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信社存1100万 取款却被告知没这笔钱 存款风险知多少!

据澎湃新闻报道,2014年,付玲在农信社存入1100万元,一年后存款到期取钱时,却被告知“没有这笔钱”,突如其来的变故让付玲及家人愣在当场,“钱是在银行存的,存款单还在我手上,钱去了哪里?”

付玲回想起这两年多以来的维权经历,她将根源归结到曾让她非常信任的“阳光贴息”,并自责太过大意,“谁能想到,存在银行里的钱也会出了问题?”

2014年10月,付玲接到一名“中介”的电话称,山东滨州一家银行有贴息年利率是6个百分点,问她是否有存款意向。

“这个中介是做‘阳光贴息’的,这种存款方式,一般都是由中间人介绍,将钱存到指定的银行后,然后有笔贴息款,相比于一般的存款回报更高,也比购买理财产品更安全,我存过几次,从没出现过问题。”付玲说。

付玲告诉澎湃新闻,受环境影响,正常的利率下,银行很难招揽到大额的存款,因此会通过中介,以贴息的方式进行揽储,“相当于是给回扣,这对于很多大额储户来说,早已是公开的秘密。”

经过简单沟通,付玲得知此次揽储的银行是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社渤海五路分社,限定的存款金额为1100万,她随后联系了包括老父和胞妹在内的七名亲友,凑齐了这笔钱。

2014年10月16日,付玲同中介一起,从浙江杭州前往山东滨州,在滨州农信社渤海五路分社柜台将1100万元全部存入银行,存期为一年,银行工作人员从柜台递出一张存单给她。

存款当天,她收到了60万元贴息,“我按照凑钱份额分给了亲友”。

实际上,从2013年3月到2015年底,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三个网点,像付玲一样遭遇“存款消失”的储户,共有27名,“消失”的存款共计1.6亿余元。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5日做出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段某、杨某等11人,先后在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山东农信社分支机构)镇中分理处等3个网点以“非阳光操作”为名,伪造金融票证,以高息吸引“存款人”办理“存款”,共伪造金融票证43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6473万元,尚有16035.09万元没有收回。

判决书显示,所有涉案人员中共有5人为银行职工,其中段某在案发时系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行长。其非法吸收的“存款”均被用于创能石化公司进行融资。

段某与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职工张某等人协商后,决定以中间人带存款人到指定银行的指定柜台办理“存款”业务,再由银行柜员将存款人资金转到特定的账户,并将事先伪造好的假存单等通过银行柜台交予存款人,用款人收到存款后进行贴息。

付玲说,案发后多名受害人曾前往法院提起对银行的民事诉讼,但均被法院以“对被害人财产应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为由,不予受理。

付玲等27名储户该如何维权?1.6亿元存款还能不能要回来?

嘉宾: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 黄琴律师

方弘:钱明明是存在了银行,为什么起诉银行赔偿,法院却不受理呢?

黄琴律师:法院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139条的规定做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段某、杨某及银行的工作人员伪造金融票证43张,利用伪造的金融票证向不特定的人群吸收存款。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

付玲虽然到银行柜台办理了存款业务,但银行柜台给的存单系段某等人事先伪造的。付玲存款的消失是段某等人的人为造成的,段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受到刑法制裁。

段某等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付玲等人的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因此,付玲等人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方弘:这些钱追回来的可能性应该说是不大,因为段某等人把这些钱进行了融资。作为储户来说,他们就只能选择银行进行起诉。我想主要是两个理由:

一、银行有偿还的能力。

二、无论是工作人员还是支行的行长被定罪量刑。但是,相关人员的犯罪并不意味着储户跟银行没有关系。因为储户毕竟不是把钱存给某个银行的工作人员,而是把钱存进了银行。

储户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来赔偿,这从道理上还是可以讲得通的。难道从法律上不能够得到支持吗?

黄琴律师:我个人认为,银行对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总则》第170条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换句话说,本案付玲等人之所以会上当受骗,主要是对银行工作人员特殊身份和银行的高度信任,且专业操作、专门机构也的确使人有理由相信对方。

对于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银行也应当承担责任。

方弘:很显然,付玲他们这一路维权还挺艰难的。多人去法院起诉,但是法院却不予受理。他们还有什么办法来维权呢?

黄琴律师:

一、如果法院向付玲送达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作为当事人一方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进行上诉。

二、付玲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行使诉求。民事被告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和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对犯罪所得的追缴是不存在冲突的。

我认为,付玲等被害人了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段某等11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就追缴或责令退赔的不能弥补的损失请求赔偿。

三、付玲等人还可以向滨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以及政府的信访部门进行反映。

四、如果上述部门不予受理或者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还可以向检察院的相关部门进行反映,由检察院相关的部门提起抗诉。但是,抗诉的几率并不是很大。

方弘:这样看来,付玲等人维权可能还需要一个艰难的过程。这样的事件发生打破了我们很多人的观念,即大家都觉得到银行存钱是最安全的。储户有办法来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吗?

黄琴律师:如果做到了以下两点,我认为类似的案件时可以避免的:

首先,储户应当到正规的银行网点了解相关存款利率、理财产品等相关信息,不能轻信所谓的中介介绍的信息;

其次,拨打银行官方客户热线进行核实。要记住,天上永远不会轻易掉馅饼,不要一时贪图小利而陷入困境。

27人,1.6亿,两年多的维权却丝毫没有进展。如果银行不可以作为被告被起诉,不需要为自己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而由储户埋单的话,银行就会疏于对工作人员的管理。而更直接的后果是我们还敢把钱存到银行吗?

法院对案件的不予受理又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谁来对法院的裁定进行有效的监督似乎都是这个案件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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