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规范执业事项的探讨
在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律师规范执业整顿期间,我针对律师执业期间的有些行为是否属于规范执业行为进行一下探讨。
一、是否私自设立办公室行为如何认定?
根据律师执业规范的规定不准律师私自设立办公室。
而现实中律师私自设立办公室的行为非常普遍。有的律师挂牌私自设立办公室,绝大多数的是不挂牌私自设立办公室的。对于挂牌私自设立办公室的律师,司法局可能会进行予以调查,对于那些没有挂牌的律师私自设立的办公室就没有去调查。至于私自挂牌设立办公室的律师是否进行处罚?不得而知。有几人受到处罚?!
有些律师尽管没有挂牌私自设立办公室,可是从广告上则为人所知,这种情况司法局是否应当进行调查?对这种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处罚?
法律既然已经规定了此种行为是违法的,那么执法部门就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进行处罚。司法行政机关不能选择性执法。有的人违法了,我不喜欢他,就去调查、处罚;我喜欢他,就不去调查,也不处罚,进行庇护。
二、有关外地律师长期在本地私自不挂牌设立办公室承揽案件的问题,这种行为是否违法的?如何进行处理?
有些外地律师律师长期在本地私自不挂牌设立办公室长期执业。这种行为是否是违法的?当地司法局是否有权查处?如何处理?
我认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理由如下:第一是私自设立办公室,私自收案收费;第二是所在的律师所对于律师放任违法行为,不予管理。
当地司法局具有调查权,对于外地律师在本地长期私自设立办公室承揽案件的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因为外地律师承揽案件的行为发生在当地司法局的管辖范围内。
当地司法局可将调查结果通报给外地律师所在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只有司法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才能确保律师严格规范依法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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