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的合同争议法律时效和国内的一样吗?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涉外的合同争议法律时效和国内的一样吗?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Article 594 The statutory limitation to file a suit or apply for arbitration regarding

disputes over contracts for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or technology transfer is four years.

时效是法律对权利保护设定的最后期限,防止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使债权债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需要从法律上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并在其超过法定期限时拒绝对其权利进行保护。

鉴于法定时效的严酷性,法律同时又赋予权利人无限延长法定时效的权利,即只要权利人在法定时效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部分债务或承诺履行债务,其法定时效的起算点即可重新计算。

作为一项法定权利限制,当事人不可通过协商或合同约定的方式改变法定时效。

我国对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在2018年10月1日起,由民法总则规定由2年延长到3年,民法典沿用了民法总则关于时效的规定。

本法条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争议的时效规定为4年,比较符合国际通行的作法,而部分国家的时效还要更长,体现了对权利的更加尊重。

法条虽然仅规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但对于其它涉外合同如国际服务贸易、无形资产等交易也应参照适用本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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