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注意!投标活动中行政监督如何开展工作

一.行政监督的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有关事项就其是否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所实行的作为行政管理必经步骤,并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行为。行政执法方式包括行政审批、核准、备案、批复、受理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稽查、督查、调查统计、行政处罚、处分或移送司法审查。

招标投标当事人对于行政主体违法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根据有关法律,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获得法律救济。

二.程序监督的主要内容

程序监督是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实施的监督。主要内容有:一是招标公告是否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二是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产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是评标活动是否按照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四是招标投标的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实体监督的主要内容

实体监督是指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的实体性要求实施的监督。主要内容有:

依法必须实施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是否经过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是否存在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等违法行为;

招标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施歧视性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等违法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已获取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

招标人是否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

中标合同签订是否及时、规范,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符,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实际执行的合同是否与中标合同内容一致等等。

四.行政监督的主要环节

1.核准招标方案;

2.自行招标备案;

3.现场监督或网上监督管理;

4.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5.受理投诉举报;

6.监督检查;

7.项目稽查;

8.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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