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阿拉丁、捷利合同纠纷案”新进展:限高已被解除、部分查封房产也被解封

11月3日,当事人代表告诉中国商报法治周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日前已解除对孙兴武的限制消费令。此外,关于之前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超标超限查封一事,静安法院执行局周法官表示已解封部分被查封标的物。

当天,静安法院让孙兴武代理人摘抄了法院已经查封和解封的财产的清单,并表示摘抄即为书面告知清单。

据了解,因与上海捷利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利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静安法院对孙兴武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持有股份的上海淞浦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淞浦航空”)房产进行查封。

已解除限高

据当事人代表介绍,接到静安法院解除限高的通知是在10月21日,但实际上直到22日早晨9点,相关官网才消除限高。

“虽然目前仅是解除了限高,但却让我看到了法治公平的希望。”当事人代表表示,至于超标查封和乱查封一事,日前静安法院执行局周法官已告知解封部分被查封房产。但当询问有无书面解封清单时,周法官回应称,具体查封和解封哪些财产,法院没有也不会向债务人出具告知书,只有一个总的书面执行裁定。

据悉,11月3日当天,静安法院让孙兴武代理人摘抄了法院已经查封和解封的财产的清单,并表示摘抄即为书面告知清单。

当事人代表告诉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即使按照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判决,当事人承担的连带责任也仅仅是1800万元,然而静安法院查封的凇浦航空名下的房产,评估价至少7000万元以上。对当事人多家股权的超限查封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和上海阿拉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丁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百名法律系学生论证法律适用错误

“8月10日,上海二中院作出(2020)沪02民终5668号民事判决,认为阿拉丁公司和捷利公司之间实际形成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判令孙兴武对其中18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并判决为终审判决,这无疑剥夺了阿拉丁公司的抗辩权。”当事人代表说,上海二中院明显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剥夺了阿拉丁公司对1000万元企业往来款形成的抗辩机会。

据悉,为证明这起案件法律适用错误与否,近期阿拉丁公司和当事人孙兴武咨询联系了多名全国法学界专家,专家们指出:一百个学民法的(学生),一百个都知道上海二中院是在枉法。资料显示,这些专家代表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社科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权威机构。根据多个高校超百名学生的答卷,均认为上海二中院的判决系违法判决。

对此,11月3日,上海二中院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中国商报法治周刊采访时表示,当事人有其它不同意见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其它则不便回应。

二审判决存在三处明显错误

据之前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同一事实 法院两次判决缘何天壤之别》报道:2011年3月15日,阿拉丁公司和捷利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后因双方之间产生矛盾,捷利公司便一纸将阿拉丁公司诉至法院。

8月10日,上海二中院作出(2020)沪02民终566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显示,上海二中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双方之间实际形成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判决阿拉丁公司向捷利公司返还借款100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同时判令孙兴武对上述付款义务中的18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一出,瞬间在法律圈中引发激烈讨论。今年9月,知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和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以及企业代表、 律师代表、媒体代表等20余人在京对此案进行了研讨。

最终,与会专家共同认为,本案中的《房地产买卖协议》《还款协议》均不成立,一审法院已经依法向捷利公司释明,但捷利公司仍坚持以买卖合同纠纷进行诉讼,未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捷利公司主张的要求支付购房款和购房款滞纳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捷利公司的全部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与会专家共同表示,二审判决主要存在以下三处错误:首先,阿拉丁公司与捷利公司虽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但该协议没有约定房屋总价,实质上就是一个预约合同,并非正式合同,所以《房地产买卖协议》不成立。其次,阿拉丁公司并未在《还款协议》上签字,所以阿拉丁公司与捷利公司就《还款协议》根本没有达成合意,因此《还款协议》不成立。而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是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且明确为前提,现主债权债务并不明确,故担保人孙兴武的保证责任也不存在。再次,一审法院向捷利公司释明了诉讼风险,但捷利公司仍坚持要求阿拉丁公司返还购房款的诉请。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请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在已查明本案所涉款项性质系借款而非购房款,同时捷利公司仍坚持其一审诉请的情况下,判决阿拉丁公司向捷利公司归还借款,这一判决显然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其不仅代捷利公司修改了诉讼请求,而且也剥夺了阿拉丁公司对借款纠纷的抗辩机会。二审法院的做法违反了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剥夺了阿拉丁公司的审级利益。

综上所述,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对于此案的具体进展,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将继续予以关注!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