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考试务必继续教育!!信息采集与继续教育问题汇总!
近日,有考生留言询问:没参加继续教育,可以报名中级会计考试吗?
答:会计人员参加中、高级资格考试,首先要进行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年限作为从事会计工作或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年限的依据。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1、哪些人员需要进行信息采集?
答: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需参加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1)在山东省内从事会计工作;
(2)未从事会计工作,但在山东省内居住或者学习,并持有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制度已经取消,只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但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属于会计人员,不需要参加采集。
2、会计人员怎样进行信息采集?
答:会计人员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会计管理”或山东会计信息网进行信息采集。信息采集提交后,审核点将在10个工作日内(考试报名或评审期间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
3、信息采集截止时间?
答:信息采集长期开放,不采集会影响会计资格考试报名、职称评审、继续教育、会计评先评优、会计人才选拔培养等,会计人员应尽早采集,并确保上传信息真实准确。
4、没有毕业证或者已经遗失,无法上传学历证书怎么办?
答:学历在高中及以下的,上传考生档案中的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学历在大专及以上丢失证书的,上传通过学信网查询的电子学历档案。
5、为什么附件上传不了?验证码收不到?
答:附件大小应小于200kb,类型为jpg、png格式,推荐使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或版本高于IE9的IE浏览器。
验证码收不到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手机对验证码短信进行拦截了;室内手机信号不好;频发发送申请手机被禁止服务。建议:换个手机或换个地方试一下,或者第二天再试。
6、信息采集由哪里审核?对于信息采集审核结果有疑义,可以向哪里咨询?
答:信息采集由各区县财政局会计科人工审核;信息采集页面左下角有“各地区信息采集咨询电话”,您拨打相应市(区、县)咨询电话即可。
7、审核通过之后信息有变动,需要修改怎么操作?
答: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会计管理”或山东会计信息网,选择“会计人员信息变更”,登录后,修改信息并提交审核即可。会计人员信息进行地址变更时,需要变更地和迁入地同时审核完成,才能完成变更。
8、提交信息后,如何查看审核结果?
答:提交信息之后,信息采集状态显示为“待审核”,工作人员会进行审核,请持续关注审核结果。显示“审核通过”表示完成了信息采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应该从何时开始进行继续教育?
答: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第二年开始继续教育;考取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取得合格证书第二年开始继续教育。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哪些?从哪里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及面授培训,每学时折算3学分。网络培训由各市(区、县)确定的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可关注各市(区、县)每年的继续教育通知。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后如何进行登记和查询?
(1)参加全国、省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省会计学会培训班,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学员,继续教育记录由省财政厅统一登记。
(2)参加网络培训的学员,继续教育记录由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统一登记,登记应于各市继续教育结束后的15天内完成。
(3)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的,待培训结束后,向备案的财政部门提供学员名单等材料,由财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5天内完成登记。
(4)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的,由学员在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进行申报并上传证明材料,并由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局在采集系统内进行审核登记。
个人申报及查询系统访问路径:(1)山东省财政厅网站—“山东会计管理”专题网页—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口。(2)山东会计信息网—会计诚信管理平台—信息采集—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口。
4、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没有完成,还可以补学吗?
答:补学由各市(区、县)财政局会计科进行组织,可咨询所在市(区、县)财政局会计科。
5、前期在其他省继续教育后又在我省继续教育的,如何完善个人的继续教育记录?
答:可以通过个人申报的方式,将之前的继续教育记录在“信息采集系统-继续教育”栏目进行申报,区县审核点审核通过后,个人继续教育记录就完善了。
6、学分折算提交后,多久能够审核通过?
答:审核点将在10个工作日内(考试报名或评审期间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
7、某个年度的继续教育记录缺失,应该怎么办?
答:可以找到相应年度的继续教育证明或成绩单或学习记录,在信息采集—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口,按照年度进行个人申报,区县审核点进行审核后,该年度的继续教育就完善了。
8、关于单位组织的面授培训可以视同继续教育吗?
答:中央驻鲁单位、县级(含)以上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可组织学员进行面授培训。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的,培训前应将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师资等材料向财政部门备案。学员涉及单一行政区域的,向该行政区域财政部门备案;学员跨行政区域的,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不向财政部门备案的不予认可。培训相关内容需与财务会计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