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IFRS 15间谍系列之三 —— 捆绑销售
PwC收入确认专家在“间谍”的帮助下对IFRS 15模型的第二步进行深入研究。
嫌疑对象
捆绑销售。
事件描述
主体常常将商品和/或服务捆绑起来销售,例如,打印机和墨盒捆绑在一起或者机器销售附带安装服务。 IFRS 15 收入模型的第2步要求主体在合同开始时识别履约义务。之后向所识别的单独履约义务分配收入,并当履约义务的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捆绑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可能是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为了识别一项合同中包含多少项履约义务,主体需要评估合同的每一要素,确认其是否是可明显区分的。
如果(1)客户能够单独因商品或服务或与客户可使用的其他资源一起获益;及(2)该承诺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是单独可识别的,则履约义务视为是可明显区分的。
事实
案例 1 —— 关于提供一台打印机及最低数量的墨盒的合同
某客户需要一台打印机和一个墨盒来打印文件。不过,该客户可以轻易地从另一家服务提供商买到墨盒。即使客户必须从该公司购买墨盒,墨盒也很可能是一项可明显区分的履约义务。最低数量的墨盒订单是一项合同要求,并不能表明打印机和墨盒无法明显区分。
案例 2 ——需 要专业人士安装的机器
某客户为购买一项安装妥当的机器签订了一份合同。实际上,安装服务只能由机器销售方提供,因此客户无法从该机器或亲自安装机器上获益。在这种情况下,这可能是一项履约义务。
如果,反之,提供安装服务是一种惯例,但可能由其他方实施,例如,购买和安装一台洗衣机,那么这很可能包含两项履约义务。
案例 3 —— 建造一面墙(包括提供砖和灰浆)
合同包含提供原材料(砖和灰浆)和建造服务。然而,合同中的承诺是建成一面完整的墙。尽管建造服务可以由另一家建筑商提供,合同承诺并不能单独识别(客户需要的是一面墙,而不是砖和灰浆),因此这可能被视为单项履约义务。
建议
主体应当仔细考虑捆绑销售合同,以确定其中是否包含一项以上的履约义务。重点应当放在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上,而不是客户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可能方式上。客户应当能够因本身可明显区分的承诺而获益,因此所捆绑的要素之间的依赖性或关联性不得高到无法分离。
进一步调查
关于新收入准则中第2步的其他内容及分析,请见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