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家观点:“不党父兄,不偏富贵”与“赏当贤,罚当暴”

  墨家观点:“不党父兄,不偏富贵”与“赏当贤,罚当暴”

  1、墨家为了保证“兼相爱、交相利”原则的贯彻,还要求各级正长必须由忠于这一原则的贤者来担任,因而又提出了“尚贤”的主张。他们认为当时各诸侯国治理不好,关键在于“不能以尚贤事(使)能为政”。如果“王公大人明乎以尚贤事能为政”,就能做到“民无饥而不得食,寒而不得衣,劳而不得息,乱而不得治者”。因此,墨家坚决反对周礼规定的宗法世袭制和任人唯亲的“亲亲”原则,也反对维护“礼”的儒家,明确指出:“今王公大人其所富、其所贵,皆王公大人骨肉之亲,无故富贵,面目美好者也。”这些人并不都贤,如果让其治理国家,“则其国家之乱,可得而知也”。所以要想治理好国家,就必须“不党父兄,不偏富贵,不嬖颜色。贤者举而上之,富而贵之,以为官长;不肖者抑而废之,贫而贱之,以为徒役”。只要是“贤者”,“虽在农与工肆之人,有能则举之,高予之爵,重予之禄”;如果不贤,即使是贵族也必须“抑而废之”。其结论就是“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这种“尚贤”主张,实际上是后来法家要求变世卿世禄制为非世袭的官僚制的前奏。但墨家的“尚贤”不同于法家。

  3、墨家的“为贤之道”是“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而法家的尚贤标准是从有功于耕战出发。由于“尚贤”,墨家在法律上也相应地主张“赏当贤,罚当暴”。如果“赏不当贤,罚不当暴”就起不到“劝善”、“止暴”的作用。为了使赏罚充分发挥威力,墨家还指出法律与道德、舆论等必须一致和互相配合。法律上的赏罚和社会上的舆论如果不一致,“上之所赏则众之所非”或“上之所罚则众之所誉”,也不可能“劝善”、“沮暴”。要使赏罚发挥作用,还必须反对徇私。做到“赏贤罚暴勿有亲戚弟兄之所阿”。这是墨家主张“兼爱”、“尚贤”的必然逻辑。墨家还提出“若见爱利天下以告者,亦犹爱利天下者也,上得则赏之;若见恶贼天下不以告者,亦犹恶贼天下者也,上得且罚之”。既奖励荐贤,又打击匿奸。这样就可做到“赏当贤、罚当暴,不杀不辜,不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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