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稽查“大人”:依法纳税,事实只能依靠证据来证明,而不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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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们2020年春节期间,由于全员放假,老板临时请了一个可靠的老乡守门,守了约20天,获得收入约2000元。
这个看门人工作了20天,没有签劳动合同,没有相关社保事宜,其2000元收入到底是算工资还是算劳务费?是直接造表发放,还是得凭劳务费发票入账?此人需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或增值税?现在税务稽查来了必须要求按照劳务身份要求老乡开发票,不得以工资表列支。对不对?我很困惑,希望房老师百忙中给予指点一二,不胜感谢。
这个问题其实可以归结为一点一一这个看门人,算不算贵公司的员工。
如果算员工,则直接造表发放,因为未超过5000元,所以不需要扣缴个税,雇员向雇主提供的劳务,按规定,也不缴增值税,如果不算员工,则需要凭增值税发票入账,按劳务费扣缴个税,应纳税额=(2000-800)×20%=320(元)。当然还要缴增值税,视各地代开发票的附征率不同而不同。
某税务检查人员认为,该看门人不算员工,理由如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就不能算建立劳动关系,就不能算公司员工。
因此,贵公司必须代开增值税发票,按劳务费入账。这种论调一听就知道很荒谬,但仿佛又有理有据,它到底错在哪里呢?
凡事须得研究才能明白,《劳动合同法》其实并不站在该税务稽查人员论调《劳动合同法》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能推导出“如果没签订劳动合同,就不算建立劳动关系”,这是一个明显的逻辑错误,逻辑老师会反问你:“人出门应当穿衣服,如果不穿衣服出门,就不是人了吗?正确的理解是:建立劳动关系,决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非签订劳动合同,决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可见、建立劳动关系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关系。
在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其结果并非否定劳动关系,而是处罚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该双倍支付工资。
所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等情况,都不能成为否定劳动关系的理由。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就必然建立劳动关系,这一点不经诉讼是任何人都不能否定的,当然也包括税务人员所以,所以该税务稽查人员的观点是错误的。
那么,你作为公司会计应该如何把握劳动关系呢?如何认定一个人是不是本公司的员工呢?以什么规范为标准呢?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总局规范性文件,在涉及企业员工时,一直是直接使用“员工”“职工”“雇员”这样的概念,并未对其提出自己的定义,也就是说,税收政策体系对员工的概念没有特别的规定。在税务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会计进行账务处理就必须完全遵照《企业会计准则》来办。
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应用指南》定义:“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该指南是财政部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核算时必须遵循!
从其对职工的定义可知,会计上对员工身份的认定,所坚持的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
以贵公司为例来说,如果该看门人的工作是在“企业的计划与控制之下”,则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应该按员工定义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其作为员工处理,这是《企业会计准则》的明确规定。
看门工作属于公司最重要工作之一,必须在企业的计划与控制之下才能开展,所以,该看门人符合员工的定义,会计上应当作为员工处理。
会计不能仅仅因为没有签劳动合同、没有交社保,甚至没有登记入员工名册,就不把该员工作为员工核算。这是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行为。反过来说,因为该员工已经是员工,所以企业在合同、社保、员工名册上必须进行相应调整,由于在员工定义上,税务没有相反的规定,所以,会计应该旗帜鲜明地以《企业会计准则》为标准,将该看门人列为公司员工、计入花名册,造工资表发放工资,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也不能扣缴个税。
只要会计坚持了《企业会计准则》,则其会计处理就是完全正确、没有风险与没有错误的,在税收政策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税务稽查人员也无权自行否定《企业会计准则》的标准。
至于企业没有缴社保、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那是社保领域执法与管理部门判定与处理的事,在它们没有结论否定劳动关系之前(一般情况下谁也无法否定),税务上也必须按员工处理。
如果劳动与社保相关部门据此处罚企业的劳动合同、社保事宜,涉税处理也仅是罚没收入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进行纳税调增而已。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本案例只分析应对税务稽查,不讲劳动与社保稽查。
可见,从临时工、实习生、劳务派遣工到退休返聘人员是否属于员工,全部要按其工作实质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