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三口被狗咬伤 狗主涉嫌犯罪被刑拘!
关于宠物狗伤人的事件,媒体曾多次报道,但还是有狗主人对遛狗牵绳的问题置若罔闻。
8月15日傍晚6时许,家住宝山吴淞地区的续先生一家就遭遇了惊魂一刻:两条未牵绳的狗不仅将他家的爱犬咬伤,还先后咬伤了续先生一家三口。目前,涉事犬只已被警方收容,狗主人王某则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8月15日傍晚6时30分许,续先生牵着自家的贵宾犬在小区通道上散步,突然从其身后蹿出一条杂交犬,对着贵宾犬一通撕咬。
护犬心切的续先生立即将贵宾犬抱起,岂料“红了眼”的杂交犬非但没有停止撕咬,反而不断跳起,还向续先生发起攻击。在此过程中,一条体型更大的拉布拉多犬也加入“混战”,也对着贵宾犬一阵撕咬。
续先生的妻子闻讯赶来,试图将咬人的狗赶走,却也被咬伤。此时,伤人犬只的狗主人王某姗姗来迟,他抱起最先伤人的杂交犬若无其事地离开现场。
之后,让人出乎意料的一幕发生了。当王某走出50米外后,他又将未牵绳的狗放在地上。两条狗又重新折返,冲向人群,并将抱着贵宾犬的续先生的女儿咬伤。
事发后,居民立即拨打报警电话,而受伤的续先生一家三口则立即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疫苗。
当民警开展调查时,发现王某已托人将涉事犬只带往外地。通过审讯,王某交代了藏匿犬只的地点。之后,民警前往江苏扬州将犬只收容。经查,王某饲养的犬只办理过狗证,在事发后,警方根据相关规定,吊销了两条狗的狗证,而王某在事发后有故意纵狗咬人的行为,目前其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事后,王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但为时已晚。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来源:新民晚报
嘉宾:陈维镖律师
云南省政协常委
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之前节目中播放过很多狗咬人的案件,这些案件最后都以赔偿终结,但本案为什么涉及刑事犯罪?
陈维镖律师:这涉及到两个概念,违法不一定是犯罪,但是犯罪一定是违法的。
本案中,狗主人疏于管理,没有栓绳导致狗伤害了续先生及其妻子,狗主人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主观上,管理人即狗主人存在过错,因此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之后,狗主人再次放下狗,狗又去咬续先生女儿,继而造成的伤害,管理人存在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故意。狗此时是故意伤害的工具。
本案涉及两个方面: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事情刚开始,狗主人要承担疏于管理责任,即民事责任,如续先生被咬伤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等,如果残疾需要给付伤残赔偿金。
而之后,狗主人抱起狗以后又把狗放下,狗又去咬伤续先生一家。这时,狗主人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方弘: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很多情况下狗咬伤他人,狗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可以了。为什么就这个案子上升到刑事责任?
陈维镖律师:从主观方面看,事件的前一个阶段是狗主人对自己的狗没有尽到管理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可以认为其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这属于民事责任的追责要件。
但是,后一个阶段,狗主人已经抱起了狗又将狗放下咬人,狗主人在现场而没有阻止,主观恶性非常大,是明知狗放下后会咬人还要放下,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方弘:或许狗主人把他放下来也没有预计到狗狗又会去伤人。
陈维镖律师:之前续先生已经被咬伤了,这说明狗具有攻击性,狗主人完全可以据此预料到其放下狗,狗很有可能去伤人。作为狗主人已经控制了狗,但是又把它放下去,脱离自己的控制,主观上的恶意是明显的。
方弘:那么狗主人涉嫌的罪名是什么?
陈维镖律师:狗主人应该涉嫌的是故意伤害罪。狗只是故意伤害的工具,狗主人通过狗伤害他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狗的确被放出去伤到了其他人。另外,受害人的伤情还必须要达到轻伤以上,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方弘:之前节目讨论过一个案例,事情发生在杭州,一对母女上楼晾晒衣服结果被四只狗狗围攻,当时母亲为了保护女儿导致被狗咬伤失血休克,当时狗主人就在现场而并没有上前阻止事情的发生,最后城管责令管理人(狗主人)把他的犬只前往别处饲养,并且对管理人罚款3000-5000元,我认为这个案件比今天的案件更加严重,为什么处理情况差别这么大?
陈维镖律师:我认为杭州的案件中,狗主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狗主人看见四只狗对他人进行伤害却没有任何阻止,完全是放任的态度。虽然狗主人或许不希望这样的结果发生,但也构成了间接故意。
至于本案执法部门没有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可能存在多方面的因素。例如:事实情节的危害程度,有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狗主人有没有取得受害人谅解等。
狗主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只能说其可能采取了补救措施弥补了自己的罪过,得到受害者或者执法部门的谅解,而并不代表他不该承担刑事责任。
方弘:假如四只都是烈性犬,主人上前阻止也怕自己受伤,所以没有去阻止。狗主人还是会涉嫌故意伤害罪吗?
陈维镖律师:狗主人有义务上前阻止自己的狗对他人进行的伤害,哪怕自己受伤都不能采取放任的态度!
方弘:也就是说你饲养的狗如果去伤害他人,你必须要想办法阻止而不能袖手旁观,如果放任其去咬人,事实上是涉嫌构成犯罪的。
陈维镖律师:我们提醒各位养狗人,在管理狗的过程不能影响他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狗主人在饲养狗的过程中要注意:
第一,加强管理。
第二,一旦自己的狗伤害他人,自己又可能无法掌控,就需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最后,除了狗主人之外,我认为其他普通公民看见狗伤人这种事情,是可以把狗狗打死或者打残。这属于防卫行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方弘:本案中,狗主人的行为让人非常气愤的点是自己的狗没有栓绳,咬伤了人家两个人还若无其事得连声道歉都没有就走了。之后,在明知放下狗,狗还会去伤人的情况下,就把狗放了。或许王某以为顶多也是狗伤人,而非其本人伤人。
但是,在这个时候,狗造成的伤害就视同王某本人造成的伤害。所以,狗主人王某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嘉宾:陈维镖律师
云南省政协常委
中国民主同盟云南省委常务委员
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