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个税这免税收入的口径(可能刺激到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免税收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原任职受雇单位所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上一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免税收入填写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数据;超过3倍数额时超过部分进行计税,免税收入填写上一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数额。
【例】用人单位为海淀区某企业,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原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北京市(不是海淀区)上一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系统显示所在北京市(不是海淀区)上一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140,581.00元(这个数据是不是有点“高”,是不是被平均了), 免税收入421,743.00元。
【放心】申报系统中会显示上一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如下图:

【情形一】一次性补偿收入42万元:

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原任职受雇单位所在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免税收入填写上一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数额。

【情形二】一次性补偿收入44万元:
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原任职受雇单位所在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即421,743.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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