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进行集体讨论,有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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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继承
第一,应当进行集体讨论,但是没有讨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有观点认为,应当进行而未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属于程序违法。也有观点认为,集体讨论属于行政处罚的内部程序,应当进行而未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属于程序瑕疵。
最高院(2019)最高法行再22号案认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这个要引起大家的注意。早前或前几年的案件中,类似情况有的判决认为属于“程序瑕疵”。程序瑕疵,不会是导致处罚决定被判决确认违法或撤销。但违反法定程序则不然。
第二,如果处罚机关主张进行了集体讨论,但是未能举证证明自己进行了集体讨论,法律后果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有观点认为,属于程序不当。例如,(2018)甘行申206号案。金昌市金川区农牧局与李*等行政复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中,甘肃高院认为,在经调卷审查,再审申请人虽然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表述“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但未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证据,不能证明进行过集体讨论决定,属于行政处罚程序不当。
也有观点认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如本文附后的两个案例,(2019)最高法行再22号、(2020)甘行申327号。在(2020)甘行申327号案中,申请人(处罚机关)认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已足以证明进行案件集体讨论的事实。申请人并无向被申请人公开集体讨论书面记录的法定义务。另外,法律只是对案件集体讨论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并未对案件集体讨论的表现形式进行明确要求,二审法院从瓜州烟草局没有提交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就认定没有进行案件集体讨论明显不当。”上述辩解并未被再审法院(甘肃高院)采纳,甘肃高院在再审裁定书中认为,处罚机关的上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处罚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集体讨论的证据的,视为被诉处罚决定没有相应的证据,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需要注意,集体讨论笔录,2020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中,已经明确要求将集体讨论记录附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的后面,但未统一格式要求。2021市监文书专门设定了集体讨论记录格式文书。
第三,违反法定程序,会怎么样?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另见《行政诉讼法》第75条。

2.《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4.《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附:

1.胡*、王*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行再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类对相对人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决定,应当经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是给予较重行政处罚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是与一般行政处罚相区分的特殊程序,旨在更好的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2013年9月9日,海口市政府作出海府罚字﹝2013﹞3号《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3号处罚决定)。本案中,海口市政府提交海口市国土局《重大事项集体会审(签)表》,拟证明3号处罚决定作出前已经过集体讨论。但是,行政机关下属职能部门负责人不能等同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海口市国土局的会签讨论情况亦不能作为3号处罚决定经过海口市政府负责人集体讨论的相关证据。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海口市政府作出3号处罚决定前已经机关负责人集体会议讨论通过,违反法定程序
2.瓜州县烟草专卖局与新疆北控公司、酒泉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20)甘行申327号
处罚机关认定新疆北控公司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属于应当经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情形,但瓜州烟草局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明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系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其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案件集体讨论是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必经程序,无论其载体或表现形式,均形成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属于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且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类型,瓜州烟草局的逾期举证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的规定,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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