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互联网诊疗严冬or机遇
10月27日,国家卫健委出台了《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快速发展中的互联网诊疗提供了详细的监管细则;
自2018年国家卫健委联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后,各省卫健委也相继出台省级细则,从国家和省层面为医疗服务插上了互联网的翅膀;自此互联网医院发展的如火如荼;老百姓就医变的更加便捷,在家也能看名医。
随着互联网医院的快速发展,近年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老百姓对部分医师资质的质疑、先加购药品后问诊、机器人坐诊等等现象层出不穷。
本次《征求意见稿》是结合了当下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暴露的一些问题,完善之前出台的相关办法的不足之处。内容涉及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监管、人员监管、业务监管、质量安全监管、监管责任等多个方面,就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亮点给大家讨论一下
一、明确了主体责任:
一方面是监管主体职责: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属地管理原则;由互联网所在地卫健委进行管辖;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提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对辖区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实现实时监管。属地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其平台对接,更新相关执业信息和诊疗活动,是互联网诊疗活动更加透明,监管实现信息化。
另一方面明确要求互联网诊疗医院与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每年均应开展1次校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校验合格的方可开展诊疗活动,此次将互联网医院也纳入实体医疗机构管理;
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的监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要求实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诊疗过程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应当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
另外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当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二、人员监管方面
在医师执业方面要求执业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这明确了执业医师需要按照国家2014年发布《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执行,与线下机构一致,优良医师资源开始变得紧张,根据通知要求,在主执业地点以外的医院执业的,需要经主执业机构同意,明确了医师在互联网医院执业备案的要求,而不是凭医师证即可开展诊疗活动。
对于患者复诊的要求,目前的现状是让患者自行确认是否复诊,征求意见稿指出,患者应当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
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由接诊医师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如医师判断患者病情发生变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
三、医疗纠纷的解决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引发医疗纠纷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处理责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诊疗如雨后春笋般生长,给医药和医疗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提升了患者就医买药的便捷,特别是老年慢性病患者,使人民的就医质量和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政策和环境影响给互联网诊疗带来一些利好,平台技术的完善,运行成熟、实力雄厚的大型互联网平台将成为行业规则的引领者,吸引更多优质的医师和客户,不合规、小的机构将被淘汰出局;
对已经纳入在线医保支付的互联网医院平台来说将成为新的利好。医保支付能够最大程度的吸引患者。
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强监管时代即将到来。平台将面临着优质医师资源的流失的风险;禁止统方、补方等问题的发生,企业需要重新设计医师绩效考量;医师的执业注册和备案,诊疗信息保存15年,确保医疗事件出现诊疗活动可追溯,倒逼医师执业的合规性,
一方面互联网医院应顺应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其便捷性和大数据核心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互联网医院应该回归医疗的本质,而不是为了满足药品零售行业销售处方的需求。最后,随着互联网医院的开展,医疗机构的服务半径扩大,药企应当结合互联网医院的新型业态,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