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被税务查了三次,真会这么霉?
2016年全面营改增后,随着金税三期上线, 256号385号税总函出世,一片稽查恐怖的景象。有不少学员问我,蓝老师,你那那本《税务稽查应对与维权》怎么全断货了?对不起,我也不知道。于是,今天开始,开一个稽查系列,通过公众号给大家分享税务稽查应对与维权中的一些点滴经验。
为啥这么霉,三年被税务查了三次
有位老板报怨运气不好,甚至怀疑被报复了,他说:“三年被税务稽查了三次!”这可不可能?
基于“一切皆有可能”的理论,三年被查三十三次都是有理论上可能性的,但最大的可能却是:这三次根本就不是税务稽查。
当客户或学员问到稽查的问题时,我第一个问题肯定是:“真的稽查吗?”
理解税务稽查第一步,就是理解稽查的法律实质是什么。并不是有人来查账,就是税务稽查、税务检查,税务稽查或曰税务检查,是一个以法律为支撑的行为。
那个三年被查三次的公司,很可能不全是真正意义上的税务稽查,甚至可能三次都不是。于是我连问几个问题,对方会计终于才算把事情讲清楚了:
他们是服务型企业,会计不知道账该怎么做(我一时兴起,专门看了一下会计教材和会计证考试资料,的确,学了也完全有可能不会做),他做了主营业务收入、做了期间费用,但没有成本,所有开支都放在了期间费用里面。
于是,我认为找到原因了。它们的数据一进入税务的计算机系统,就会发现收入、成本、费用不匹配,他们那儿税务的系统就预警了。一预警,专管员就通知要求说明情况或者来查账了。这就是老板所谓的三年被查了三次。
所以说,这三次都不是稽查,而是纳税评估。就是当发现公司的财税数据有异常的情况下,提醒公司进行自查的这么一个行为。
所以,应对稽查第一步,就是确认稽查的性质,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态度。
标准的税务检查,税务局或者稽查局内部要完成选案、立案的法定程序,会向公司下达正式的检查通知书,建立起检查与被检查的法定关系。对被查的企业而言,压力是非常大的。
一般,我们可以通过对方是否提供正式的税务检查通知书,来判定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税务稽查。检查通知书同时会告知检查人员必须出示检查证。
回开头的例子。明白了上述情况后,会计就应该对账务处理进行整改。结合具体的业务情况,凡是与提供服务、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确认为主营业务成本,不能一股脑全做成费用。一旦账务上没有明确的异常,这类预警的虚惊也就会减少了。
再看另一个例子。
上个月,一个学员问到:税务专管员带着几个事务所的老师来查账,逮住我们几笔延迟取得的发票不放。2013年销售的几单成本,2015年才付款并收到发票,他们死活要求对2013年成本进行调整,该怎么说服他们呢?
怎么说服,不仅需要专业的税务知识,还非常考验办税能力和技巧。
如前所述,应对稽查时,首先就是对这次检查定性。
“事务所的老师”来查账,这本身就说明,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税务稽查。因为《税收征税法》只向税务检查机关授予了检查的权力,并且要求检查人员提供检查证,所以,“事务所老师”是不可能搞真正的税务检查的。
一问,果然没有《检查通知书》。
这样的查账,如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税务检查,又叫什么呢?不用管,只需要区分检查和非检查,就行了。
那么,知道了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稽查,应对上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的呢?
首先是搞定人的难度不同。
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果检查人员发现了问题却没有处理,则有渎职的风险,由此导致少收税,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有时,检查人员就就算自己也认为不该补税,但受到基层税务机关的一些“把握尺度”压力,也不会轻易让步。他们的法律责任压力也是蛮大的。
但对“事务所老师”而言,则没有这样的法律责任压力,对他们而言,不外是一项挣钱的业务,收谁的钱就替谁办事。税务局给钱,税务局就是他们的客户;公司给钱,公司就是他们的客户。所以,政策依据充分的情况下,搞定他们一般比直接搞定税务人员要简单一些。
其次是过程不一样。
税务稽查是强制性的,过程中你不配合不行,你要故意有所隐瞒、不提供真实资料,就是违法,就会被罚款。
“事务所老师”的查账不是强制性的,法律上讲是你们共同同意的,你实际上没有配合的法律义务,并且如果故意有所隐瞒、不提供真实资料,你并不违法,最多违约。
另外一种情况是,请事务所来出报告,如果事务所查账后不出你想要的报告,则不能享受优惠。但这与税务人员带来检查的情况不同,这种情况下你是甲方,你还可以考虑重找一家事务所。
最后是结果不一样。
税务稽查后,一定会出法定的文书。有问题就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要罚款就出《税务处罚决定书》,本要罚款但因轻微不罚就出《不予处罚决定书》,没有问题就出《税务稽查结论》。总之,以上文书必须要送达纳税人。这个回销早晚要扯。几年前一次,一客户被税务稽查,因为涉及金额太大,所以必须要撕破脸应对了,由于我们的理由太充分,稽查局也自知理亏,所以一直拖时间不出报告,拖了近一年还是出了。因为这不可能一直拖下去,有立案就必然要有结案。
但非税务稽查就不一样,它无法出、也不需要出以上《决定书》,也不会出《结论》,有问题就口头或书面告知,或者把查到的问题转给税务局内部单位或稽查局,没问题甚至不了了之。所以,它的规范性无法与真正的税务稽查相比。时也留下了税企双方讨价还价的空间,属于一种“柔性”的手段。
不过,正因为它不需要太规范、不必出正式书面报告,所以,也不会太顾及严格的税收政策规定和证据要求,有些时候反而更难对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