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评名录》和《重大变动清单》带来的问题与建议
ugtlhr参考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以下简称《环评名录》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以下简称《许可证名录》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以下简称《重大变动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环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环办税法》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沪环规〔2020〕
随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和《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的发布与实施,环评制度与许可制度在衔接上的矛盾越来越大,问题越来越多。《环评名录》基于“建设项目”,而《许可证名录》基于“排污单位”,两者的“基准”与生俱来便不一致,内在矛盾难以调和。
本文试图通过案例来探讨和剖析环评、验收和排污许可三种环保制度在衔接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解决方案。
一、存在的问题
为了便于剖析制度衔接方面的问题,特采用如下事例说明:
背景知识:
《环评名录》: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行业,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扩建项目,根据该名录第五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企业计划实施扩建项目,建设内容为“年产10万件金属表面处理项目”(年用9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如下简称“年用9t水性涂料项目”),按照《环评名录》,该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
4. “建设项目”是否都需要获得发改委或经信委等主管机构的备案,没有备案的项目是否算建设项目?
二、解决途径探讨
三、当前的两大矛盾与未来的四大统一
● 将建设项目统一在排污单位里,以排污单位作为评价与许可对向
● 将行业分类统一为污染物排放量,以污染物排放当量作为环评与许可证类型的划分依据
● 将环评制度统一在排污许可制度里,促使两证合一,简化许可流程
● 将验收纳入运营期的正常管理,与常规监测和许可证执行报告统一
四、关于环评、验收和许可证制度改革的
建议
● 抛弃“建设项目”,基于“排污单位”开展环评,评判“变动”,并纳入排污许可;
● 抛弃“行业分类”,基于“环境影响大小”来判断环评文件类型与许可证类型。
其它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