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提要 (2018年12月)

一、多项税收法律、法规出台。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施行;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对外公布两项法规:2018年12月18日,李克强总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13日,国务院印发《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印发),明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具体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新《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文件。2019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印发)、《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就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涉及预扣预缴方法、纳税申报办法,以及专项附加扣除操作等相关配套政策予以公告。

三、两部委明确七大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就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七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一是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延续到2021年底。纳税人可选择单独计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二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全额单独按综合所得计税。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三是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政策延续。佣金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收入额25%的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适用累计预扣法预扣。四是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单独按综合所得计税。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五是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调整。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六是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七是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调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四、规范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161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缴过程中收取或产生的相关罚没收入、利息收入和违约金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并明确税务部门收取的上述罚没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五、内陆与香港基金互认个人所得税政策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继续执行内陆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号),明确规定,对内陆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期限延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经国务院批准,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

七、总局决定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的安排,税务总局决定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文中附件所列证明事项停止执行,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八、总局发行2018年印花税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发行2018年印花税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4号)公告2018年印花税票发行有关事项。2018年印花税票以“红色税收记忆”为题材,一套9枚,各面值及图名分别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印花税票图案右侧印有“中国印花税票”字样和图名; 右上方印有面值,左上方有镂空篆体“税”字。各枚印花税票底边右侧按票面金额从小到大印有顺序号(9-X),左侧印有“2018”字样。采取“采用哑铃异形齿孔,左右两边居中;图内红版全部采用特制防伪油墨;每张税票喷7位连续墨号;其他技术及纸张防伪措施”等防伪措施。2018年印花税票发行5700万枚。

九、2019年1月1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正式划转。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及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及收入分成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就属地原则征收划转、非税收入的申报、非税收入减免留存备查、非税收入缴纳期限、部分非部收入汇算清缴、以及误收误缴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等事项进行明确。

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部分表单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申报表适用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十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再度简化。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十二、个人所得税文书式完税证明调整为纳税记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或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纳税记录》。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印发《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就加盖印章、网上开具、特定情形处理等相关开具工作调整事项进行明确。

十三、2018年11月起个人转让新三版非原始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同时规定,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十四、2018年起易地扶贫搬迁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三年免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附一:相关文件链接

2018年11月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使用《税收完税证明》开具管理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重磅!个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这样衔接!!

2019年后,这些个税优惠政策依然有效

2018年起,易地扶贫搬迁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三年免征

附二:凡人说税相关原创文章

凡人划重点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正式版VS征求意见稿)

凡人划重点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 VS 2011)

凡人说税:关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16个变化

凡人说税:小会计你别急,一个案例搞清2019年全年一次性奖金怎么计

凡人说税:一个案例明白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政策的变化

凡人说税: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这些涉税事项,2019年这么办

凡人说税:一例读懂上市公司居民个人员工股权激励个税计算

凡人说税:2019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如何计税,看这里就可以……

凡人说税:一案说清2019年提前退休一次性补偿的那些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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