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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消费税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税种,它采用单环节课征制度,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销售、自产自用、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四个不同的征收环节经营性质差异较大,因此,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差异较大。另外,消费税的计征方法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税三种方法。不同的计征方法之间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更有着天壤之别,这都给全面系统掌握消费税政策带来一定的难度。

为帮助广大税务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全面、准确、深度掌握消费税政策,这里全面梳理了消费税实体政策,详细讲解并辅以相关案例,归纳总结了消费税税目、税率、计税方法、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会计处理、政策依据等内容。

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烟类

税目(烟类)

税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3)批发环节

11%加0.005元/支

2.雪茄烟

36%

3.烟丝

30%

【解释1】每标准箱150元,每条0.6元,每支0.003元。

(每箱=250条,每标准条200支)

【解释2】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

【计算案例1】

某卷烟厂本月销售卷烟100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8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

100×150+100×250×80×56%

=1135000(元)

【计算案例2】

某卷烟厂本月销售卷烟100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30元。

解:应纳消费税税额=

100×150+100×250×30×36%

=285000(元)

【计算案例3】

某企业将10标准箱的自产卷烟无偿赠送消费者,已知该批卷烟的成本为10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5%;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该批卷烟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56%,定额税率为150元/标准箱)

(1)应纳消费税=

[100000×(1+5%)+150×10]÷(1-56%)×56%+150×10=137045.45(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00×(1+5%)+150×10]÷(1-56%)×16%=38727.27(元)

注意:组价中包含从量征收的消费税

【计算案例4】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卷烟,平均价200元/条(均为不含税价格)。2010年12月将50条卷烟做样品,分给各经销单位;将1大箱卷烟送给协作单位。(提示:1箱=250条)

消费税=

[(50+250)×200×56%+(50+250)×0.6]=3.378(万元)

◇2、酒类

税目(酒类)

税率

1.白酒

20%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出厂价≥3000元/吨

250元/吨

(2)乙类啤酒出厂价<3000元/吨

220元/吨

4.其他酒

10%

【解释1】酒精不再征收消费税。

【解释2】甲类啤酒,指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乙类啤酒是指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

【解释3】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解释4】果啤属于啤酒,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解释5】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解释6】葡萄酒,属于“其他酒”子目。

【解释7】配制酒的子类目和税率适用:

(1)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并且酒精度≤38度的配制酒;

(2)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20度的配制酒;

前两类,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其他配制酒,按“白酒”适用20%税率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征收消费税。

【计算案例1】

某啤酒厂2018年生产销售某品牌啤酒,每吨出厂价格为2990元(不包括增值税)。

①计算:该啤酒属于乙类啤酒。每吨啤酒需要缴纳消费税220元

②依据:乙类啤酒是指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

【计算案例2】

某酒业公司签订一份8万公斤的粮食白酒订单,合同规定的不含税价格为200万元,白酒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成本为50万元,加工成本为44万元。

方案1、自行加工方式,应交的消费税=200×20%+8×2×0.5=48万

方案2、采用委托加工方式: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50+44+8x2x0.5)÷(1-20%)×20%+(8×2×0.5)=33.5万

◇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税目

税率

三、高档化妆品

15%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零售环节纳税)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提货环节纳税)

五、鞭炮、焰火

15%

【新增】高档化妆品的范围:

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即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解释1】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

【解释2】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解释3】鞭炮焰火中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计算案例1】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50元、一瓶指甲油15元、一支口红2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30元、一瓶摩丝1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5元,塑料包装盒8元。以上价格均为不含税。

应纳消费税为:(50+15+25+30+12+15+8)×15%=23.25元。

【计算案例2】

乙商场零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0.44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首饰的含税销售额5.8万元。在以旧换新业务中,乙商场实际收取的含税金额为2.32万元。

解:【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增收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

(10.44-5.8)÷1.16×5%+2.32÷1.16×5%=0.3(万元)

【计算案例3】

广州市美迪化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经营项目包括: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痱子粉、爽身粉和民用洗涤灵等日常用品。今年10月份,向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高档化妆品20万元,痱子粉、爽身粉5万元,民用洗涤灵10万元,并开具普通发票。

1、痱子粉、爽身粉以及洗涤灵是护肤护发品,不用缴纳消费税。

2、我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在此案例中,该化工厂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开具普通发票,因而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应按上述公式转化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再计算应纳的消费税。

3、我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在纳税人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转化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过程中,如果纳税人向购货方开具的是单独注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该产品动用的增值税税率16%使用换算公式;

如果纳税人不能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6%或4%使用换算公式。

此例中,该化工厂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开具普通发票,则只能按6%的征收率换算,其应纳消费税额为:20/(1+6%)×15%=2.83万元

4、在此例中,化工厂仍存在进一步减少消费税额的可能性。如果化工厂慎重地选择销售对象,向一般纳税人企业而不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产品,开具增值税发票,则可以按16%的税率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这时,该厂应纳消费税可以进一步减少,仅为:

20/(1+16%)×15%=2.58万元,节约税收成本0.25万元。

◇3、成品油

税目

税率

1.汽油

1.52元/升

2.柴油

1.20元/升

3.航空煤油

1.20元/升

4.石脑油

1.52元/升

5.溶剂油

1.52元/升

6.润滑油

不征

7.燃料油

1.20元/升

【解释1】航空煤油的消费税暂缓征收。

【解释2】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解释3】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解释4】取消汽车轮胎的消费税。

【解释5】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解释6】自201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

【解释7】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采取了使用企业可以按实际耗用数量直接申请退(免)税。

【解释8】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解释9】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解释10】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4、车类

税目

税率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在1.0(含1.0)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0以上至1.5(含1.5)升

3%

(3)气缸容量在1.5以上至2.0(含2.0)升

5%

(4)气缸容量在2.0以上至2.5(含2.5)升

9%

(5)气缸容量在2.5以上至3.0(含1.5)升

12%

(6)气缸容量在3.0以上至4.0(含4.0)升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23座)

5%

【解释1】排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属于乘用车;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

【解释2】不包括:

(1)电动汽车;

(2)车身长度≥7米、并且座位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

(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计算案例】

某汽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小汽车,小汽车不含税出厂价为12.5万元。

5月发生如下业务:本月销售小汽车8600辆,将2辆小汽车移送本厂研究所作破坏性碰撞实验,3辆作为广告样品,2辆移送加工豪华小轿车。(假定小汽车税率为9%)。

应纳消费税=(8600+3)×12.5×9%=9678.38(万元)。

◇5、其他

税目

税率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只这一个容量)

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的以上的

10%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高档手表

20%

十一、游艇

10%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三、实木地板

5%

【解释1】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解释2】高尔夫球具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解释3】高档手表,每只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10000元。

【解释4】游艇,8米≤长度≤90米,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6、其他

税目

税率

十四、电池

4%

十五、涂料

4%

【解释1】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的计征方法

◇消费税的计征方法: 

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征三种方法。

税率形式

应税消费品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只适用于白酒、卷烟)

卷烟(除批发):

定额税率:每标准箱收取150元

比例税率:调拨价为每条70元以上的,适用56%;调拨价为每条70元以下的,适用36%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定额税率:每斤定额税率0.5元;

比例税率:白酒20%

定额税率(只适用于啤酒、黄酒、成品油)

啤酒:250元/吨(出厂价3000元/吨以上)

220元/吨(出厂价3000元/吨以下)

黄酒:240元/吨

成品油

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

除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

◇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消费税: 

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计算消费税。

因此,企业从节税角度看:

首先,要了解哪些消费品允许扣除;

其次,要将销售中可扣除的尽可能多扣除,从而减小计税依据。

允许扣除计算的消费品有: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酒生产的酒;

3.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外购已税珠宝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案例1】某首饰厂外购宝石一批,价格10000元,该厂将宝石委托另一宝石厂磨制后收回,共支付加工费7000元,对方代扣消费税1888.89元,然后该厂又进行钻眼等深加工后出售,共取得销售款60000元,该厂缴纳消费税:

(6000-1888.89)=4111.11元。

【案例2】广州巨隆酒厂2019年1月初有库存外购白酒10吨,进价成本为54000元。
1月6日从韶关白酒公司购入散装白酒20吨,支付价款为139200元(含增值税),进行加工后装瓶出售,月末结存散装白酒8吨,其进价成本为48000元。
企业2月份实际销售瓶装白酒44000瓶,每瓶售价13.92元(含增值税),实际取得销售收入528000元。

【政策解读】按规定企业用外购散装白酒加工后装瓶出售,可以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额。

【计算分析】广州巨隆酒厂2018年2月份实际应纳消费税税款为:

①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白酒买价=54000+139200÷1.16-48000=126000元

②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白酒的已纳税款=126000×25%=31500元

③按当期销售收入计算的应纳税额为=528000×25%=132000元

④则本月实际应纳消费税税额为=132000-31500=100500元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如何规定?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生产销售时纳税;

2、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除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不含金银首饰),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十四条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消费税纳税地点

消费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帐户处理

消费税会计分录 

企业销售产品时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分别情况迸行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的,对外销售产品应交纳的消费税,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1)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企业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长期投资等其他方面,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有关的成本。例如,企业以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应交的消费税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3)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受托方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主营业务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科目。

借: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企业进口产品需要缴纳消费税时,应把缴纳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目消费品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交纳当月应交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等

(7)企业收到返还消费税,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税金及附加”科目

借:银行存款等

贷:税金及附加

政策依据

消费税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3号);

(6)《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

编辑:会计师专家 陈耿升、黄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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