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物业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办公、师生生活需要,营造整洁、卫生、优美、安全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校园公共建筑物(含家属区)门卫安保、卫生保洁、秩序维护,和校园道路、广场、公共设施卫生保洁,以及校园绿化养护、垃圾清运等。
第三条 校园物业服务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择专业物业公司承担。未纳入招标范围,又确实需要的零星物业服务,以及因招标不及时造成的不可避免的延期物业服务,需提前报告学校批准,涉及数额较大的,应事前立项。
第四条 校园物业监管由校园物业中心负责。其中,学生公寓(含天象学生公寓)物业监管,由学生公寓中心负责,校园物业中心配合。
第二章 校园物业中心(学生公寓中心)职责
第五条 向学校提出物业服务招标要求。招标要求应细致、详实、准确,并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划分标段。招标要求提出的时间,在上一合同服务期结束前4个月。
第六条 配合国资部门做好招标答疑,参与市招标平台公开招标监督等。
第七条 配合国资部门与中标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以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名义签署。
第八条 合理测算物业服务费用,申报年度物业服务经费预算。在申报预算时,应充分考虑当期实际费用以及国家、省、市可能出现的政策调整形成的增长因素。
第九条 根据合同和补充协议,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管,注重加强现场指导、监督、管理。监管人员每天现场检查不得少于2次。
第十条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支付时,应附有验收合格单。如出现服务不达标或应扣除服务费用的事项,必须扣除一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必要时,可以提出解除与物业公司服务合同的建议。
第十一条 负责物业公司服务期间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 及时协调、处理师生对物业公司的投诉,听取物业公司和师生对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物业公司职责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积极完成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职责和学校临时交办的任务。
第十四条 制定科学、合理、完善的校园物业服务制度和服务规范,积极推行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服务。
第十五条 人员配备到位(含管理人员),并组织专业培训。管理和服务人员调整时,应报监管科室备案。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工具、设备、机械、车辆、劳保用品、保洁用品等,应配置到位,及时更换。
第十七条 按照规范要求,物业服务人员应统一着装、配饰。
第十八条 接受监管科室的监督、管理、检查,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九条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的偷盗、火灾、损毁等事故,按职责划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章 门卫值班
第二十条 在独立楼栋和庭院式楼栋,设置门卫值班岗位,配备专门值班人员。
第二十一条 门卫值班人员负责进出人员、物品查验、登记,夜间安全巡逻,开、关门窗,楼前、庭院、周边秩序维护,门卫室、楼栋周边等部位卫生保洁,维修报修登记、汇总、上报,公共区域照明送、停电管理,负责电梯应急处理,负责安防监控设备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门卫值班人员应品行端正、吃苦耐劳、敢于负责、形象良好,不得有违法记录。
第二十三条 门卫值班室应做到室内洁净卫生、物品摆放整齐,不得铺放就寝用具,不得生火烧饭,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留住其他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区域,非特殊情况下异性不得进入,因探望、维修、检查等确需进入的,应严格查验身份、做好登记。
第二十五条 严禁宠物进入教学、实验、办公和学生生活区,禁止校外人员带宠物进入家属区。对家属区的宠物,应督促宠物饲养人文明、规范饲养、遛放,避免宠物伤人事件。
第二十六条 认真做好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
第五章 卫生保洁
第二十七条 按照卫生保洁标准和规范要求,做好卫生保洁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严格实行全日实时保洁,保洁人员的保洁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具体保洁时段遵守学校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保洁,应无垃圾、无污渍、无乱张贴物、无异味、无乱摆乱放,避免卫生保洁上、下午各打扫一遍的传统做法,全面落实实时保洁。
第三十条 保洁时,应遵守“先扫后拖”、“小拖干拖”、“边拖边清”的程序和要求,不得“只拖不扫”、“一拖到底”。
第三十一条 保洁工具、垃圾桶应规范放置、各就其位,不得随意摆放、悬挂、藏匿。垃圾桶及时倾倒、定期清洗,并保持外观洁净。拖把、扫帚、抹布、毛刷等定量配置、定位摆放,以避免杂乱的状况。
第三十二条 保洁人员捡拾的可回收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不得摆放在工具间、门卫室、楼梯间、庭院等部位。不得把学生遗忘、楼上掉落等物品当作垃圾捡拾、带走。
第三十三条 保洁时,不得使用硫酸、盐酸等腐蚀性较强的清洁用品,不得使用金属锐器刮、铲不锈钢、大理石、木门等。对电梯轿厢、大理石(花岗岩)墙地面、卫生间隔断金属支架等应使用专门工具和保洁用品清理。
第三十四条 卫生保洁后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理,并运送至指定地点,不得延期存放。对有异味或腐蚀性较强的垃圾,应随打扫、随清理、随运走。
第三十五条 校园非公告栏部位不得有小广告等张贴物,应确定专人实时清理。对随意张贴小广告的,应通知张贴人来校园内清理,情况恶劣的,可以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做好建筑屋面、平台、窗户、教室、电梯间等特殊部位和薄弱环节的卫生保洁,屋面、平台、窗户清理一周不少于一次,教室每天不少于一次,电梯轿厢实时保洁。
第三十七条 节假日期间,包括寒暑假期间的卫生保洁,标准不得降低。确需减少人员的,应报监管科室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减少人员的,扣除相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做好大型会议、学术报告、开学典礼、考试、运动会,以及其它大型活动和大风、雨雪天气期间的物业服务。
第三十九条 毕业生离校后,应及时清扫、整理房间,确保保洁到位,以洁净的卫生环境迎接新生。
第四十条 配合学校做好爱国卫生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开展除“四害”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环境消杀。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范围内的楼梯间、走廊、连廊等部位不得摆放杂物,实行“清爽”管理。凡乱摆乱放的,可以视作“无主废弃物”,物业人员有权清理,当作垃圾予以清运。
第六章 绿化养护
第四十二条 绿化养护严格按照《淮北市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城乡绿化技术导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破坏校园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应及时制止并上报,对毁绿种菜的予以拔除,恢复绿化原貌。
第四十四条 因养护不当,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应负责赔偿,并按学校安排予以补栽。对人员不到位、养护不及时,造成养护标准下降的,应扣除相应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 因其它原因造成的树木、花草死亡的,应及时移栽、补栽。
第七章 垃圾清运
第四十六条 各物业公司负责服务区域内的垃圾清理,运至指定地点,做到日产日清。
第四十七条 按学校要求,定期对化粪池、下水道等进行清理,清理的垃圾及时运至垃圾中转站或校外。
第四十八条 学校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维修科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清理至校外。家属区装修产生的垃圾,由家属区物业公司负责清理。
第八章 报修维修
第四十九条 物业公司负责服务范围公共区域的供电、供水以及其它设备、设施的损毁报修。
第五十条 对停电、停水、水管爆裂等,应随发现、随报修;对一般的损毁报修,原则上汇总后一日一报。
第五十一条 需要的维修,统一报至维修平台。如出现维修不及时的情况,应督促维修平台安排维修人员及时维修。
第五十二条 维修后,应检查维修质量情况,需要向报修人员反馈的,应及时反馈。
第五十三条 非特殊情况,不得出现长时间停用水龙头、大小便池等现象。确需停用等待维修的,应予以告示。非特殊情况,维修时限不得超过三天。
第五十四条 因使用、保护不当,或因保洁方法错误,造成的设备、设施损毁,由物业公司负责赔偿。
第九章 节水节电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员应增强节水、节电意识,按节能要求自觉做好节水、节电工作,不得出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五十六条 不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用大水冲刷卫生间、走廊、楼梯等,避免浪费和楼地面渗漏。因大水冲刷造成的设备、设施损毁和渗漏,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和赔偿。
第五十七条 不经批准,物业公司不得私接水管、乱拉电线等。
第五十八条 寒暑假和国庆长假期间,原则上教学、实验、办公、学生生活楼宇公共部位的公共照明均应关闭,或间隔关闭。
第十章 电梯管理
第五十九条 物业公司负责服务范围内的电梯管理。
第六十条 电梯管理执行学校有关电梯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协助校园物业中心做好电梯的维护维保和应急处理。
第六十二条 负责做好电梯轿厢卫生保洁,在电梯轿厢内不得出现乱涂乱画乱张贴现象。
第六十三条 做好电梯井、机房、机房用降温空调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十四条 寒暑假和国庆长假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停用部分电梯。
第十一章 屋面管理
第六十五条 物业公司负责服务范围内的楼宇屋面管理。
第六十六条 楼宇屋面管理执行学校屋面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进入屋面疏散通道消防门钥匙配备不得低于3把,校园物业中心(学生公寓中心)1把,物业公司1把,维修科备存1把。
第六十八条 物业公司应定期对屋面进行清扫,一周不得少于1次。汛期和大风天气过后,应及时清理屋面积水和杂物,确保落水管畅通。
第六十九条 对在屋面乱搭、乱建、乱摆、乱放、乱种的,应及时报告物业监管科室,并及时清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