能够造出一台公正的“法律的自动售货机”,让公正的代码代替人类的裁判。
1955年,一位美国科幻作家发表了一篇短篇小说,名为“赛博和霍姆斯法官”,小说讲述了一个机器人取代人类作为法官的故事。
这样的机器人法官形象,似乎满足了人们对于公正法官的所有想象,理性客观、超然中立,没有逻辑漏洞,也没有情感烦扰,不存在徇私舞弊,也不可能枉法裁判。
如今,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类似于机器人法官、机器人律师的诸多程序已经近在眼前。
2013年,美国威斯康星州法院在量刑时就已经援引了COMPAS(再犯风险评估)程序评估的内容,并基于这一评估判处被告人鲁米斯六年监禁外加五年监外管制。
不过,限于自然语言、价值判断方面的技术瓶颈,代码或者由代码架构的机器,还无法直接理解人类语言,也无法自己生成价值观,所以我们短时间内完全没有必要担心代码的越界。
然而,人类对于法律的信仰,对于司法的信心,难道仅仅在于技术的奇点迟迟未来吗?就像我们刚刚所讲述的,代码完全胜任法律的部分功能,甚至优于法律,代码可以是法律。
那么,法律仅仅是代码吗?法律有其独特的价值吗?
对于普通人来说,法律语言和代码语言一样晦涩难懂。长久以来,法学家们竭尽全力追求着“耶林之梦”。
耶林曾经做过一个梦,梦境中自己进入了专为造诣精深的法学家准备的天堂,在那里他看到了完美的、不沾人间烟火气的概念体系,每个概念都分殊出若干子概念,如此层层递进,涵盖着所有可以想象的法律关系。
随着算法时代的到来,耶林之梦所幻想的形式理性之法完全与符号主义算法相契合,在这个代码般的法律体系里,没有漏洞与空隙,没有法律逻辑不能推导出的裁决。法律人似乎“利用冷冰冰的,符合逻辑的理性,就能证明出想要的任何结论——只要选取一套适当的公设”。
不过,对形式理性法律的追求从来无法满足过现实社会的需要。试想下,如果遵从完美的形式理性,载于刑法典的嫖宿幼女罪不可能被司法限缩适用,更不可能被立法最终废除。同样,如果将嫖宿幼女罪输入代码自动运行,后果更加不堪设想。
更极端的例子发生在二战期间。1943年,一名负责看管战俘的士兵逃走,理由是对希特勒军队服役感到厌倦,在逃亡时顺道看望妻子,而被警察抓捕。士兵趁警察不注意抢夺手枪而将警察打死。
士兵是否有罪,这对于代码而言无疑是确定的,阿西莫夫的机器人三大法则中第一条就规定,机器人不得伤害人类或目睹人类个体将遭受危险而袖手旁观。代码显然无法认同伤害人类无罪的逻辑。
然而,检察官却给出了不一样的答案。
1945年,检察官对其予以控诉,后被总检察官释放和中止诉讼。检察官对紧急状态不负责任进行了论证:
“凡过去从维护法律的立场而发布的法,现在不再有效,就我们的法律观点看,从希特勒和凯特尔军队逃跑不含有任何过错,它们不能使脱逃者蒙羞,成为惩罚其人的辩护理由,不会使脱逃者负有罪责。”
卢曼说过,“人工智能研究关心的是如何操纵符号,而不是如何形成意义”。代码没有善恶价值的判断,它无法反思法律的意义,也就无法完成善法、恶法的新陈代谢。如果法律只是代码,机械司法的我们必然会被机器替代。
在互联网世界,人们可以通过代码轻而易举地获取权利与自由,政府、企业也可以通过代码轻而易举对人们的行为加以限制。法律以代码形式自动运行,确实高效,但如果没有人对于价值的选择,法律就成了一个个自助运行的僵尸条款。
所以说,法律不仅仅是一条条形似代码的法条,也不仅仅是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而是蕴含其中的社会共同价值,基于人性的共同价值。
共同价值通过公开、透明、民主的立法程序统一于法律之内,同时,这种价值的选择是也随着社会环境、人民需求的变化而变化的。当然,这种选择法律无法自行完成,它时刻需要司法人员在法律框架之内基于法律精神对其进行良善的解释。代码确实比人更懂代码或数据,但人也比代码更懂人自己。
也许,在不久的将来,我们也可以形成编写代码的民主程序与制度,普通人的认识水平也足以理解代码的含义,代码成了更为高级的法律形式。但无论形式如何变化,最为重要的还是蕴含其中的社会共同价值,基于人性的,善良与正义的共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