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20期(总第931期)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

按语:本期《人民司法·案例》刑事裁判要旨内容涉及: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判断;诽谤罪的公诉标准;驾驶禁忌犯的定罪与量刑;邮寄毒品的定性分析;为规避限制高消费令伪造护照并使用的定性;公办学校管理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主体要件;刑事诉讼中法院整体回避的管辖权变更;发回重审对被告人加重刑罚的条件;诽谤他人吸毒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证明标准。

1、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判断

【作者】董亚楠 王辉

【裁判要旨】判断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构成,第一层面是对公共场所的判断,即实施犯罪的场所必须在行为之前已经足以被认定具有公共性特征。而第二层面的审查,要看行为人是否系当众犯罪,还要结合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对公共秩序的损害结果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等方面综合判断,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

【案号】一审(2019)苏0707刑初721号;二审(2020)苏07刑终129号

2、诽谤罪的公诉标准

【作者】刘宏水 夏敏恢(一审承办人)

【裁判要旨】行为人通过网络对不特定对象实施诽谤,且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引发大量淫秽、低俗评论,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引发网络秩序混乱的,应认定诽谤行为已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被告人量刑时,不能因为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而片面强调从严,当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能认罪悔罪、积极修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的,可以从宽处罚,以实现刑法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

【案号】一审(2021)浙0110刑初180号

3、驾驶禁忌犯的定罪与量刑

【作者】魏海

【裁判要旨】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癫痫等驾驶禁忌疾病,仍然驾驶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属驾驶禁忌犯,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其定罪处罚。由于驾驶禁忌疾病发病时间难以预见,行为人一旦发病会失去对所驾驶车辆的控制,对公共安全产生的危险或实害后果不可控制或避免,对其所抱有的侥幸心理应当评价为放任型故意。驾驶禁忌疾病患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实行行为着手于开始驾驶行为,其在驾驶过程中因禁忌疾病发作而失去意识和控制能力,不影响对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驾驶禁忌疾病患者一般都有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愿望,且其意识和控制能力丧失系因身体疾病所致,不同于原因自由行为,对其量刑应区别于直接故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案号】 一审(2019)粤03刑初701号;二审(2020)粤刑终389号

4、邮寄毒品的定性分析

【作者】朱以珍 蒋 骅

裁判要旨】随着网络对社会生活的浸透,高度发达的物流行业为运输带来便利,贩毒分子也在伺机利用网络和物流实施犯罪,通过网上沟通联系、异地邮寄毒品的隐蔽方式逃避司法打击。此种情形下,由于贩毒分子和毒品在时间和空间上高度分离,司法机关在认定案件事实、确定所涉罪名时,需要着重对毒品的同一性以及行为人与毒品的关联性进行审查;对从行为人处查获的其他毒品是否一并计入贩毒数量,需结合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案号】一审(2019)沪0104刑初1354号

5、为规避限制高消费令伪造护照并使用的定性

【作者】方 勇

【裁判要旨】行为人为规避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而使用伪造护照的,应认定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情节严重,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所使用的伪造护照,是行为人提供身份信息要求他人制作,行为人同时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应择一重处。

【案号】一审(2020)浙0324刑初427号

6、公办学校管理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主体要件

【作者】彭卫兵 曾 瑞

【裁判要旨】对于玩忽职守罪之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根据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坚持身份论和公务论的二重视角。而在公务论内部,也应重点从组织性质和行为属性两个方面展开判定,其中,从事公务属于核心问题。对于公办学校中的管理人员,可认定其属于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畴。这也与监察法中对于公办的教育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的规定相互照应。

【案号】一审(2020)湘3122刑初71号

7、刑事诉讼中法院整体回避的管辖权变更

【作者】李 钢

【裁判要旨】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整体回避应当限定为法院审理的具体刑事案件存在涉及本单位内部人员或整体事务等事实或法律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审理公正性的情形。

【案号】 一审(2020)辽71刑他2号;二审(2020)辽刑他179号

8、发回重审对被告人加重刑罚的条件

【作者】余向阳 刘 浩

【裁判要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如果对被告人加重刑罚,必须同时具备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这两项法定条件。新的犯罪事实指原审未经起诉从而未经审理的新发现的犯罪事实,包括新罪的事实和原审中尚未起诉或遗漏起诉而在发回重审中补充起诉的与原审犯罪密切相关的新事实。

【案号】一审(2020)赣0322刑初24号;二审(2020)赣03刑终92号;

一审重审(2020)赣0322刑初175号;二审重审(2021)赣03刑终35号

9、诽谤他人吸毒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证明标准

【作者】章晓琴(一审承办法官)

【裁判要旨】审理诽谤他人吸毒侵害名誉权纠纷的案件时,应当以侵权人行为当时的主观状态以及是否具有事实依据为判断标准,重在考量言论是基于其自身认知所作出还是无中生有、故意捏造。同时,对于吸毒事实的认定,应当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案号】一审(2018)沪0105民初23935号;二审(2020)沪01民终6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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