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分类确定赔偿标准  案发地开庭 专家辅助人出庭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提起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资源破坏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使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通过聘请专家“外脑”分类确定赔偿标准,同时通过检察长领办、案发地开庭、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等多种形式提升人民群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实现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有效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2日下午,兰某某到龙泉市锦溪镇黄永村村委会后山场采摘草药期间,在一山坳处发现1只白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遂将其猎捕。次日,兰某某在龙泉市住龙镇碧龙村附近山场上,发现3只果子狸,遂将其猎捕。之后,将猎捕的白鹇和3只果子狸出售给王某某。王某某又将该只白鹇和其中1只果子狸出售给翁某某。另调查发现,王某某还有非法猎捕、收购尖吻蝮、乌梢蛇共计6条和棘胸蛙45只等破坏生态的违法事实,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2018年3月30日,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通过《检察日报》发出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5月11日,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兰某某对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86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翁某某对其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失62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5月29日,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在龙泉市竹垟畲族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支持了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王某某、兰某某、翁某某履行了法院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野生动物共5个物种55只,且存在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检察机关通过聘请高校、科研机构、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专家论证等方式,针对不同物种以及猎捕、杀害、出售、收购等不同情形,分别确定了赔偿标准和诉讼主张,明确了《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在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检察机关联合人民法院,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将庭审地点设在案发地的乡村振兴讲习所,同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乡镇狩猎员、当地干部和村民一同观摩庭审,并聘请中国鸟类多样性保护与生态文明科学首席科学传播专家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对案件中的专门性和专业性问题进行解答和说明,使本案办理得到专业保障,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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