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房屋所有权争议(下)
2020-08-04
房产纠纷
案例分析
原告甲(住所地上海市新松江路926弄)以乙为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长宁路1661弄)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其向乙签约购买系争A房屋(坐落于上海市肇嘉浜路433号),乙收取款项后仍不履行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不动产登记机构共同申请A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甲还向受诉法院陈明可以提供担保而申请对A房屋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乙提交答辩状称,甲尚有房屋买卖价款150万元未付,所以乙行使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权利。受诉法院随后开庭审理了该案件,认为甲只剩50万元未付。
法律分析
受诉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乙又向该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给付前述价款50万元,该法院应如何处理?
01
管辖权问题
法院首先应进行审查,审查法院是否拥有管辖权,对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如果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也能够当将案件移转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乙向法院起要求甲支付剩余的50万元价款,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且不在专属管辖的范围之内,应按照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则应当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或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02
先行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法院可以在立案之前先行调解,但是要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
03
庭审前准备
确认受理后要根据民事诉讼法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此外《民事证据规定》33条规定,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之后人民法院要成立审判组织并通知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128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如果有需要则追加必要当事人。
04
庭审阶段
在案件分流完毕后的庭审阶段也可以进行庭前调解,实体事项的准备
1.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审核诉讼材料,是指对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诉讼文书和有关证据进行形式性的审查、核实,其目的在于使合议庭在开庭审理前了解案情,掌握争议的焦点和需要庭审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并为法院"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提供线索和思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由法院调查收集的"必要证据"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法院认为需要自己收集的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当事人申请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2.主持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4项,对于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法院可以在分别向原、被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在立案受理之后、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通过交换起诉状、答辩状和证据,大致了解了对方的主张和根据,从而预测自己的胜诉的概率,那些权利义务十分明确的案件经过律师或法院的提醒和建议.比较容易在开庭审理前就达成和解,或者经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那些达成协议的案件在审前即可结案、分流了。同时,通过庭前调解的过程,当事人双方对于争议的焦点逐步形成相对清楚的认识,那些就部分主张达成协议的则部分结案,遗留下来的争议问题进入庭审;那些最终未达成协议或部分协议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也可能对部分事实或证据形成部分共识,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可将部分共识记录在卷,开庭审理时不必再展开法庭调查;即使双方就诉讼主张或事实任何一个层面的争议均未达成任何共识,至少也能形成相对清晰的表达和认知,这将成为庭审中集中攻克的争执点。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对于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受诉法院可以主持当事人交换证据。对于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记录在案,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对此不再提出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认定;对于有异议的事实分别记录在卷,并记明异议的理由。
3.获取专家证据。对于一些专门性问题,合议庭认为需要鉴定、审计的,应提交有关鉴定部门或委托审计机关审计。《民事诉讼法》第76—79条在三个层面上增加或修改了有关专家证据的规定,强化了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专业能力和实效性。尽管专家证据的获得并不要求也不可能在审前程序中完成,但鉴于这一证据的重要性以及我国证据失权制度无法克服的缺陷,应当在审前程序中为专家证据的收集提供合法且合理的充分机会和程序保障。为完善上述审前实体事项的准备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增设了庭前会议的规定。庭前会议不仅包括证据交换程序和专家证据获得程序,同时涵盖诉讼请求变更、证据保全、庭前调解等事项。
05
重复起诉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前后两诉讼的标的和诉讼请求均不相同,在前案件这种的标的为房屋而后案件的标的为50万元价款,而前案件诉讼请求为移转房屋所有权而后案件为支付50万价款,因此不属于重复起诉,该法院应予以受理。
06
实体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为免征事实,但可以用相反的证据推翻。前诉确立了甲欠房款50万元的事实,在后诉中,乙可通过展示前诉判决书确立甲欠房款50元的事实,除非甲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法院应当直接进行相应的事实认定。
本案应判决由甲向乙补交齐50万元的价款,并允许甲上诉,载明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