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免费服务的税收风险
关于母子公司,大多数人包括很多的企业老板都会认为母子公司本来就是一回事。母公司给子公司提供一些服务,或者子公司给我公司提供一些服务,没有必要算的那么清楚。在这种错误观念的主导下,母子公司之间免费提供服务,无论是对母公司,还是对子公司,在税收上均会出现一些风险。
按税法的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无论是作为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应当视同销售。
从提供服务的一方来看,视同销售就应当记入企业销售收入。
按增值税的规定,视同销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提供服务结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后,应按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
按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视同销售同样要记入企业的销售收入,按季申报,按年终汇算清缴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视同销售不计收入的行为有主观故意,并造成了不交少交税款的后果,那么就会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不仅要追缴税款和滞纳金,还要进行罚款。如果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将会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接受服务的一方,由于提供服务的一方没有做视同销售,所以也不会开具发票。这样在增值税上,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在企业所得税上,因为没有发票,所以也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如此一来,对免费提供服务的母子公司双方都是一种损失,可谓是双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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