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也就是”第三次“的自雇补助将涵盖2020年11月初至2021年1月底(”第四次“则是2021年2月初至同年4月底)。虽然目前这个”延伸“的自雇补助尚未开放申请;但丽莎要提醒的是,如果符合但尚未申请”第二次“(或”第二波“)自雇补助的当事人,今天已经是最后截止申请日期了!过了今晚11点59分,第二次/第二波自雇补助也将不再接受申请。
根据英国税局的统计,截至目前已经有超过两百万人申请”自雇补助“。不过税局也同时指出,预计会有额外约140万人,将会”错过“自雇补助。这些人”错过“并不是不符合申请;而是当事人符合申请但却没有注意申请的截止日期,而可能与补助擦身而过。因此,符合”第二波“自雇补助的当事人,如果尚未申请的话,必须好好把握这最后几个小时的时间了!
想要申请”第二波“自雇补助,当事人的生意必须在2020年7月14日或之后,受到了疫情的不利影响。”第二波“自雇补助的金额为当事人月平均利润/收入的70%,较”第一波“自雇补助下降了10%。(注:”第一波“自雇补助申请早已关闭;没有申请到的当事人也无法再递交申请。)截至目前,政府宣布的”自雇补助“政策都是一次性支付3个月(这包括之后即将开放的”第三波“补助);就”第二波“自雇补助来说,最高不超过6,570镑。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的生意如果是以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或信托(Trust)形式经营,则是不适用”自雇补助“的。有关企业或机构适用哪类新冠补助或特殊政策,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税务。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每一波”自雇补助“政府给出的补助比例/金额有所不同,基本是一次次往下递减;但对于申请人的要求却基本都是一致的。-当事人必须在2018-2019税年已经以自雇形式经营/做生意,并且有在2020年4月23日当天或之前递交该年的(指2018/2019税年)Self Assessment Tax Return(个人报税申报表/自雇申报)给税局;-当事人在2019-2020税年有以自雇形式经营生意;并且-当事人打算继续在2020-2021税年自雇经营;-同时,当事人(个人)的总收入,必须超过50%是来自”自雇“经营的收入(也就是当事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必须是”自雇“);-年营业利润不可超过50,000镑,并且不可低于当事人的非营业收入;-当事人在申请”自雇补助“的当下,仍然可以继续经营生意;并且-当事人即便之前没有申请过”自雇补助“(比如没有申请”第一波“),之后仍然可能申请(例如”第二波“);也就是没有申请过的当事人符合条件仍然可以申请。*尚未申请”第二波“自雇补助但想把握最后机会申请的当事人,应该通过线上申请:https://www.tax.service.gov.uk/self-employment-support/enter-unique-taxpayer-reference
英国税局最新针对有申领过”自雇补助“的当事人发出通知,要求当事人必须在设下的期限内回复税局,告知税局自己的生意是否仍然在经营当中(或者已经永久性关闭了)。税局这么做的主要原因,是想确认当事人是否”符合“自雇补助的要求。如果税局发现不符的话,将会要求当事人把相关的补助款给退回。如果当事人的生意并没有关闭/结束,只是暂时没有经营/开门,仍然是需要告知税局的。告知税局后,税局一般会进一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生意仍然是继续的(主要也是要确认当事人是否符合申领”自雇补助“)。针对这方面,税局有设下期限,丽莎建议莎粉们应配合税局,在期间内诚实告知税局自己的情况:1. 当事人是在2020年7月22日前收到”自雇补助“款项的:当事人最晚必须在2020年11月20日当天或之前,告知税局自己的自雇生意情况;2. 如果是在2020年7月22日当天或之后才收到补助款的:最晚必须在,自收到款项起的90天内,告知税局自己的生意情况。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和税局联络的话,将可能受到税局罚款。如果当事人有在期限内和税局联系,税局一般会在当事人联系后的60天内回复当事人,告知下一步需要怎么做。*丽莎提醒:疫情期间的政策补助需要”入账计税“,申请人切勿假公济私。英国税局已经开始对于疫情期间的违规行为,进行税务合规调查。同时,面对税局的调查,当事人应该主动积极地配合调查。
如果有当事人发现,自己不小心多申领了补助,那么只要主动联系、诚实告知税局,并且将多领到的份额“主动归还”的话,税局一般不会选择继续追究,这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比较有利的。
最后再次呼吁,对于政府相关的补助或新冠措施,当事人应该诚实遵守相关的申领和使用规定,并且养成做好记录和保存相关证据的习惯。这些证据应该要保存长达6年。
如果针对今天的文章内容,或者新冠补助方面还有任何相关疑问,莎粉们都可以进一步联系咨询丽莎会计行。如果有任何英国法律方面的问题,也欢迎留言咨询丽莎律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