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收藏:倾力总结各类股权(份额)转让征收所得税、增值税规定
本期,财税评论(taxreview)将结合最新发布的财税〔2018〕137号文件,整理分析不同持股主体和四类股权主体共16种情况的所得税、增值税问题(限于居民纳税人)。本以为很简单的事情,却越写觉得越复杂,对各种情况的法律、工商、税务规定觉得还是不完全熟悉,包括实操上可能也有不同情况,由于适用法规的复杂性,可能挂一漏万,仅供参考,欢迎发表不同意见,共同学习!
一、图示各类股权(份额)转让是否 征收所得税
1、自然人股权转让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上市公司、新三板例外)。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都是承担民事无限连带责任,个体工商户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身份成为公司股东(所以本图不再列示个体工商户,适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称,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3、根据最新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1)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2)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3)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4)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登记结算系统内明确区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4、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仅适用于公募基金)
5、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个税适用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同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财税〔2000〕91 号文件规定,个人合伙人应纳税额由合伙企业代为填报,但合伙企业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扣缴义务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查账征收时,本身并不交所得税(非纳税义务人),而是由投资人交所得税。按照总局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要求,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出资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以“投资者”或“合伙人”名义申报并缴纳税款,而不再采取以往以“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名义申报缴纳的方式。(例如:金税三期上线前,税收缴款书的缴款单位(人)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金税三期上线后,税收缴款书的缴款单位(人)为投资者或合伙人。)根据操作细则可以理解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投资者或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不负有个税代扣代缴义务。
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包括财产转让所得)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部分地区股转所得适用20%税率)
9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为促进创业创新,会议决定,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此外,“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而国税总局此前举行的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实录里边涉及相关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的回复也已经删除。
根据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额,不属于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不能作免税收入处理。
6、资管产品在所得税上类似于半税收透明体(和合伙企业相似),资产计划自身虽独立核算,但非法人实体,不是所得税上的纳税义务人,资管计划取得股转收入不征收所得税。
资管产品对个人没有代扣代缴义务。实际业务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不交个税。(高金平老师认为个人取得的分配无明确适用税目,导致无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投资者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就投资所得确认收入。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7、资管产品无法作为非上市公司持股主体,业内一般由管理人代持,转让股权时,管理人可能会产生纳税争议,但一般以代持协议作为证据风险不大。
二、图示各类股权(份额)转让是否 征收增值税
由于各类持股主体转让不同类别股权(份额)的复杂性,财税评论(taxreview)做了一个列表,把四类持股主体,四类股权主体,共16种情况一一列明,核心就是判断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是否符合征免条件。表格中的观点主要根据现有政策和实务总结,仅供参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二十二)规定,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陆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注:
1、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自然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2017年9月的《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7]165号)规定,关于限售股解禁转让征收营业税的滞纳金加收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对2016年5月1日前发生限售股解禁转让未缴纳的营业税依法追征,自2016年9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3、买卖新三板公司股权增值税政策总局尚未明确,根据最新文件财税〔2018〕137号,基本原则是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即转让新三板企业股权,按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计算缴纳增值税。
比如,福建和厦门国税先后出台关于资管增值税热点问题的执行口径,其中对转让新三板的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反映了实操中的两种不同意见。厦门国税认为,新三板市场属于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平台,目前交易形式有协议转让和做市交易,两者在流动性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总局进一步明确前,视为股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福建国税认为,纳税人核算转让“新三板”股票销售额时,以取得股票(股份)时的交易价格确认买入价。
江西在营改增问答中明确如下,“新三板的企业转让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答:《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因此,转让新三板企业股权,按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计算缴纳增值税。”
4、财税[2017]56号文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财税[2016]140号及相关文件为依据,情况比较复杂,一般理解,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不属于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的资管产品,其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该单位作为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是否征收增值税可参考公司、合伙企业主体)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此处免税政策一般仅适用于公募基金。不适用于私募基金、基金专户等。
5、实践中,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上市公司及挂牌公司都无障碍,均可在中登进行股份持有的登记。但是投资于非上市、非挂牌公司时,股权/股份的登记机关为工商部门,而工商部门显然并不认为其应当遵守《暂行办法》的规定,因此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等资管产品无法直接登记为非上市非挂牌公司股东,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通常为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作为登记股东代为持有。
新三板:在《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解答》中提到,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主板等:拟上市公司,尚无明确规定,也未查询到成功案例,实践中趋于保守。非公开可以作为认购对象,但要求穿透,三年期锁价发行不允许存在结构化安排。二级市场中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在二级市场同样可以持股,但IPO就存疑了。
6、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属于持有至到期,如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收益是非保本的收益,则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