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原理·债法讲义
民法学原理二·债法(第1周讲义)
债法总论之一·债法体系
一、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一)债法在民法中的核心地位
(二)债法与其他各编的关系(总则、物权、亲属、继承)
二、债法总则和分则的关系
1.确定性规定
2.附加性规定
3.修正性规定
4.排斥性规定
三、民事一般法和特别法中规定的债的类型
(一)民法其他各部分
1.总则
2.物权
3.亲属
4.继承
(二)其他民事特别法
1.仲裁法
2.证券法
3.银行法
4.期货法
5.土地法
6.航空法
7.铁路法
债法总论之二--债的本质
一、债的概念
罗马法——obligatio(法锁)
债是依国法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
【我国债的定义】
《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假一罚十——偷一罚十
二、债法独立成编的原因-债的逻辑
【问题1】买卖合同、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四种情形究竟具有何种可以构成债的关系这一概念的共同因素?
买卖合同:弥补当事人约定的空白
合同中的量词:一盒,一车
无因管理:干涉别人事务的边界
侵权行为:关爱你的行为所能影响的人,使受到损失的人的损失能够弥补
不当得利:
制度价值?构成要件?
【问题2】侵权法是否可以独立成编?
(一)给付
一方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法律效果形式上的相同性)。
(二)债的特征
1.主体特定:与绝对性法律关系区别
2.债权债务的依存:互为条件
3.效力特征
债权平等及相容性
债权存在的期限性:约定/法定/时效
(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从物债二分看债法
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看债法
1.权利性质: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2.发生根据:债权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而物权的发生,则只能由合法行为或者事实引起。
3.主体: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4.权利的客体:债权的客体(标的)为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
5.权利的效力
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则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性,而债权则无。
6.类型:物权法定,债权任意
7.保护方法:物权的保护方法更加广泛。
民法学原理二·债法(第2周讲义)
债法总论之二--债的本质
三、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特定当事人
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内容、期限
(二)债的客体——特定给付
1.注意区分客体与标的、标的物
标的与标的物
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
2.给付有效的要件
合法(至少不禁止)拐卖妇女儿童的合同
确定(为实现需要)
可能(适于作债的标的)
3.给付的类型
(1)积极给付与消极给付
(2)财产性给付与非财产性给付(赔礼道歉)
(3)可分给付与不可分给付
(4)继续给付与非继续给付
(5)单纯给付与合成给付
(三)债的内容
债权的权能:不只有请求权。还有抵销权,撤销权等。
有债权必有债务,债权依赖于债务
四、债权本质的体现
(一)财产权:区别于人身权
(二)请求权
1.债权非对债务人人身进行支配的权利
2.债权也未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给付行为的支配
3.如果债权的实现需要债务人给付某标的物,则债权人对于该标的物也无支配权
4.债权非支配权的例外
(三)相对权(对人权)——不排他/平等性
【债权相对性的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突破债的相对性规则
2.预告登记(房屋登记,租赁合同中保护第一订的人,保障将来取得物权)
3.撤销权与代位权
债的移转
第三人侵害债权(女演员与两个剧院)
第三人受益合同(保险中指定受益人)
(四)期限性:约定期限;法定期限
(五)任意性。物权的法定性
五、债务与责任
(一)债务的特征
1.特定性:不履行会有责任
2.有期限性
3.强制性
责,债也。
(二)【问题】
1.有无无责任的债务?
2.有无无债务的责任?
3.有无债务与责任同时存在,而其范围不尽相同?(法人责任)
4.有无作为债务保障的责任?
(三)【总结】
债务的法律拘束力是由责任来保障的
六、请求权竞合理论
1.民法上多种请求权同时存在的情形
低价买茅台,酒后中毒,因酒不合格所致,花去大量医药费
2.有关竞合的理论
(1)法条竞合说——郑玉波
对同一事实均具备了数个规范的要件,该数个规范间具有位阶关系,或是特别关系,或是补充关系,或是吸收关系,而仅能适用其中一种规范
(2)请求权竞合说——史尚宽
根据法律发生若干并存的请求权,并不互相排斥,权利人可以同时或先后任意选择一个或全部请求权行使。
请求权竞合说的两种理论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两个或多个请求权独立并存,无论在成立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抵销、时效等,均就各个请求权判断。
请求权相互影响说:若干个请求权可以相互作用,其目的在于克服请求权自由竞合所发生的不协调成矛盾
(3)请求权基础竞合说——王泽鉴
同一事实同时符合若干法条的规定,这是请求权基础竞合而不是请求权竞合,因为请求权只有一个,而这个请求权可能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性质,其内容结合两项请求权基础的规定而决定。
3.处理责任竞合的立法模式
4.我国对责任竞合的处理
《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债法总论之三--债的发生原因
一、法定之债
如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
二、意定之债
如单方允诺之债与契约之债
三、公法之债
如税收、征收
【需了解的债的发生原因】
(一)合同之债
(二)侵权行为之债
(三)不当得利之债
(四)无因管理之债
(五)缔约过失之债
(六)单独行为之债
(七)其他原因所生之债
民法学原理二·债法(第3周讲义)
债法总论之四--债的类型
一、以债的发生原因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一)合同之债
(二)侵权之债
(三)不当得利之债
(四)无因管理之债
(五)缔约过失之债
(六)单独行为之债
(七)其他原因所生之债
二、以债的标的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一)实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
(二)货币之债
【货币之债的特点】
1.不发生履行不能
2.迟延时无须证明债务人有过失即可要求赔偿
3.不发生不可抗力
(三)利息之债
(四)劳务之债
(五)智力成果之债:知识产权
(六)损害赔偿之债
三、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一)单一之债
(二)多数人之债
内容为同一给付,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皆为复数的债。
据债权人为复数或为债务人为复数的标准,可分为多数债权人之债与多数债务人之债。
根据给付内容是否可分分为:
1.可分之债
含义:数人负有同一债务或享同一债权,作为债的内容的给付可分,此为可分之债。
复数债权人,为分受债权人。
复数债务人,为分担债务人。
法律效力:(分受债权/分担债务)给付各自独立;债务人就自己应负担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就自己可受领部分主张债权。
2.不可分之债
多数债权人(不可分债权人)须请求债务人向债权人全体履行。
多数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须共同履行债务。
法律无特别规定时可准用连带之债规定。
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
根据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一方每人债的相关程度: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四、依多数一方每人债的相关程度
(一)按份之债
《民通》第86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1.按份之债成立的特点
(1)债权人或债务人须为多数
(2)债的标的必须是同一可分的给付
(3)债权或债务须由当事人分享或分担
(4)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份额在债成立时已确定
2.按份之债的效力
(1)对外效力
(2)对内效力
(二)连带之债
《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连带债权:数人有同一债权,任何一个债权人均得向债务人为全部或者部分给付之请求(连带债权人)
连带债务:数人负同一债务,任何一个债务人均向债权人负全部给付之义务(连带债务人)
连带之债的价值:
1、降低交易风险,促进交易发展
2、最大限度的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得到充分、及时的实现
1.连带债务的性质
【问题】连带债务是一个还是多数债务?
多数说;单数说。对外:连带;对内,按份追偿。
连带之债的判断标准:
1、需有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
2、同一标的
3、同一目的
4、至少一方当事人有连带关系
2.连带之债的对外效力
总括效力(绝对效力):对某债权(务)人一人所生事项可能对全部债权(务)人生效。
请求效力:任何一个债权人皆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一部或全部给付。
清偿效力:债务人向任何一个债权人给付皆有清偿效果。
抵销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1款: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各别效力(效力的相对性):对某债权(务)人一人所生事项可能只对特定债权(务)人自己生效。
《民国民法典》第287条第2款: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不利益之確定判決者,如其判決非基於該債權人之個人關係時,對於他債權人,亦生效力。
《民国民法典》第290条:就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3.连带之债的内部求偿权
①内部求偿权的成立条件:
有履行行为,且实际有支出
其他债务人得以共同免责
【问题】共同免责额是否超过了履行人应分担的数额?
②内部求偿权的范围
③内部求偿权的扩张:债务人不能偿还时产生
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的区别:成立条件;对外效力
4.不真正连带债务
例:影院、西瓜皮案
不真正连带债务:债权人就同一给付对于数个债务人分别单独地发生请求权,因一请求权的满足而使其余归于消灭。
(1)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①对外效力
②对内效力——终局责任人(烧家具的人,扔西瓜皮的人)
5.【一般连带之债与不真正连带债务】
(1)产生原因:法定或意定;偶然发生
(2)债务产生的目的
(3)法律要求
(4)对内效力
「连带之债规则适用案例」乙16岁,未经其父亲甲同意,受雇于某汽车修理行(法人)丙担任机公。某日,乙试开刚修复的汽车,不慎与受雇于另一汽车修理行戊担任推销员的丁在上班途中所驾驶的机车相撞,致使路人己身体遭受伤害,支出医药费1万元。
「问题」被害人可以向何人、依何种法律关系请求损害赔偿?受请求的加害人在进行损害赔偿后,可以向何人、依据何项规定求偿?
五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标的物
(一)特定之债的特点
1.标的物为特定物
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后果
3.主体
(二)种类之债的特点
1.标的物为种类物
2.履行与标的物特定化
(三)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的关系
【种类物特定化的方法】
1.债务人完成交付的行为
(1)赴偿债务:债务人送货上门
(2)索取债务:债权人上门取货
(3)送付债务:双方在第三地方交付
2.通过债务人指定行为的特定
3.依强制执行而特定
六、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标的是否可供选择
(一)简单之债
(二)选择之债。如:订火车票软硬卧均可,商品'三包'
1.设定选择之债的目的:使债权更容易实现
2.选择之债的特点
(1)选择权的行使主体:有约定按约定,有法定按法定,原则上归债务人,不选择的话归债权人
(2)选择之债中给付不能时选择权的行使
3.选择之债的创设方式
(1)法律行为
(2)法律规定
4.选择之债的特定的方法
(1)选择
(2)有选择权而不能行使或不欲行使
(3)给付不能
5.选择之债特定的效力
(1)通过选择而特定的情形
(2)通过给付不能而特定的情形
(三)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关系
1.标的物是否为种类物
2.给付的个性
3.特定化的方法
4.选择之债的选择有溯及力
七、自然之债——效力
自然之债-不完全债
虽为法律许可,但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
问题一:赌债是否是债?不是。不受法律保护。
问题二:婚姻居间约定报酬的是否为自然之债?
《合同法》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八、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产生原因
法定之债:债的发生与内容均由法律加以直接和明确规定的债。
意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志决定的债。
案例: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债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曲目2-3首,每首酬金两万元。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于?(约定之债?种类之债?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法定之债?意定之债?)(参考答案:单一,意定,特定,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