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确诊破500万! 伦敦出现单日0确诊, 英政府考虑区域性扩大解封

根据英国卫生和社会保健部每日的最新更新,今天英国境内新增新冠确诊案例为2,472例,累计总确诊数为248,293,其中死亡新增363例,总计35,704例

         

和周二(5月19日)数据相比,今天的单日新增确诊些微上升60例(昨日新增确诊2,412例),不过仍控制在3,000例以下。加上周一和周二数据,这已经是连续3日控制在每日不高过3,000例新增。

而在单日新增死亡方面,今天也下降了182(昨日新增545例),继昨日相对比较大一些的新增后,今天的数值再度回稳。

截至丽莎今日截稿前,全球累计总确诊数已达5,039,593,其中死亡326,903,治愈1,994,015。这代表,全球新冠累计总确诊数,已经正式破500万人。

英国疫情目前维持排名全球第5,全欧洲第3。全欧洲排名第一的仍是俄罗斯它同时也是全球排名第二。俄罗斯今日又新增确诊8,764例,不过相较于周二已经下降499例。

如果只看死亡总数的话,英国截至目前仍保持位居全欧洲第一,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美国目前累计总死亡数为93,894)。

至今,全球疫情排名前10为(依名次排序):美国,俄罗斯,西班牙,巴西,英国,意大利,法国,德国,土耳其,伊朗。和昨日排名维持一致。中国目前的新冠疫情排名也延续昨日的全球第13

根据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的最新数据,中国境内今日新增确诊数为5例(比昨日再少1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1例(于内蒙古),本土病例4例(均在吉林)。本土病例的新增仍基本集中于东北部地区。

所幸,中国今日持续保持单日死亡0新增,加上今天已经是连续35日无新增死亡病例了。

今天一早,丽莎就看到各大英媒报道指出,英国政府原定的6月1日开始恢复学校的计划恐怕有所受阻。《卫报》就报道,英格兰地区最多恐有1,500间小学并不会按政府计划在6月1日开放上课,因为已有至少18个地方政府表态他们不会要求当地的学校必须跟着政府的“解封政策”行动。

《每日邮报》也指出,这1,500间小学预计在6月1日之后还会持续关闭至少12天的时间,因为不论是学校教职员还是大部份的家长,都不认为现阶段(指即便到6月1日)是足够安全开始恢复学校而让孩子回到课堂上的。

根据一份由Childcare.co.uk所做的调查,发现受访的两万名家长中,高达62%都指出他们不相信现在让孩子回到学校上课是安全的,甚至认为开始恢复的话最快需要等到今年9月份才行;更有额外10%的受访家长认为直到今年10月前恢复学校都是不安全的。

《每日邮报》在报道中揭露,不少小学家长和老师的WhatsApp共同群组中,都出现了少部份同意让孩子恢复上课的家长,被其他大部份家长和学校教职员群起挞伐的情况,认为想让学校恢复的家长根本就是不在乎教职员的生命(当然也包括他们自己孩子的生命安全)。也因此,家长们为了不想被贴上“教职员加害人”的标签,都不希望上赶着学校尽快恢复。

《卫报》则指出,目前已经表态反对或迟疑英国政府6月1日“恢复学校”政策的地方政府,包含了伯明翰,約克郡的Calderdale,英格兰西米德兰郡的Solihull,埃塞克斯,以及伦敦的Redbridge等18个地方政府(全部名单可见以下附图)。

有鉴于以上的声音,英国司法大臣Robert Buckland今早承认,届时6月1日可能将不会“统一”恢复所有学校(原本按政府的解封计划,恢复学校应该是统一性的)。

Buckland已经告诉《BBC》:“我不觉得我们之中有任何人会想把孩子或者学校教职员置于危险的境地,确保他们的生命安全是首要的条件。所以我们会全面朝着6月1日恢复学校的目标努力,但同时我也接受对于雇主(这边指学校)方面可能会有其他考量或问题需要(时间)被解决,所以这代表我们或许届时不会见到所有(学校)都在6月1日当天统一开始恢复。”

不过另一方面,《太阳报》最新报道了首都伦敦可以说是目前英国境内在新冠疫情控制/恢复上最好的一个地区。这是因为英格兰公共卫生部的统计数据显示,伦敦在这周一(18日)出现单日无新增确诊(需要指出的是当天数据显示,英格兰东南部也是“零新增”确诊)。《太阳报》即在该篇报道的标题大大写着,这将有助于“更进一步”解封

面对英国不同区域的疫情恢复和控制速率不同,首相办公室发言人就曾暗示,英国政府可能考虑针对不同地区采取不同(速度)的“解封”措施,有些地区较快扩大开放,有些地区(按照疫情发展情况)开放地慢一些,甚至不排除必要的时候再恢复相关封锁措施。

然而英格兰公共卫生部对于周一出现的“单日零新增”情况也发出提醒,表示周末数据统计上本来就习惯性延迟,所以周一出现的“零新增”也需要考虑进去有些数据来不及统计的情况

但当然,不论怎么说伦敦的疫情情况确实是往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中,不久前一份来自英格兰公共卫生部和剑桥大学共同的研究报告显示,令人关注的新冠“R”值(也就是病毒传播/繁殖率)在伦敦只有0.4,仅有英格兰北部和西南部“R”值的一半(这两个地区“R”值徘徊在0.8左右)。

研究专家指出,曾经是英国新冠风暴中心的首都伦敦,之所以“R”值降至0.4,是因为有15%的伦敦居民都已经感染过新冠,并且因此产生了抗体,所以新冠病毒在传播上就会有所受阻。

同时,伦敦倾向于有更多的白领工作,所以这些雇员基本也都可以维持“在家上班”而和其他人隔离开来,在(不同家庭间)人与人减少接触的情况下,也有益于遏止病毒的传播。

(注:英国政府曾经指出,这个“R”值之所以这么重要,是因为“R”值必须保持在“低于1”,否则一旦高过1,就代表新冠病毒会被快速传播,疫情就可能再次爆发。)

不过《太阳报》也在报道中补充,政府的卫生团队发现英国新冠“R”值在开始“解封”后总体上升了0.2%,虽然基本没有高过1的迹象,但还是需要谨慎的。

→ 英国外交部恢复“文件公证”服务!

根据丽莎律师行收到的最新确认,英国文件公证办公室(Legalisation Office)已经开始恢复接受“文件公证”申请;不过目前仅提供标准服务(Standard Service),也就是现阶段不受理“加急”服务。

所谓的文件公证/认证就是指由文件来源国的相关部门(一般是外交部)来认定文件的真实性

按照法律要求,由英国出去的文件如果想在英国之外的地方使用,一般需要有英国外交部和相应国家的大使馆认证之后才可以使用。

在实际生活中,生活在英国的人如果想处理国内的事情,基本都会遇到需要文件公证的情况,比如各类委托书、声明书、婚姻状态证明书,以及由英国政府或者法庭所核发的结婚证、死亡证明、孩子的出生证等。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人生活在英国,需要委托家中的兄弟来代理出售自己的房产。当事人于是就在英国签署了一个委托书。但是如果当事人直接把该委托书寄到国内的话,肯定会有人怀疑这委托书是不是伪造的。

为了证明自己的委托书是真实的,当事人把自己的委托书拿到了律师楼,当着律师的面来签字。那么这样的话,当事人是不是就可以直接把委托书直接寄回中国来使用了呢?

仍然不行。因为别人还会怀疑:你说你是在律师面前签的字,谁能够证明你说的是真实的?更重要的是,谁能够证明你那个所谓的律师就真的是律师呢?

那么这个人该如何才能够证明自己的签字是真实的,而且确实是在一个真正的律师面前签字的呢?
一般情况下,这个律师需要写个证明,然后把这个人签过字的委托书和自己的证明交给英国的外交部来处理,因为英国的外交部保留有英国所有律师的姓名和他们的签字。他们只要把收到的律师证明信和签字与电脑系统中的纪录比较一下,就可以肯定当事的律师是否是真实的律师,以及签字是否是当事人真实的签字了。这个过程一般叫做外交部认证。
那么是不是文件在经过外交部认证之后,当事人就可以直接寄到中国来使用了呢?
也是不可以,因为国内的人仍然会怀疑:你说你的文件是经过英国外交部公证的,谁能够证明?谁又能肯定这不是你自己盖上去的章印呢?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当事人最后还要把经过英国外交部公证的文件拿到中国大使馆来进行认证,因为中国大使馆保留有英国外交部工作人员的姓名和签字。他们可以肯定文件是否经过英国外交部的确认。这个程序一般叫做大使馆认证
由于中国大使馆代表中国政府,他们认证后的文件,国内的机构和个人是不可以怀疑的,因此这个文件就可以在国内使用了。
从上面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来,文件公证的程序实际就是英国外交部代表英国政府来确定出自英国的文件(在上面的这个例子中就是律师起草的委托书和证明信)是真实的;然后中国大使馆又证明英国外交部的证明是真实的,这样英国外交部和中国大使馆实际上就起到了桥梁的作用。
相关的文件从英国运出,经过这两座桥梁就可以顺利抵达中国境内来使用了。这就是文件公证的本质和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英国外交部现在恢复了“文件公证”服务,但由于不接受“加急”,再加上受新冠影响处理速度有可能变缓,建议有需要的申请人需要提早准备
*如果您还有更多有关文件公证或者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直接留言咨询丽莎律师行。

→ 英政府“病假工资补助”即将开放申请!

根据英国税局最新发来的通知邮件,指出政府针对“法定病假工资”的企业补助申请,将从5月26日起开放,届时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系统来进行申请。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截至今年2月28日,雇员总数少于250人的中小型企业。企业将可以向政府全数索回支付给员工因新冠所产生的法定病假工资(Statutory Sick Pay),时间最长可回溯至今年3月13日(也就是可以申请索回自3月13日当天或之后的员工法定病假工资),并且单次最多可申请两周(也就是14天隔离期)的病假工资补助。

-实际如何操作:企业需要留有相关员工的病假纪录以及法定病假工资支付证据,不过请病假的员工并不强制要求出示GP信。更多详细信息可以参考英国税局网页或者进一步咨询丽莎会计行;如果有关于新系统的更多信息,丽莎也会尽量通过我们旗下社交平台告诉大家。

→ 新冠期间收入降低,付不起账单甚至承担不了债务-之3-宣告“破产”就能解决所有问题?

这周一和周二丽莎分别对于“个人破产”和“公司破产”(也就是“公司清算”)方面做了说明,今天要再来延伸补充一下有关“破产后债务”比较常被误解的部份。

比如说,一个人欠了税局5,000镑的税,想说宣告破产后就不需要再把这些钱给税局了,并在申请破产前把1,500镑还给了曾经借给当事人钱的朋友;

又或者说,一个人欠税50万镑,在申请破产前把名下的一栋房产转给了家人,并把身上仅剩的一万现金以还钱名义放到了亲戚那里;

再或者说,一个人欠税10万镑,宣告破产前把原有的店铺关闭并卖掉......

以上这些情况,基本都是指当事人认为只要在破产前把名下原有的资产转出去,之后就可以避免偿还其他债务或者欠税的方式;然而,这往往却都只是当事人的误解和一厢情愿。

会这么说是因为,其一:当一个人正式破产了以后,法庭所委派来接管当事人资产的人(Official Receiver)就会依法对于当事人的债务来做出安排,然后对于债权人来说,其债务偿还的顺序将是:1. Secured Debt(有担保债务,例如房贷);2. Statutory Debt(法定债务,例如欠税局的钱);3. Unsecured Debt(无担保债务,比如说私人之间的借贷)。

其二:根据英国法律的规定,破产人在破产之前转手出去的资产,将会有最多7年的追溯权;这个意思是说,即便当事人事先已经安排好把名下所有的现金、存款和不动产等都移转到了其他人那边,正式破产之后Official Receiver仍然可以把这些已经给出去的资产讨回来,再为其安排债务偿还的比例和优先顺序。

从上面列出的顺序就可以看得出来,当事人如果欠税局钱的话,是属于优先被偿还的“法定债务”(相较于私人之间借贷而言);这么一来,即便当事人事先安排好把资产转移了,比如说把一套房产转到叔叔名下,再把剩下的一万现金给到父亲那里,那么正式破产后Official Receiver仍然可以把该房产和现金收回来,重新替当事人安排和分配“还债”的。

比如说,把收回的房产变卖,再把变卖获得的钱还给税局;当事人如果说给出去的钱是为了还掉向朋友或家人的借款,那么Official Receiver也可以说,既然当事人有钱可以偿还给对方,为何不能交给税局所欠的税呢,因为即便无法全部偿还,至少也一定可以偿还一部份,更何况税局的“还债顺序”是优先于其他人之前的。

再延伸一步说,有些人在收到税局的调查信之后,想说税局要来查自己的公司(或店铺)了,就打算干脆把自己的公司给关闭,觉得说如果公司关闭的话,税局也就无法来罚款了。这种想法也是非常错误的。

这是因为,根据英国《2007年金融法》(Finance Act 2007)附录24第19条之一的规定,如果一家公司因为故意错误申报税务(Deliberate Inaccuracy)而遭到税局罚款,并且该错误可以归因于该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例如董事(Director)的话;那么,税局便可以书信通知这位董事,要他或她(个人)来负责这笔罚款

也就是说针对这种情况,即便今天公司不在了,税局也是可以针对董事来开罚的。因此并不存在说公司关闭了,税务责任也就连带消失了的情况,税局还是可以唯公司负责人是问的。

并且如果说,当事人认为公司是自己的,觉得公司的钱就等于是自己的钱,所以就随意地将公司的钱转到自己的账户,或者直接拿公司的钱去购买自己想要的东西,例如说直接拿去购买房产等等,那么税局一旦发现了,可以要求当事人把钱退回公司账户;而当事人如果是已经把钱拿去购买房产的话,税局也可以要求把该房产从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变成公司的财产

换句话说,如果是碰到公司有欠税的情况,而该栋房产就是用公司的钱去买的话,那么税局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通过该房产来要回欠款。总而言之,不论当事人是想着事先将资产转移出去,或者说将公司的钱转为私人所有,也同样逃不过税局追讨的。

→ 有关“破产”的几点补充:

1. “破产”可以是自己申请或是债主申请:任何人如果被另外一个人拖欠5,000镑或以上的债务时,如果可以出具证据来证明对方始终不愿意或者无能力偿还这个债务,基本都能向法庭提出申请对方破产

身为“债主”,有可能因为对方欠款好长一段时间又难以索讨,所以向法院把对方申请破产,藉此强制变卖对方的资产来达到还款的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这个债务一般应该是法庭判决后的债务,而不是那些未经法庭判决、尚有可能存在纠纷的债务。

而另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不堪背负沉重的债务,所以想要“申请破产”

若真的到了这种时候,有以下几点是需要注意的:

1) 申请破产不是免费的

当事人可以线上提出破产申请:www.gov.uk/apply-for-bankruptcy,费用是680镑。

2) 破产不是自己说了算

申请破产后,英国破产服务局(Insolvency Service)的破产评判员(Adjudicator)会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来判断,当事人是否达到了宣布破产的程度

如果破产评判员批准了当事人的破产申请,一般会有接下来的流程:

-当事人会收到一份破产令(Bankruptcy Order),并且可能会被要求面谈;

-当事人的资产会被变卖来偿还他或她的债务;

-当事人需要严格遵守破产期间的各项限制(Bankruptcy Restrictions);

-当事人的名字及个人信息会被公告在破产服务局上。

不过当然,不论是当事人自己申请或是被申请破产;只要宣布破产后,当事人都是需要遵守破产期间的各项限制

同时,当事人的名字和地址也会被公示,其个人资产也当然会被变卖来偿还债务。

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地址被公布出来会有受到暴力的危险,那么一般可以向法院申请免于公布。

只不过,申请成功后虽然可以免于被公布地址,但当事人的名字仍然还是会被公布的。

2. 破产限制一般都有哪些?

在破产期间,当事人不能从事以下(包括但不限于):

-在不告知借款人自己破产的情况下,借款超过500镑;

-在没有法庭允许的情况下,行使公司董事的职责;

-在没有法庭允许的情况下,创立、管理或者宣传公司;

-在没有告知生意伙伴自己破产的情况下,使用另一个名字来管理生意;

-做为一个破产管理人(授权债务专家);

-自雇者更换生意名称;

-使用“Right to Buy”方案购买政府房。

3. 破产对各方面的影响

1) 养老金:一般情况下,破产后不会对当事人的养老金造成影响。不过谨慎起见,申请破产前最好先查一查,究竟是不是会对养老金有所影响。

养老金和一般银行账户资金不同。一般来说,在养老金账户的钱不会在破产时被算作当事人的个人资产。也就是说,法庭所委派来接管当事人资产的人(Official Receiver),基本没有权利拿走当事人养老金账户的资金来还抵所欠的债务。

2) 房产:宣布破产是否影响当事人的房产,完全取决于当事人是租客还是房主。

-如果房产是租来的:当事人只是租客,一般只要能按时缴房租,在破产之后仍然可以继续居住。如果有拖欠房租的情况,那么欠的租金也将会被包含在破产债务内;房东虽然不能直接要钱,但是可以合法驱逐

另外,许多租约特别是商业店铺租约,会明确规定一旦当事人出现破产的情况,那么将会被视为违反租约,房东可以根据租约的相应条款要求租客搬出去。因此,如果当事人有租赁店铺的话,在宣布破产后,一定要小心房东是否会借故驱赶。

-如果房产是买来的:如果这是当事人唯一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资产,那么其受托人将有权卖掉当事人的房产。如果当事人是房产的唯一拥有者,这时需要放弃受益权(Beneficial Interest)和房产的法定所有权

这意味着当事人不能卖掉房产或者获得售卖房产后的收益,除非是当事人把所有的债务都还清了。在一般的操作中,法庭的官方资产接收人会把破产的限制注册到当事人物业的产权上。将来没有官方资产接收人的同意,该房产将无法出售

3) 工作和职业:如果当事人从事的行业是金融服务业(例如银行),或是需要和钱打交道,那么宣布破产后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当事人的工作。宣布破产后直到破产清算完毕,当事人将错失许多工作机会。其中包括公司董事婚姻注册员慈善机构受托人等。

同时,许多专业人士比如说是律师医生等是不可以破产的。这些人一旦破产,就会失去自己的营业执照

4) 生意:如果当事人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将不能再继续做公司董事,也不能在没有法庭允许的情况下创立、管理或者宣传公司。也就是在破产后,当事人将会和自己的公司断绝关系。

同时,当事人也不可以在破产期间,组建新的公司或者担任公司的董事。如果是自雇者,在宣布破产后可以继续原本的工作,但是不可以改变生意的名字。如果想改变名字,也必须向法庭申请,获得批准才可以。此外,为了偿还债务,当事人的生意也可能会被卖掉,资产也可能会被收走。

5) 银行账户:当事人必须提供其官方资产接收人,当事人自己所有账户的银行卡、支票簿、信用卡(还包括在宣布破产当日任何透支的账户),因为这些在破产期间都是不能使用的。

之后当事人的这些账户可能会被冻结,但是当事人可以申请官方资产接收人允许自己提取急需的钱来购买生活必需品。如果当事人和伴侣有联名账户,而且其伴侣可以证明是他或她自己的钱,那么该伴侣是可以把他/她自己那部份的钱提取出来的。

6) 车:无论当事人的车是自己买的,或是正在通过任何贷款计划来付款买车,破产后都会对其造成影响。不过如果当事人的车价值不高,或者他或她的工作需要用车,或者家中有残障人士等有需要用车的特殊情况,官方接收人一般都会让当事人把车保留。

7) 移民身份:必须特别指出的是,根据移民法的规定,任何人在申请入籍的时候,都必须告诉移民局自己是否有过破产的纪录以及破产的背景,以便移民局展开调查。

如果移民局的调查显示,当事人曾经存在恶意破产的情况,当事人的入籍申请有可能会被拒绝。移民局在一定程度上把破产和个人品行联系在了一起。

8) 后破产时代?

在破产债务解除后,也就是通常在宣布破产的一年之后,基本上当事人的大部分债务都将正式被解除。当事人的生活或者工作基本都会在一定时间内回归正常。

如果当事人拥有公司,也能继续做其公司的董事。在债务结束后,当事人的所有收入也将会做为当事人的正常收入而能够自己使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的信用纪录只有在“6年”以后,才会从当事人的个人信用历史中消除。换句话说,当事人的“破产”对于之后解除破产时,依旧会带来遗留的影响。

4. 避免“被破产”之个人债务自愿安排(IVA)?

所谓的“个人债务自愿安排”(Individual Voluntary Arrangement)就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达成一个协定,债务人同意会定期偿还一定金额的债务给债权人,比如说每个月固定偿还12,000镑,直到还清债务为止

通过这样的方式,做为债务人的一方,就可以暂时避免“被破产”,除非是债务人没有按照原本的约定来还钱,那么最后法院还是有可能宣判债务人破产,通过“强制”变卖债务人的资产来还款

→ 那么,何谓“公司破产”?

其实更正确一点的讲法,是公司“清算”(Liquidation)

一般来说,如果公司是通过正常程序,一切按流程走,并且有把需要偿还的债务给偿还,平常该交的税也都有交,没有违反税局的规定,那么通常这样的“公司清算”不会对公司的董事(Director)造成什么严重的影响。

通常这类的公司清算称为“Members’ Voluntary Liquidation”(股东自愿清算),也就是关闭公司并不是出自于公司资不抵债、还不了欠款而把公司关闭的,一般只是因为公司的股东单纯想要结束该公司了。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公司清算是因为Compulsory Liquidation(强制清算)Creditors’ Voluntary Liquidation(债权人自愿清算),这两种情况都是属于公司已经还不起欠款债权人/债主涉入了公司的清算(比如债权人直接向法庭申请对于该公司进行清算,好拿回他们被积欠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就完全失去了掌控的能力,所有的事情都是由债权人和法庭来安排的。

一旦这种情况发生,不论是两者之间的哪种情况,公司的董事(Director)通常之后都会被禁止5年内不能够再成立、管理或宣传任何有着和已被清算的公司相同或类似名字的生意(这包括公司注册和交易时使用的名字)。

而和上面提到过的“个人债务自愿安排”类似,在公司“清算”之前,其实还可以有一个程序叫做Company Voluntary Arrangement(公司债务自愿安排),意思是虽然公司(当下)已经无力偿付债务,但是通过公司债务自愿安排(CVA)来跟债权人(Creditor)之间达成一个协定,公司(也就是债务方)同意会定期偿还一定金额的债务给债权方,直到还清债务为止(当然这样的安排必须获得债权方的同意)。

这么做的目的在于,暂时避免公司(也就是债务方)“被清算”,并且在此期间公司也还是可以如常做生意

但当然,达成CVA之后公司是必须按照协定内容定期还款的,如果做不到的话,仍是可能被债权人“被迫清算”的。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以生意/企业方面来说,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指的是公司作为这个社会的一员,应该要“负责任地”进行贸易。也就是说,如果明明知道公司即将进入资不抵债甚至面临破产倒闭的情况,那么就应该停止贸易,而不是放任让公司的情况越来越糟。

否则的话,公司的董事(Director)就可能需要为此承担个人责任,并不是把公司关闭了就完全可以一走了之。

也就是说,当公司董事发现企业可能即将发生资不抵债而难以经营下去的情况时,应该要主动采取相关行动来尝试避免公司进入更糟的情况,比如说真的觉得资金周转有困难,很难定期支付租金或者水电等能源费用,更好的方式应该是先去和房东或能源公司(和另一方)沟通,看看对方能否同意延期支付,或者分期付款甚至打个折等。

另一方面,企业为了经营下去,必要的时候也必须考虑是否应该几个,比如说公司本来有10个员工,为了避免倒闭所以选择裁员2名员工。

简单说,当意识到企业可能进入危机的时候,公司董事就应该做出合理安排和步骤来避免企业最终进入资不抵债甚至更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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