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威胁举报不用怕,拿钱能摆平的“税事”都不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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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位好友反映一件事。一个人将700万款贷给了某企业,约定年利率10%。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双方采用一种常见的操作手法,即将700万先汇入了借款人账户,并开具了700万本金收据。但接着又返还了年息70万,付款凭证也是标注的支付利息,实际上客户只得到630万,没想到后来双方起了纷争,因70万利息涉税,债务人威胁债权人偷税,要举报将他绳之以法。好友问我这种情况,是否有刑事犯罪风险。

咱们先看一下贷款利息涉及到的税种,不纠缠细节大致算一下:

一是增值税及附加。由于个人贷款行为,并且年营业额未超过500万,可定性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综合税率大概为3.4%,70万利息应纳税2.4万。

二是个人所得税,税率20%,应纳税所得额=(70万-2.4万),大约13.5万。

综合计税约16万。

再看税法责任:

一是:债务人,代扣代缴义务。

二是:债权人,自行申报。

①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即债务人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债权人的个人所得税。

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由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造成少缴纳税款的,对纳税义务人(即债务人)即不罚款也不征收滞纳金,就是啥责任也没有,补税即可。

那么增值税没有申报是否就是偷税犯罪呢?

③根据《征管法》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逃税案(刑法第201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依据上述文件,债务人没有申报增值税的行为,其不符合故意偷税的特征,而属于一般性未申报行为。即使被定性为偷税,由于尚不到最低5万额度犯罪起算点,所以也不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总之一句话,债权人要做好纳税申报的思想准备,最坏的结果就是罚款、滞纳金。目前情况下绝不属于偷税的犯罪行为,为此客户威胁不用怕。

俗话说:拿钱能摆平的事,都不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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