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学生校内吃饭“因噎”身亡警示我们,良好的吃饭习惯有多重要
【平湖一柱 第1148期】
“小孩子吃饭,狼吞虎咽。”是我们家乡人们常说的一句话。
这句话的背后,是说 种习惯的孩子很多。这样的孩子从两三岁到十七八岁都有。
孩子这样吃饭有两个原因,一方面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消化快,饿得快,“过个门槛儿,吃顿饭”,因此,一看到饭,他们就会迫不及待;另一面,是这个年龄段的孩子贪玩儿,只想着玩,肚子饿,饭不得不吃,但要尽快吃,吃完好玩啊!
但从健康角度讲,吃饭快并不是一件好事。
《论语》有言:“食不厌精,脍不厌细。” 这句话的本意是粮食越精致越好。肉类切得越细越好。同时也指,人在吃饭时,不能快,不能粗,要细嚼慢咽,干粮也好,肉食蔬菜也罢,往嘴里放时,块都不要太大。
人的消化器官不仅是胃和肠,口腔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唾液中含有消化酶,在牙齿的咀嚼和舌头的搅拌下,食物初步被消化,在细碎的同时,食物和酶充分混合,有利于胃肠的消化,也减轻胃肠的负担,有利于人体吸收。
有研究表明,人的饥和饱神经传输要有一个过程。如果吃饭过快,胃虽然饱了,但饱信号从发出经由神经传递给大脑有一个时间差,如果吃饭快,等大脑接收到信号时,胃已经吃撑了。这极易导致人营养过剩,发生肥胖。
最为关键的是,吞入口的食物快过大,吞咽过快,也容易发生危险——就是人容易被“噎着”。
这不,5月8日,延安市宝塔区某小学一名四年级学生师某某在学校吃饭时被食物“噎着”,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医生从师某某的喉咙里取出来的馍看图片要有鸡蛋大小。(5月18日红星新闻)
人的食管会有多粗,如此大的一块馍吞下去,岂能不“噎着”?
后来家属说学校有责任,师某某今年10岁,所在的学校为寄宿学校,平时孩子只有在周末才回家,周一到周五都在学校,“把孩子送去寄宿学校,就是希望学校能保护好孩子,如今却发生这样的事,以后哪个家长敢把孩子放心地交给学校,学校难道就没有责任吗?”
相关律师说,根据《民法总则》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案例中师某某是10岁,未满18周岁,因此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学校等教育机构负有管理义务。
如学校当时没有给予师某某足够的时间就餐,因此导致师某某被食物噎住,而在师某某被噎住后又没有尽到及时、合理的救助义务的话,学校就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目前,学校表示愿意拿出30万元的慰问金。但家属对此并不满意。
实际上,孩子在学校吃饭被“噎”身亡,该校并不是第一起,南方都市报2001年就曾报道,湖南8岁女孩罗瑾在学校吃午饭时被噎,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人是铁饭是钢,一顿不吃饿得慌。孩子在学校吃饭被“噎”身亡,无论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都不可能挽回孩子的生命。
学校孩子众多,吃饭时,如果要求老师象在家里一样,每个孩子都面对面、脸对脸地“全程监管指导”他们吃饭,那是不现实的。因此,让孩子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才是根本。这个责任和义务,不仅学校有,家长更责无旁贷。
孩子良好的饮食习惯,也唯有从小在家中养成。这不仅有利于孩子的身体健康,饮食文明,更关乎着孩子的攸关生命,马虎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