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自治视域下的营养师职业资格认定与管理

王烨,于欣平,曹薇,赖建强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

  行业自治是目前国际主流的营养师职业资格认定与管理体系,也是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营养师职业资格认定体系尚不规范,文章通过分析美国、英国、中国台湾等营养师行业自治制度相对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及我国目前营养师职业资格认定现况,对我国营养师行业发展提出了建立行业自治体系、促进营养师立法及建立营养师综合信息发布平台等建议。


  营养师作为卫生系统营养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营养改善工作中的作用越发突出。世界卫生组织(WHO)对营养师的定义是:为了促进食物和营养对人类健康的影响而评估、规划和实施营养项目,他们可能采用研究、评估和教育手段来提升个人或人群营养水平。与律师、职业医师等行业一样,营养师也具有技术条件高、专业性强的特点,采用行业自治模式进行认定和管理是国际通行做法。所谓行业自治是指行业协会独立地制定章程、规则和规章,并通过这些章程、规则和规章来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规范进入行业协会的全部会员,以维护本行业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引导整个行业规范、有序发展【1】。

  我国营养师的培养起步较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2005年3季度第4批新职业中公共营养师正式纳入政府管理范畴,其认定采用的是国家统一职业资格考试,通过后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模式,该模式存在着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和后续管理跟不上等弊端,也不符合当前政府职能转变的趋势。2016年12月8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公布取消公共营养师、营养配餐师等11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明确提出“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国务院部门依法制定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为我国营养师职业资格认定和管理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本文以行业自治为研究视角,分析营养师职业资格认定和管理模式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对于完善我国营养师制度、切实提高我国营养师整体水平具有借鉴意义。

  1 欧美及中国台湾地区营养师基本状况及行业自治模式

  1.1 英国

  英国的营养师主要有两类,营养师与营养专家【2】。营养师必须经过职业资格认定,但营养专家不必经过注册。

  1.1.1 营养师:英国具有完善的营养师培养及管理体系,营养师多就职于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NHS),也有部分在食品工业、教育、科研等行业工作。营养师主要在医院进行培训,同时也需要在社区完成部分培训课程。要成为注册营养师,需要首先通过4年的本科及2年的硕士研究生课程教育,其课程包括生物、食品科学、临床医学、健康教育、心理学等内容。上述培养课程还包含28周的实习训练,目的是使学员在NHS提供的临床环境中实践和拓展他们的知识。

  1.1.2 营养专家:营养专家负责提供膳食和健康相关信息,但不包括用于医疗目的的特殊膳食。营养专家主要在NHS的地方当局、初级卫生保健机构及公共卫生部门工作。营养专家通常需要具有营养学或相关学科的本科学历。营养专家这一头衔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只有在英国营养专家自愿登记组织(UKVRN)注册的营养专家方可使用“注册营养专家”头衔。UKVRN成立的宗旨是“确保在营养领域制定标准化循证操作以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可为注册者提供3种头衔:注册营养专家、副营养专家及营养从业人员。

  1.1.3 行业自治模式:健康与保健专业委员会(HCPC)是由英国政府成立的健康与保健专业人员的法定监管机构,营养师是受其监管的16种健康与保健职业之一。营养师是受法律保护的头衔,在英国只有于HCPC注册通过的专业人员方可称为“营养师”,截至2014年英国注册营养师数约8300人。在HCPC中负责管理营养师的专业机构实体是英国营养师学会(BDA),即由BDA具体负责营养师资格认定工作【3】。BDA成立于1936年,是由英国营养师组成的行业协会。同时,为进一步提升营养师的专业技能,更新专业知识,BDA也负责为营养师提供多种继续教育服务。

  1.2 美国

  根据美国劳工部定义,营养师与营养专家被视为同一类职业【4】,他们是食物与营养方面的专家,以达到健康生活方式或特定健康目标为目的向公众提供营养相关建议。此外还有膳食技术员作为营养师的辅助技术人员。

  1.2.1 营养师及营养专家:截至2012年,美国营养师及营养学家(以下简称营养师)总数约为67400人;不少营养师(31%)在各级医院工作,其次为政府(13%)及保健机构(9%)。美国营养师收入水平较高,2012年其人均收入约为全行业平均收入的1.6倍。

  1.2.2 膳食技术员:膳食技术员在营养师的指导下为完成食物服务或营养项目提供帮助。膳食技术员主要在医院或其他保健机构与营养师一同工作,此外还有大量膳食技术员在社区或学校、教养院等公共卫生现场工作。

  1.2.3 行业自治模式:用人企业或机构通常会要求就业者取得营养师执照,即“注册营养师”(RD)。营养师注册委员会(CDR)是美国营养师学会下设机构,负责营养师注册工作【5】。取得RD资格必须达到以下3个条件:一是取得经美国营养师教育认定理事会(ACEND)认定的本科或以上相关学历,该理事会同样是美国营养师学会的下设机构;二是完成为期6~12个月的ACEND认定实习项目;三是通过CDR组织的全国性考试。达到上述3个条件后,就业者需向CDR提交注册申请,经审核通过方可取得营养师执照,成为注册营养师。此后,注册营养师还必须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以保持注册资格。营养师还能通过取得认定营养师专家资格(CNS)来证明自己拥有更高的专业知识。通过CNS一般需要硕士或博士学历及1000小时以上的工作经验。在运动或儿科营养学等特殊领域,营养师还需取得其他对应的专业资格。成为膳食技术员同样需要执照,即“注册膳食技术员”(RDT)。取得RDT资格必须达到以下2个条件:一是取得经ACEND认定的本科学历;二是通过CDR组织的专门考试。达到上述2个条件后,就业者需向CDR提交注册申请,经审核通过方可取得膳食技术员执照,成为注册膳食技术员。

  1.3 中国台湾地区

  1.3.1 营养师:中国台湾地区营养师主要在医疗系统(51%)、食品企业(17%)及学校(14%)工作,从业人员素质较高,95%以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6】。

  1.3.2 行业自治模式:中国台湾地区颁布了《营养师法》,同时还有《营养师法施行细则》、《营养师执业登记及接受继续教育执业执照更新办法》等配套管理措施。中国台湾营养师工会是由营养师结成的行业协会,设有1个总会及下属14个地方分会。根据《营养师法》第40条,“各级营养师公会,由人民团体主管机关主管。但其目的事业,应受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中国台湾地区《营养师法》第7条规定“营养师应向执业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执业登记,领有执业执照,始得执业”、第9条“营养师执业,应加入所在地营养师公会”规定,营养师必须加入营养师工会且取得执业资格方可执业。成为营养师通常具备营养相关本科学位,同时要求临床、社区或食品供应相关实习经历。达成上述条件后通过不同等级的资格考试方可成为相应等级的营养师。中国台湾地区非常重视营养师继续教育。《营养师法》规定每六年需完成一轮继续教育培训方可保持营养师资格,《营养师执业登记及接受继续教育执业执照更新办法》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2 我国营养师职业资格认定体系

  我国尚无“营养师”这一职业的标准定义,目前实际从事营养师工作的主要包括临床营养师和公共营养师这两大类职业。

  临床营养师主要在医疗机构开展工作。根据《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临床营养科设置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管便函【2009】270号),要求对目前医疗机构中营养科的功能进行调整,建立由卫生技术人员组成的,对营养代谢病进行营养诊断和营养治疗的业务科室。在医院开展营养工作的营养医师应当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并通过临床营养专业教育或经过临床营养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2013~2014年,中国医师协会组织联合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开展了“临床营养师培训考核项目”,是我国临床营养师体系化培养的新尝试。

  3 讨论和建议

  3.1 发挥营养学会作用,推进行业自治模式

  行业协会在发达国家营养师职业资格认定体系中起了关键性作用。十八届二中全会中指出,政府职能转变要“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随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指出,要“推进行业协会、学会有序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

  中国营养学会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和良好的学术氛围,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民营养计划,加强我国营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营养师职业知识和技能,规范营养师从业行为,以便更好的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居民营养健康,在借鉴国外营养师行业管理的基础上,中国营养学会特制定《注册营养师水平评价制度暂行规定》。学会多年来参与了大量国家营养相关政策制定工作,也是推进我国营养立法的主要机构之一,鉴于我国尚无规范的全国性营养师行业协会,在新形势下,中国营养学会有能力利用好当前政策,在相关部门指导下,逐步牵头承担起我国公共及临床营养师培养、考核及职业资格认定工作,以此为基础逐步与国际接轨,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水平、专业化的营养师行业自治模式。此外,引入行业自治有利于加强营养师与卫生系统的协作关系,有效发挥营养师在国民营养改善工作中的作用。

  3.2 推进营养立法及营养师立法

  欧美、日本及中国台湾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设立有营养师法,以确保公众健康和安全原则,用法律形式对营养师的职责、执业资格、业务范围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营养师是营养相关政策的实施人员,对各国国民营养改善计划的起重要作用,而营养师法则确保了营养法及其相关营养改善政策能够落到实处。国务院办公厅在1997年12月5日颁布的《中国营养改善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了要“加强有关营养与食品卫生工作的法制建设”并在我国“逐步建立并实行营养师(士)制度”,但该计划提出18年后,我国目前仍无正式营养法规,也未形成营养师认定与管理的一整套制度。为达到《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14~2020年)》,也为了满足社会对营养事业的巨大需求,我国营养立法及营养师法的出台迫在眉睫。

  3.3 构建营养师信息平台

  发达国家和地区营养师认定及管理培养体系具有非常清晰、易查找的可靠信息来源,包括职业规划、培训体系、薪资水平、资质认证认定、考试指导及相关管理机构等大量内容。如英国NHS、BDA,美国的劳工部、营养师学会等机构都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各种具有可操作性的营养师相关政策、说明、指南及资料供公众查阅。相较之下,我国互联网上充斥各种营养师培训班广告,而各种专业信息多集中于内部文件或学术期刊,一般群众难以知晓。建议由相关机构设立非营利性营养师相关专业信息平台,一方面能够为相关人员提供正确、权威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关键信息,另一方面也能够为营养师之间提供高水平的交流平台,有助于提升行业从业人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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