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库精选】案例解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

案例】广州佳收贸易公司是一家为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

2019年1月份含税销售收入9.27万元;

20192月份含税销售收入12.36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会计处理如下:

1月份会计处理

    1.计提增值税时    

借:应收账款  9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700    

 2.根据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减免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700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2700    

 3.计提城建税及附加为0 

4.计交印花税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92,700*0.3‰*50%=13.91    

贷:银行存款 13.91 

2月份会计处理

1.计提增值税(月销售额超10万,需全部缴纳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  12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600    

2.计提城建税及附加,根据粤财法〔2019〕6号文件规定,减征税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42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600*7%=252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3600*3%*50%=54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3600*2%*50%=36

3.计交印花税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123,600*0.3‰*50%=18.54

贷:银行存款  18.54

—— ——政策依据—— ——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从2016年2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3、《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4、财税〔2019〕13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粤财法〔2019〕6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正式发布《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编辑:会计师专家 陈耿升、黄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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