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列举一个项目“用房”,税总在“等”啥?

有个建筑公司的会计,在林久时(铁蛋)老师的群里问了一个问题:各位老师,请问,我们和甲方共用一个电表,我们直接交给供电公司电费,发票开给甲方,甲方应承担部分回头给我门现金,那我付款时用分摊表记账,记甲方应收账款还是其他应收款呢?
铁蛋老师回复说,“这不是哪个科目的问题,而是不能用分摊表入账的事。”
我们工作中常遇到的问题是,租用别单位的办公楼,没有单独安装水表、电表,但要承担水费、电费,缴给房东。房东不给我们开发票,因为在有些地方,不允许像水、电之类的商品转售的。那我们用什么入账呢?房东就开给了我们一分水(电)费分割单(分摊表)。
(图片来自铁蛋老师群里群友上传,不知道作者是谁,在此先行谢过)

这样一来,的确解决了很大的困扰,于是,扩而散之,很多群友在遇到不能(易)取得发票的情况时,就会很自然的想到了这张单子。

财税微波说,分割单(分摊表)虽然很好,但是,它的使用是有条件的,不可滥用。

按著名的28公告,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在两种情况下,可以采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一是企业和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增值税(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未能取得发票,采取分摊方式的,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二是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分割单,使用是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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