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城建教附按应交增值税金额计算
前期征求意见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计税依据确认的部分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学习要点:
1、本文件经国务院同意;
因为《城建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所以,必须要经国务院同意。
而征求意见稿中其它征管方面内容,因不必经国务院规定,猜测应该另行发一个不冠以“经国务院同意”的文件。
2、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指依法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以及消费税下同)
实际缴纳=应当缴纳
此规定是否意味着城建税的申报时间与增值税的申报时间相同?不一定。
《城建税法》没有对申报义务作任何规定,只规定“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因少交增值税导致少交城建税,但在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补缴了城建税,城建税是否算延迟纳税?依然不确定。
不过,税总把增值税与城建税做在了同一张申报表上,当一并补税申报时,城建税一般会被同步计算滞纳金。
3、留抵进项退税抵减计税依据,进口货物、服务缴纳的增值税抵减计税依据。
这是《城建税法》本身的规定,只是予以具体落实。
4、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删了留抵退税只能抵一般计税金额的规定
这个有点意思。
比如:公司取得进项留抵退税30万元,现有简易计税、预交税金等的销售额应纳增值税40万元,那么,城建的计税依据是10万?还是40万?
从税收原理出发,应该还是按40万计算城建税,因为30万留抵退税不论退不退,40万简易计税都是应该缴纳的金额、也是实际缴纳的金额,所以,此30万不能抵简易计税的增值税。
但正式文件把这个给删了,并且还搞了一个公式:
计税依据=应纳增值税-进口增值税+免抵税额-(免税+留抵进项退税-即征即退等)
既然搞公式,就该严格套公式,则不应再分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城建只按10万计算。
这样不太合理,但相当于对这部份城建税款进行了递延。这样做我感觉有格局,不计较小钱。
5、出口免抵税额,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反返的金额,计入计税依据。
出口免抵税额,可以被这样理解:它是用“本该退回的现金”抵了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所以属于应该纳税范围。
即征即退等优惠,是把征税与退税进行了分断的优惠行为,征是征、退是退,其退税属于一项财政补贴,不影响“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6、 有人问,用留税额清欠税,这个交不交城建呢?一般欠增值税同时会欠城建税,尤其是合并申报表后,所以,城建税属于“已欠”的金额,与这个计税依据无关。
7、 顺手把教附的计税依据一并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