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分享】浅谈土壤污染修复在土地复垦方案中的应用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这里所说的土地损毁包括了土地的挖损、塌陷、压占和污染等损毁方式。现阶段,我们在对建设项目损毁土地进行复垦的过程中,往往着重于对挖损、塌陷和压占的土地进行恢复,而忽略了土壤污染的存在。而事实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1.1-2011)划定的露天煤矿、井工煤矿、金属矿、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建设项目和铀矿这六种需要编制土地方案的项目类型中,除了建设项目可能极少涉及土壤污染,其余五种类型的项目均有可能会对耕作层或耕作层以下土壤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而需要修复。随着“土十条”即《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的即将推出,在今后的土地复垦工作中,我们思考将土壤污染评估及修复的内容融入到土地复垦方案中,以期提高方案对整个项目的指导性作用。
1土壤修复现状及前景1
继大气、水、固废污染治理后,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技术已经成为国内一个环保热点,积累已久的土壤污染问题已经引起我国政府的高度关注。由发改委、环保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多部联合制定的“土十条”已被环保部列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
中国的土壤污染曾被无奈调侃为“中国人站着就是钢铁侠,躺下就是一张元素周期表”。据2014年4月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我国土壤污染超标率达16.1%,其中耕地污染问题最为突出,土壤点位超标率达19.4%,污染耕地面积为1.5万亿亩。在发达国家,土壤修复产业占环保产业的产值最高达35%,但在我国,目前这一数字不到1%。土壤污染治理未来的市场空间可以有多大?据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院长张益分析,仅2015年的市场规模已经超过200亿元,而2016年有可能超过300亿元,未来我国土壤修复市场的规模应该会达到10万亿的级别。
2土壤修复在土地复垦方案中应用的设想
煤矿、金属矿、铀矿以及石油等项目在钻探、开矿、采矿的过程可能会造成地面裂缝坍塌、土地盐渍化、耕地急剧减少、环境严重污染、农业生态系统破碎、土地失去生产力等不良情况。在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过程中,可以将土壤污染修复的理念以“一条线”的思路贯穿整个方案进行论述,具体体现在已损毁土地现状、土地复垦的范围、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土地复垦目标、复垦措施等多个方面。
(1) 在分析确定已损毁的土地现状的过程中,综合考虑挖损、塌陷、压占和污染等多种损毁方式。结合项目区实际情况,在对场地进行分点采样、化验的基础上,对整个项目区进行土壤污染物质、污染方式、污染物空间分布及污染程度进行评估及确定。如需进行表土剥离回填或河塘淤泥干化回填表土等措施的复垦项目,建议对表土和淤泥进行采样化验,确定回填土本身是否存在污染,是否适宜回填。
(2)复垦区指生产建设项目损毁土地和永久性建设用地构成的区域,复垦责任范围指复垦区中损毁土地及不再留续使用的永久性建设用地共同构成的区域。当项目存在土壤污染的,“损毁”范围不仅要考虑常规的土地挖损、坍塌、压占等情况,还需将项目造成土壤污染需进行修复的区域也划入复垦区和复垦责任范围内。
(3)确定存在土壤污染的项目,在分析土地损毁对复垦区及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环节,可结合项目类型,将污染物、污染类型、污染方式、污染程度及污染造成的哪些不良影响进行具体阐述。
(4)需要进行土壤污染修复的项目,在确定土地复垦目标时,可将受污染土壤的修复建议目标值纳入土地复垦目标中。
(5)复垦措施,在复垦措施章节中,可融入土壤修复措施的内容。在确定污染物、污染方式及复垦区特性的基础上,选择适用的修复技术,根据实际的修复工程,一般不会仅选择使用一种修复技术,常常是多个修复技术组合使用。
按照“污染源—污染途径—污染受体”对修复技术类型进行划分,划分结果如下表。
3相关问题的思考
(1)土壤修复工作的责任主体
目前治理模式主要分为三种:①谁污染谁负责,②谁受益谁负责,③国家承担。待确定了土壤污染的主体或土壤修复的受益者,即可确定土壤修复的评估及修复主体。一般情况下,露天煤矿、井工煤矿、金属矿、铀矿、石油(天然气)类复垦方案的污染方即为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能力承担土壤采样、检验、分析及修复的技术单位开展该项工作。
根据《污染场地术语》(HJ682-2014)中关于验收的定义:在污染场地修复工程完成后,对场地内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以确定场地修复是否达标并总体评估修复效果的过程。目前,该项验收工作尚未明确由哪个部门负责,随着“土十条”的即将正式推出,该工作的组织部门、验收部门、监督部门将相继明确。
(2)土壤修复的资金来源
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的资金通常来源于建设企业自身,通过签订土地复垦协议、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来落实。土壤修复的的资金来源一般分为三种情况:①地方政府,②国家政策资金支持,③企业自筹。一般情况下,露天煤矿、井工煤矿、金属矿、铀矿类复垦方案的污染方或受益方即为建设单位,对于污染责任明确的场地,由制造污染的企业自行出资进行污染调查和治理。但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的情况下,企业主动出资进行污染场地修复的动机渺茫。可以考虑先期在土地复垦保证金中适当增加一部分土壤修复资金,后期通过“PPP模式”,引入社会资金,实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3)土壤修复的监管措施
土地复垦通常由复垦方、地方国土资源局、银行三方签订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由国土部门和银行对复垦的进度以及复垦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管,复垦方还应接受社会对土地复垦实施情况的监督。场地污染修复工作则涉及到环保部门、国土部门、财政部门、住建部门等多个监督主体,如何协调各单位之间的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仍需要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