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违约8个月无人担责 又一通道业务陷入纠纷“罗生门”

虽然资管业界对“通道业务”有所诟病,但至今仅有一例判决从事“通道业务”的信托公司最终败诉

出品:每日财报

作者:裴岗

权责不明的“通道业务”再次暴露风险。

“大通阳明18号一期资产管理计划”(简称“阳明18号”)已经违约8个多月,投资者至今仍未获得明确的兑付时间。“阳明18号”本质上就是个普通的资管产品,却在专业金融机构的层层把关下,落得个违约的结果。这其中原因为何?有哪些隐情?

投资者们认为,光大信托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其作为业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放、监管信托资金,结果却在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简称“工大高总”)官司不断、经营、财务状况都出现问题,已不满足相关合同先决条款的情况下,依然向工大高总放款。

对此,光大信托则对外回应阳明18号只是该公司的一个通道类项目,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

部分投资者已以责任侵权纠纷为由起诉管理人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即原“大通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大业资管”)、光大信托,具体开庭时间尚未确定。此外,今年5月,大业资管已将工大高总告上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但截止目前尚无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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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官司缠身,通道方和受托人被质疑

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2017年9月14日,“光大·大通阳明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大业资管作为管理人设立资管产品,合格投资者进行认购,大业资管将募集资金投资于光大信托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财产投资于工大高总所持有的*ST工新6600万股限售股股权收益权,集合信托计划到期后,工大高总回购上述收益权,资管计划实现收益。

《每日财报》注意到,《光大·大通阳明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为事务管理类信托,事务管理类信托,通俗来讲就是“通道业务”。通道业务是资管行业的一种术语,一般是指由委托人或者第三方进行主导,借助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资金通道,设定一层或多层资产管理产品,从而为委托人或第三方制定的客户进行融资或对其他资产进行投资的交易安排。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规定,期货公司资管产品不能投资非标资产,股票收益权属于非标资产,因此大业资管需借助光大信托通道进行投资。

依据光大信托内部文件,阳明18号资管产品实行分期募集,包括阳明18号一期、阳明18号二期、阳明180号一期、阳明181号、阳明182号、阳明183号和阳明184号共7个资管产品,募资金额达2.25亿元,由光大信托按资管产品分7期将资金发放至工大高总。

融资纠纷核心出现在光大信托的放款环节,根据光大信托的电子回单复印件,光大信托在2018年2月13日和2月14日分别向工大高总支付500万元、510万元,其中注明用途为“信托计划投资”。

表面看没有问题,但在这两次放款之前,工大高总已经官司缠身。

《每日财报》注意到,自2017年12月开始,*ST工新股价便一直下跌。2018年2月1日,*ST工新收盘价为7.73元/股,股价跌幅达到30%,此后两周股价一直低于7.7元/股,已经处于回购合同约定的警戒线(7.87元/股)以下。甚至2017年年底,新华富时管理的工大资管产品曾暴雷,工大集团与工大高总、*ST工新都是关联方。

光大信托与工大高总签署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显示,光大信托支付转让价款有10个先决条件,其中一条就是“甲方(指工大高总)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于本合同签署后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果10个条件中存在任一条件未获满足,光大信托有权拒绝向工大高总支付转让价款。

因此投资人认为工大高总此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明显已出现重大变化,光大信托应当拒绝这两笔款项,不应继续放款。

另外大业资管的问题也不少。根据媒体报道,大业资管提供的尽调报告和推介材料中涉及的2014年至2016年工大高总的财务数据中,多个反映工大高总履约能力的重要数据与哈尔滨麦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的数据不符。

报道还称,推介材料中称,工大高总所持有的工大高新限售股和流通股均未质押,若流通股质押,必须经过大业资管同意,以保证预留充足流通股作为约定补仓准备。可大业资管并未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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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迅速抽身引质疑

光大信托是在原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原甘肃信托于1980年2月经甘肃省政府批准成立,同时是1981年6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批准续办的甘肃省第一家具有金融业务资格的省属金融机构。

2014年7月1日,经中国银监会甘肃监管局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2月28,经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批准,公司将注册资本金增加至64.18亿元(相关工商变更手续正在办理当中)。

光大信托由光大集团直接控股,是中国光大集团金融板块中与银行、证券、保险并列的四大核心子公司之一。

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光大信托为何没能及时发现融资方工大高总的流动性危机?根据媒体报道称,大业资管内部文件显示,2018年6月8日,大业资管向工大高总发函询问付息及限售股补仓事宜。2018年6月13日,光大信托也发函要求工大高总补充流通股质押或现金补仓。

今年8月31日,光大信托与大业资管签订《信托财产分配暨债权转让协议》,将《光大信托与工大高总之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项下转让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大业资管,转让债权本金余额为2.25亿元。《光大·大通阳明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信托关系就此终止,光大信托解除信托责任。

阳明18号到期日为2019年3月13日,截至目前,已经过去8个月了,投资人仍收到兑付信息。

投资者质疑光大信托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损害了全体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确实是不争的事实 。然而,虽然资管业界对“通道业务”有所诟病,但至今仅有一例判决从事“通道业务”的信托公司最终败诉的。

近年来,监管对于禁止“通道业务”态度日渐明晰,2017年,证监会首提全面禁止通道业务,“去通道”正式拉开帷幕。今年上半年,消息称,监管祭出信托“64号文”,传达下半年监管重点,通道业务再一次被点名:“暂停所有信托通道业务,存量通道业务原则上到期必须清算,不得展期或续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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