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于某于2018年11月26日进入无锡某公司担任项目总监,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为3个月,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的80%。2019年2月23日,在未与于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公司向于某发出通知,称根据于某在试用期内的业绩达成情况,认定其实际能力未达到转正要求,故延长试用期至2019年3月31日。2019年3月23日,公司通知于某,称因于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即日起与于某解除劳动关系。于某认为公司违法,遂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于某工资差额和赔偿金。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公司与于某约定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3个月,符合法律规定。但3个月试用期即将期满时,公司与于某未协商一致即单方提出延长试用期,不符合法律规定,需向于某支付工资差额。其后,公司在违法延长的试用期内,以于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由此可见,试用期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约定条款,既不能违法约定,也不能随意变更。
作者 | 周虹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转载自:劳动法例。
报批费用过多,能否辞退员工?
2016年12月,大强公司在网站发布招聘司机的广告,写明该岗位的工作职责为:驾驶车辆接载各部门人员外出、车辆的定期保养、检查和维修、车辆的清洁、车辆的年审及相关事宜。应聘者马某在提交的简历中写道:“本人实际驾龄10年,……曾驾多种车型,驾驶技术好……,有车辆保养维护和维修经验”。2017年1月5日,马某经面试合格后正式进入大强公司工作,担任司机,双方签订期限为2017年1月5日至 2020年2月4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第八条A款约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雇员规则的,或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辞退员工并不发给任何补偿费用。”2017年1月起,马某负责驾驶牌照为沪GAXXXX的别克GL8陆尊3.0L车辆。大强公司的车辆维修保养审批流程为:司机认为需对车辆进行保养或维修时,先将车辆开至大强公司指定的4S店进行维修保养检查,由4S店开出维修和保养费用的估价单;司机将估价单报送给大强公司行政部门的行政专员,依次经行政部主管及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将车开至4S店维修保养并将维修结算清单交给大强公司,大强公司按月直接与4S店结算维修保养费用。2017年1月至12月、2018年1月至12月,马某驾驶的沪GAXXXX车辆分别发生维修费用27,781.35元、19,832.08元。大强公司按年对马某的工作进行考核,马某的岗位目标包括“及时准确完成出车任务”、“安全驾驶,确保行车安全”、“注意车辆维护保养,降低维修成本”三项,所占考核比重分别为60%、20%、20%。2018年度,马某三项岗位目标的单项得分分别为80分、90分、80分,合计的最终考评分数为82分。2019年1月18日,大强公司向马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称:“经公司调查发现,你在公司工作期间,存在严重违纪行为,违背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职责,致使公司支出大量车辆保全修理费用,给公司的利益造成了较大损失,公司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第八条A款的规定,决定自2013年2月8日起,依法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马某对此不服,遂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大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马某认为,本人在职期间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不存在任何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的行为。本人每次对沪GAXXXX车进行维修保养前,均需由指定修理商先行报价,经大强公司行政部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后,本人方能将车送修。系争期间的维修保养费用均已经大强公司批准,且2017年至2018年期间,沪GAXXXX车的维修保养费用呈递减趋势,大强公司所述的严重失职事实根本不存在,本人亦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大强公司认为,马某驾驶该车期间,向大强公司报销的维修保养支出大大高于正常水平。马某作为一名具有十多年驾龄的驾驶员,应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和保养周期有清楚、专业的认识,且其持有的沪GAXXXX车保养手册亦对必要的车辆保养项目进行了详细说明。然而,马某明知沪GAXXXX车维修费用明显过高,却故意或放任其长期、大量超标支出,其行为显然已构成严重失职和营私舞弊。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大强公司认定马某存在营私舞弊,给大强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严重违纪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裁决大强公司应支付马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马某虽为驾龄10余年的司机,理应具有一定的车辆维护及维修经验,但该种经验仍无法与专业维修保养人员相比。本案中,大强公司指定维修车辆的4S店负有对车辆进行检查以确定保养维修项目的责任,而且维修结算清单只能显示维修或保养的项目,却不能反映进行维修或保养的具体原因,即涉案沪GAXXXX车辆的个体性能、行驶环境、使用频率和强度、驾驶员的驾驶习惯等车辆的实际运行状况,以及该车是否存在机械故障、交通事故等需要进行额外维修或保养的特殊情况,故尚难确认马某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过度维修和保养行为。从大强公司车辆的维修保养审批流程看,沪GAXXXX车辆的所有保养维修费用均已事先经过大强公司行政部门的多层审批,且已全额支付给指定的4S店,并无充分证据证明马某从上述维修保养过程中获得了非法利益。而根据大强公司对马某2018年工作的考核结果,马某当年“注意车辆维护保养,降低维修成本”的任务完成情况良好,得分80。2017年至2018年期间,其驾驶的沪GAXXXX车辆维修保养费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并未继续增加,而是逐渐减少。从上述情况看,亦难认定马某存在营私舞弊,给大强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严重违纪行为,故大强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