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律师费能否按胜诉比例支持?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45期文章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约定由违约方负担守约方主张权利的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这样的约定有利于保障守约方的权益,也有利于督促合同双方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并积极履行义务。但原告在起诉时主张的标的额与法院最终支持的金额往往存在差额,此时律师费能否得到全额支持,还是按照胜诉的比例计算赔付金额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一、按胜诉比例或酌情确定合理律师费,未全额支持
部分法院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支出的费用中包含律师费,故当事人对于自己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组成已经有合理预期,律师费用的最终承担并没有超出当事人的判断范围。但律师费应对应合理的诉求,因此按照胜诉比例或酌情确定合理的律师费。
例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9)粤03民终372号案件中认为,本院在纠正一审关于损失赔偿金额认定的基础上,对律师费亦按胜诉比例予以调整,农信宝公司应向智慧物联公司赔付律师费19520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苏民终805号案件中认为,本案案情相对简单、法律关系清楚,已经酌定由龙润公司、泰禾公司赔偿惠泽公司律师费80万元,结果亦为公允。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4)江中法民二终字第91号案件中认为,上海环境公司请求支付的律师费标准未超出《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的收费标准,但鉴于上海环境公司在本案中仅部分胜诉,按胜诉比例计算律师费并无不妥,结合上海环境公司主张在本案中的律师费用为70000元,原审法院按江门华尔润公司败诉的比例,酌情认定其应支付的律师费为35000元合理合法,该院予以维持。上海环境公司主张全部律师费用理据不足,该院不予采纳。
二、按全额赔付律师费,并不以胜诉比例为标准
但很多法院对于律师费的诉求,只是简单的审查当事人是否有合同约定、律师费是否超出合理的标准,而未将律师费与胜诉比例相挂钩。例如,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0)闽03民终1425号案件中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由于台兴公司未能按照《还款协议》约定偿还款项,谢经贵提起诉讼需要聘请代理律师而产生的费用依约应当由台兴公司负担。双方只约定发生争议时由台兴公司承担律师费,并未约定律师费按胜诉比例分阶段负担,故台兴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除此以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二终字第74号案件中认为,江磁电工公司主张即使其应当承担云南铜业公司的律师代理费,也应当按照云南铜业公司的胜诉比例承担。但其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亦不予支持。但该案件并非指导性案例,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22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法院不能简单粗暴的审核律师费的合理性,还需要审核律师费计算的基数诉讼标的的合理性,才能作出更公正的判决。
三、律师小结
部分被告会主张原告诉请的律师费损失标准过高,显失公平。此时,被告可以根据地区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府指导价的标准判断律师费是否过高。除此以外,部分被告认为纠纷所涉案件较为简单,代理人处理案件所需的时间、人力、财力成本均较低,显然与案件难易程度、工作量严重不相符,但这样的主张需有较充实的证据支持,否则难以得到支持。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约定的律师费是否应按胜诉比例赔付并无明确规定,但如对此不加以规制,将导致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以虚高的标的额主张律师费,甚至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这些都与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相悖。因此,法院除了审核当事人是否就律师费承担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还需要重点关注律师费计算基数“诉讼标的额”的合理性,以胜诉比例计算应赔付的律师费才更有利于规制各方行为。
参考案例:
按胜诉比例赔偿律师费的其他案例: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终7209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苏民终字第0125号。
酌定赔偿的律师费的其他案例: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0)粤0310民初3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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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叶秀旻律师 李梅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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