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或分立后资金账簿需要再交印花税吗

“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而企业合并或分立后,新公司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政策截止2017年4月24日)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根据财税[2003]183号文件: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但是此文件有个前提条件,即必须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其他企业是否适用或参照执行,需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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