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永平:什么是儿童观?
虞永平: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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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观是指人们对儿童的根本看法、态度,它与教育观、教师观是紧密相关的。科学的儿童观对于幼儿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尤其重要。本文拟就儿童观的形态、结构及内涵谈一些认识。
一、儿童观的形态
不同的社会成员有不同层次的儿童观,我们可以把它们归结为以下三种形态:
1.社会主导形态的儿童观
它是指一定社会中居统治和支配地位的人们所认定的儿童观。这种儿童观往往以法律、政令、规章等形式加以正式确认。一般来说,社会主导形态的儿童观是一元性的,一个国家不可能认可两种矛盾或冲突的儿童观。我们的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他的法规、政令都从不同层次或角度阐述了社会主义中国的儿童观。
2.学术理论形态的儿童观
它是指哲学、心理学、教育学、人类学等学术领域的研究人员所持的儿童观。它不具有社会主导形态的儿童观所含的法律效应,它往往是多元的,因为不同的研究者研究的着眼点不同,与儿童实际接触、交往的经验不同,个人的地位和文化背景不同,因此,所持的儿童观不可能完全一致。
学术理论形态的儿童观的主要特点是:阐述较为系统,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如蒙台梭利的儿童观、杜威的儿童观、陶行知的儿童观等。在多数情况下,学术理论形态的儿童观同社会主导形态的儿童观能达成一致,甚至是社会主导形态的儿童观的主要来源。但在极端专制的社会,学术理论研究的儿童观基本上被忽视。如卢梭关于“顺乎自然”“儿童本位”的思想被当时占社会意识统治地位的教会认为是异端邪说,因而导致了焚书追人的结局。
3.大众意识形态的儿童观
它是指广大国民对于儿童的根本认识和态度,这是一种最具实际意义的儿童观,因为儿童就是在这种现实的儿童观的作用和指导下生活、成长着。前两种儿童观无不透过大众意识形态的儿童观对儿童发挥作用。大众意识形态的儿童观主要特点就是实感性、差异性以及不系统性。
幼儿教师的儿童观是大众意识形态的儿童观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幼儿教育的内容、方式、手段等要素的选择和把握十分重要,值得深入的探讨。
在大众意识形态的儿童观中,根据人们的儿童观之牢固程度和功效,可区分为以下两种具体的儿童观:
(1) 形式儿童观或理念儿童观
它是指能从理论上、观念上把握儿童观,并能用儿童观分析一些指导儿童生活和学习的过程中出现的现实问题。理念儿童观经过一定的学习都能获得,对于家长、教师等直接与儿童相关的人员来说,获得一定的理念儿童观十分必要。
(2) 实质儿童观或功效儿童观
它是指不但能从理论上、观念上掌握一定的儿童观,而且具有足以使这种儿童观得以贯彻的内在素养和技能。这是把握儿童观的实质环节。因此,单有理念儿童观是远远不够的。
二、儿童观的结构
对儿童观的结构分析,是帮助我们从整体上把握儿童观的重要步骤。在此,我们从三个构面来分析和把握儿童观:
1.自然构面——儿童是自然的存在
作为生物个体:一方面,儿童具有独立性,有其自身生理发展的规律,不再是成人个体的客观附属物。另一方面,儿童又具有对外部世界和周围事物的依赖性,要从周围环境中获得食物、照料、安慰等生存要素。所以,对儿童必需的生存要素的剥夺以及对儿童进行残杀、摧残(如裹脚、割阴)等行为都是损害儿童的独立性、完整性及生存规律的行为。
当然对儿童过多的保护,如过多的抱、过多的背、过多的防护,也是有害儿童的独立性和生存发展规律的。
儿童维持其生命的一般能力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的、有规律的过程,是儿童自身生命昂发的结果,并非完全的是成人所使然。儿童有不愿受束缚、受摆布的天性,无视儿童的天性,无视儿童的能力,把儿童看作是与小动物基本无异的生物体,那显然是错误的。
另一方面,过高地估计儿童的能力,把儿童视作“小大人”,让儿童过早地经受生活和学习压力(如童工、拔尖定向教育),也是有损儿童发展的。
2.社会构面——儿童是社会的存在
儿童是社会的希望和未来,由于儿童的存在,社会才得以延续和发展,才得以绚丽多彩。作为社会的存在,一方面,儿童应该享受相应的社会地位和权利。
我国的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都明确了我国儿童所应享有的地位和权利,国家把儿童看作是民族振兴的希望,号召全社会都来关心儿童,并形成了儿童工作的管理体系和网络,国家要求全社会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参与权。
英国早在1890年就通过了《不列颠儿童宪章》,以明确儿童的权利和地位。联合国大会也在保障儿童的地位和权利方面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并分别于一九五九和一九八九年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公约》。
这两个有关儿童问题的国际文件对全球儿童地位和权利的保障正在或将会起重要的推动作用。可以说,一个国家有关儿童的法律、政策、制度的完备与执行状况,是衡量这个国家儿童地位、权利是否得到切实保障的重要依据。
另一方面,儿童作为社会的存在,需要一种有利于其成长发展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文化气氛。各种社会场所、社会机构、社会成员应与儿童保教部门和保教人员密切配合,积极合作,共同创造,优化儿童成长于其中的社会环境,应努力创设一些儿童活动中心、娱乐中心、儿童电影院、儿童书店等机构,为儿童生产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图书、影视、玩具等精神和智慧食粮。
3.精神构面——儿童是精神的存在
儿童作为正在成长发展中的个体,支撑其躯体、协调其行为的是其丰富的精神世界。只有了解儿童丰富的内心世界,才能切实地尊重作为精神存在的儿童。
儿童虽然初涉人世,但却有丰富的情感;儿童虽然时常表现其稚嫩和脆弱,但他却有独立的人格并正在形成自己的个性;儿童经常处于被照料的状态,但却有其自己的需要和愿望,尤其不能忽略的是儿童需要尊重、需要公平、需要精神抚慰。
然而,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儿童的精神世界经常被忽略,尤其在落后、专制的社会,儿童的精神世界一直处于被压抑的状态,成人无视儿童的愿望,以自己认定的准则规范压制儿童,并时常行使其惩戒特权。
从现实情况来看,有两种情况值得深思。
有的儿童失却了表达自己内心的机会,或者儿童所表露精神世界没有得到成人的重视和感悟。更加严重的是有的儿童经常生活在被责骂、恐吓、受辱的状况下,他们应有的自主性、独立性,他们的人格被肆意的践踏。因此,儿童成了压抑的精神存在。
另一种情况是,儿童获得了充分的自由、自主、自尊,儿童可以不受成人的影响干自己想干的事,所谓为所欲为、而成人则是有求必应,自甘受束。这事实上是成人错误的制造了一种使儿童过份膨胀自我、以我至上的精神环境,儿童的自主、自我背离了个体心理发展的规律,背离了作为社会的一员所必须依循的准则。这种精神存在是异化了的存在。
三、科学儿童观的内涵
科学的儿童观是以儿童身心发展的基本规律为出发点的,是以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社会对未来一代的期待为引导的。科学的儿童观是科学地开展儿童工作的前提。它至少包涵以下几个主要的观点:
1.儿童是稚嫩的个体,身心各方面尚不完善,需要科学的、合理的照顾和保护;
2.儿童是独立的个体,应有主动活动、自由活动和充分活动的机会和权利;
3.儿童是完整的个体,必须高度重视其在身体、认知、品德、情感、个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4.儿童是正在发展中的个体,除了有充分的发展潜能,还存在发展的个体差异,应遵循其身心发展规律,尊重个体差异,充分发掘其潜能;
5.儿童是成长在一定的自然、社会、文化环境中的个体,应注重给他们提供指向环境的体验、交往、操作、思考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