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财产索赔】王芳律师团队近期成功代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实际施工人中途撤场遗留物资索赔案件,为总承...
【案情回顾】
2013年7月发包人A县卫生局将A县医院综合楼项目发包给B建设集团公司总承包,B建设集团公司承包工程后于2014年1月将其中的劳务及分项工程分包给实际施工人C建筑公司施工。2015年3月实际施工人因为资金不足等原因中途撤场,案涉项目由总包单位接手。因该项目为BT项目,工期紧张,实际施工人撤场时对于现场遗留物资逐一登记,并由总包单位接收,但是对于该批物资交接时的状况未作详细描述,也未就如何确定物资价格达成一致协议。现实际施工人认为其现场遗留物资价值1300余万元,并向法院申请资产评估,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认为现场遗留物资价值高达1098万余元。
锦天城高级合伙人王芳律师、黄炳蓉律师作为总承包单位代理人对此不予认可,经代理人的不懈努力,最终法院采纳代理人观点仅酌定为250万元,仅该项质证意见为代理人减少损失800余万。
【庭审细节】
实际施工人中途撤场,合同无效或合同解除后,其移交的物资价值计算不应只考虑其撤场时的重置全新市场价值,以此计价并不能反映移交物资的客观情况。王芳律师、黄炳蓉律师作为代理人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经验,认为应当综合考虑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组成与剩余材料设备的使用价值折旧,酌情判定移交的物资价值。本案中,法院完全采纳了代理人意见,酌情认定剩余物资的价值为250万元。
【律师实务总结】
在实际施工人中途退场却未办理交接手续时,双方往往会对已完工程量、停窝工损失的计算及滞留现场的设备和周转材料价格产生争议,对于现场遗留的施工物资应当如何计价应当结合造价相关的专业知识予以综合认定,锦天城王芳律师团队基于房地产与建筑工程领域法律服务的持续研究,以本案为例,总结出对于工程现场遗留物资的计价问题的一般应对思路:
1、 准确掌握现场遗留物资计价的有关规定
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苏建价【2009】107号规定,定额费用由分部分项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它项目费用、规费和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型项目的各项费用,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构成。
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所必须发生的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其中,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安全施工措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防护设施费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等)、文明施工措施(大门、五牌一图、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清理、场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费用、现场绿化费用、治安综合治理费用等)、临时设施费(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的费用)等,本项为不可竞争费用。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包工包料)见下表:
2、 灵活适用现场遗留施工物资的计价规则
对于施工人中途撤场后遗留物资的价值,施工人往往主张应当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造价,总承包单位往往可以从以下几点请求法院综合考虑酌定确认遗留施工物资的价值:
(1)施工人提供的物资已在分部分项工程费及措施项目费中予以计取,不应再重复计算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苏建价【2009】107号规定的定额费用中的分部分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其中人工费包含了人工工资、福利津贴及劳动保护费,而劳动保护费又包括了劳动保护用品、服装、防暑降温费等;材料费包括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保管费等;施工机械费用包括了机械使用费、折旧费、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等;企业管理费包括了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如办公文具、纸张、印刷、水电、会议、固定资产使用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等。此外,文明措施费中已经包含了各项安全施工的标识费用、临边防护及安全防护费用、现场生活设施费用、治安、绿化、空调、电风扇等费用以及临时设施中的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等。因此,在计算施工人中途撤场后遗留物资价值时,应充分考虑工程款计算范围,对于已经计入工程造价的部分不应重复计算。
(2)施工人提供的物资是为整个项目工程使用,计算相应价值时应按照实际的全部施工时间及其实际具有的价值摊销,而不应按照重置全新市场价值计算
施工单位中途撤场后遗留物资实际是对整个工程项目的投入,投入使用的物资未必是全新的设备,且施工过程中必然也会有折旧,资产评估公司按照重置全新市场价计价明显不合理。故,即使存在部分未计入工程造价的物资,该部分物资的价值计算也应当按照全部施工时间进行摊销。
(3)此外,施工过程中还存在部分特殊物资不适用摊销的计价规则,不应予以计价
如:模板、方木等低价值易耗的周转材料,若鉴定机构采取了一次摊销法,实质上就使得该部分损失全部由发包人承担,缺乏法律依据。此部分周转材为工程建设中的必须投入,是施工单位为取得工程造价的成本支出,按定额标准并结合合同标准计算了工程造价不应另行计算此部分物资的价值。对此,最高法(2015)民一终字第9号判决书中亦指出,“施工现场留存了大量的建筑材料。鉴定机构据此对遗留现场的模板、方木及其他周转材料的残值进行了计算,并给出了参考性意见。……办公区、生活区工字钢、水管等;监控设施;供水设施;供暖设施;办公、住房彩板房等均为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一部分,再要求给付该项费用缺乏依据。
本案的裁判对同类型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造价鉴定是很常见并且非常重要的环节。实际施工人中途撤场,对于遗留物资价值的评估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承包人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与设备价值的摊销、现场遗留物资的种类等,而不是仅仅计算重置材料、设备的市场价值。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芳律师、黄炳蓉律师等组成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为该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维护了总包单位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