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敏:捐赠新规,今年汇算可以适用
捐赠新规,今年汇算可以适用
今日摘要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之日是2017年2月24日,那么,现在大家正在忙活的2016年汇算清缴,适不适用呢?
这个问题主要针对一点:2013、2014、2015年三年超标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能否在2016年的额度内扣除?
我认为是可以扣除的。
本修正案生效前,以上三年超标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汇算时不能扣除是合法的。但2017年进行的汇算工作,则必须依此修正案进行计算,凡是以前三年内没有被扣的超标捐赠支出,都可以在2016年的额度内扣除。
核心原因在于,所得税纳税结果取决于汇算清缴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就是说,所得税的纳税结果,完全取决于依法进行的汇算工作的结果。修正案并没有影响2013年——2015年的所得税扣除,但它要影响2016年的所得税扣除,因为2016年的所得税扣除,是基于2017年汇算清缴的结果,而汇算清缴则必须依据修改后的当前法律进行。
正因为汇算工作必须以《企业所得税法》为依据,所以,如果汇算工作在今年2月24日之前没有结束,当然应该适用这一修正案。
总结一下:
不能因为我们汇算的是2016年的所得税,所以认为应按2016年的税法执行,这是错误的。因为按《所得税法》54条,纳税结果直接根据于汇算的计算结果。而汇算工作是在2017年2月24日之后进行的,所以,汇算工作必须遵循修正后的《企业所得税法》。2013——2015年的超标金额,是影响2017年汇算的重要计税数据。
其它方面:
由于超额的捐赠,未来三年可以扣除,这需要国务院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修订,以明确未来具体的计算扣除方法。
同时,由于产生了三年的延期扣除,所以,新增一张关于捐赠的汇算表,是大概率事件。
如果今年汇算期,新表能够赶制出来,说明税务总局对此事的态度是积极的。但就算今年没有新表出来,就算《条例》尚未修改,也不影响汇算时据实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