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窝工损失等索赔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2021-08-20 07:22·律师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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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窝工损失等索赔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停窝工损失是指承包方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设计原因或发包方责任导致无法施工或无法正常施工所产生的损失,主要包括在停窝工期间的现场施工机械停滞费、现场工人的工资及周转性材料的维护和摊销费。停窝工损失及其他可索赔损失是否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内呢,有较大争议。停工损失是一种典型的索赔。不同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审判实践中对此问题的裁判尺度也有很大差异。有观点认为,停窝工损失及其他可索赔损失等是工程结算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属于《民法典》第807条所称的工程价款的范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3 )第23条也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施工期间停窝工产生的工人工资、设备租赁等费用,承包人该费用与工程价款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违约导致的索赔属于损害赔偿金,但发包人风险导致的索赔不属于损害赔偿金。发包人风险导致的索赔属于工程价款,可以优先受偿。从工程价款组成角度看,发包人风险导致的索赔属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比如,开挖地下室时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流沙,承包人为此支出消除流沙、人员及机械设备停工费用,就属于建设工程应支出且实际支出的费用,与发包人违约无关,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等规定,承包人可以索赔相关费用。
故因发包方责任导致的停窝工损失,如迟延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导致人员停工、机械设备闲置等,显然不应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至于因设计方责任导致的停工损失,相对于承包人而言,设计由发包人负责完成,故设计方责任亦应由发包方负责,与发包方责任导致的停窝工损失相同。另一方面,如前所述,优先受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增值理论”,而停窝工损失作为实实在在的减益,对建设工程本身并无任何增值。因此,将停窝工损失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明显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3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0条第2款的文义,也不符合《民法典》第807条的理论基础。
停窝工损失是指承包方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设计原因或发包方责任导致无法施工或无法正常施工所产生的损失,主要包括在停窝工期间的现场施工机械停滞费、现场工人的工资及周转性材料的维护和摊销费。停窝工损失及其他可索赔损失是否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内呢,有较大争议。停工损失是一种典型的索赔。不同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审判实践中对此问题的裁判尺度也有很大差异。有观点认为,停窝工损失及其他可索赔损失等是工程结算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属于《民法典》第807条所称的工程价款的范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3 )第23条也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施工期间停窝工产生的工人工资、设备租赁等费用,承包人该费用与工程价款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违约导致的索赔属于损害赔偿金,但发包人风险导致的索赔不属于损害赔偿金。发包人风险导致的索赔属于工程价款,可以优先受偿。从工程价款组成角度看,发包人风险导致的索赔属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比如,开挖地下室时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流沙,承包人为此支出消除流沙、人员及机械设备停工费用,就属于建设工程应支出且实际支出的费用,与发包人违约无关,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等规定,承包人可以索赔相关费用。
故因发包方责任导致的停窝工损失,如迟延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导致人员停工、机械设备闲置等,显然不应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至于因设计方责任导致的停工损失,相对于承包人而言,设计由发包人负责完成,故设计方责任亦应由发包方负责,与发包方责任导致的停窝工损失相同。另一方面,如前所述,优先受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增值理论”,而停窝工损失作为实实在在的减益,对建设工程本身并无任何增值。因此,将停窝工损失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明显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3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0条第2款的文义,也不符合《民法典》第807条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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