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为不变期间,无论何原因,都不发生扣除、延长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最长起诉期限为不变期间,无论什么原因,都不发生扣除、延长。本案中,66号补偿安置方案批复于2004年作出王贤成于2016年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明显超过五年的最长起诉期限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裁定不予立案,二审维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02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贤成,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再审申请人王贤成因诉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行终2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贤成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有权批准的法定机关应是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政府办公厅超越职权的批准行为违法,所作成办函〔2004〕66号《关于同意金牛区金牛乡何家堰村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66号补偿安置方案批复)依法应予撤销。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王贤成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本案被诉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不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关于五年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该最长起诉期限为不变期间,无论什么原因,都不发生扣除、延长。本案中,66号补偿安置方案批复于2004年作出,王贤成于2016年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明显超过五年的最长起诉期限,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裁定不予立案,二审维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王贤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贤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海峰
审判员  张昊权
审判员  乐 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林波
书记员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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