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解析《八项规定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80条》(下)
一、经费管理
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二、公务接待
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三、会议活动
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8.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5.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36.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3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第四条)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三项第(四)条: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规范处置。对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要制定处置办法,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参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一)条。
参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一)条。
参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二)条。
参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三)条。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一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参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二条: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二条。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六)项。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六)项。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条第(六)项。
来源:财会月刊、纪检监察网站、审计署、审计观察、内控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