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效率,保证投资效益,保障学校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和学校“三重一大”的决策制度,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和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领导和协调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组织机构包含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资源保障管理委员会。其中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是决策机构,资源保障管理委员会是协调、咨询、研究、议事机构。
属于“三重一大”或列入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的基建事项必须按规定和相关要求报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议决。原则上所有上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议决事项需先经资源保障管理委员会进行研究并形成议决。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及其他必要的基建事项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策,必要时提交教代会审议。
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基本建设项目(包含项目的开建、缓建或停建)、重大项目变更(包含项目建设地址变更、重大使用功能调整、建设规模及项目总投资变化超过国家相关规定,单项设计变更估算100万元及以上等)及其他必要的基建事项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决策。
第四条 发展规划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和共同编制校园建设规划和五年建设规划,负责对学校重大基础建设项目进行立项论证。
第五条 基建处负责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管理和执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负责编制和执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编报和执行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相关手续的报批;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管理等全过程管理;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办理资料移交、报送手续;配合完成建设工程审计结算、财务决算、固定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根据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议决落实建设资金并安排年度资金预算;按照年度资金预算拨付资金,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经严格审核后,支付各类工程款;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会计核算管理,编制财务报表;配合基建处完成工程竣工相关结算、决算工作。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事务所的委派、监督、指导、考核等工作;负责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对项目招标、合同签订、工程设备采购、资金支付等全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八条 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与基建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设备、材料等招投标活动。
第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配合建设工程所需的设备采购工作,与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办公室完成招标和采购,并落实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并负责协助完成相关设备的入账登记工作。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现有的房屋情况,结合学校用房需求,提出拟建设工程项目的目标建议;负责已完成建设项目的验收和接收工作,并完成房产相关权属证书办理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提供与弱电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配合建设工程中弱电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 保卫处配合建设项目中有关消防和技防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负责施工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后勤保障部负责提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供气、供电、供水、排水、园林绿化等配套工程相关的需求,配合基建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纪委监察处负责监督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监督“三重一大”制度、基本建设程序和廉政建设制度的执行情况,处理有关信访投诉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财务状况,基建处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资源保障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六条 根据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议决,基建处就建设项目的选址、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需求进行专家论证,共同编写项目设计任务书,并提交资源保障管理委员会审核。
第十七条 基建处根据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召开相关的用户需求论证会、设计方案论证会,广泛征求用户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撰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经论证后报学校审核,获学校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第十八条 基建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建设进度计划,投资预算,初步制定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目标,报资源保障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基建处按照国家、上海市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基建项目报建程序,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施工、规范施工。
第二十条 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国家、上海市及学校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项目勘察、设计、采购、工程监理、投资监理、施工等招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基建处负责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负责制定并落实有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措施,特别要加强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建立工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可依据项目实际情况聘请第三方进行项目管理,基建处负责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明确项目管理第三方的责权利,确保工程项目按质按量按进度完成。
第二十三条 基建处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基建处提出固定资产移交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同时移交有关工程资料。基建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互相配合,完成新建楼宇固定资产入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由审计处聘请专业审计单位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提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并对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初审,审计处负责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工程结算最终以审计报告为准。工程结算后财务处、基建处应及时对项目进行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五条 基建处负责收集、整理项目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做好归档工作。基建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学校档案馆的要求进行,确保基建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资料的电子化信息化水平,提高档案资料的利用效率。
第四章 概算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建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投资控制管理办法,依据“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严格实行限额设计、总额控制,加强投资控制和概算管理,杜绝出现超投资现象。
第二十七条 严格实施概算控制各项措施,确保项目总投资不超概算。对概算控制情况,学校应出台针对职能部门和相关个人的奖励处罚措施。对确因物价变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等不可测因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实际需要的,应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向教育部申报调整。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根据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议决落实建设资金并安排年度资金预算;按照年度资金预算拨付资金,工程款支付时,应经工程监理、投资监理、项目部、基建处、审计处、财务处审核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比例付款,不得突破合同约定支付比例。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合格前,工程款累计支付总额按国家相关规定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且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具体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具体上限比例。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工程款支付至审定结算总价的97%,其余3%在保修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支付。
第三十条 对工期超过一年的工程,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得超过合同价的30%(含30%);对工期不超过一年的工程,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合同价的50%(含50%);同时,施工单位需提供等额保函。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加强基建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工程款支付的申请手续,确保学校各类基建工程资金的安全。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工程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坚决做到“八个不准”,即:不准接受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合作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准在合作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学校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旅游等活动;不准要求和接受合作单位为个人提供的各种利益;不准向合作单位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建设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准泄露标底等保密内容;不准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定的事项;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和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廉政建设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明确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制约措施和责任制度。
第三十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到本办法规定的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对属于学校认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学校议决为准),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约定纳入合同条款中,并明确约定奖惩比例,奖惩金额最高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重点建设项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阶段性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工程建设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类修缮工程项目原则上参照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执行,也可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学校成立修缮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学校各类修缮工程。基建处负责学校各类建筑的新建和周期性维护;后勤保障部负责发起学校各类建筑的常规修缮,其中,预算小于100万的修缮项目由后勤保障部负责,预算大于100万元的修缮项目由修缮工作小组研究决定,原则上整体修缮由基建处负责,局部修缮由后勤保障部负责。各类紧急修缮工程项目由修缮工作小组协调。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东师范大学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华师基〔2016〕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华东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