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46家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普通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佛山46家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普通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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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佛山市有46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虚开的金额从几十万元至上千万元不等。
其中,虚开金额最大的是佛山市顺德区苍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2017年7月14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75份,票面额累计1602.0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目前并没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因此,也造成了各地法院在认定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各不一样。例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瞿某虚开发票案中【案号:(2019)沪0106刑初171号】,瞿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普通发票共计1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838100元,被审理法院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但在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虚开发票案中【案号:(2019)鲁0303刑初25号 】,张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15张、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2张,虚开金额共计5993836元,也仅认定为“情节严重”。
那么,佛山地区的法院在审理虚开发票罪案件时,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如何把握呢?上述佛山市顺德区苍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虚开发票1602.05万元是否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呢?
以下是何律师搜集的佛山地区虚开发票罪的案例,以便在办理虚开发票罪案件时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进行相应的参考。
1.1.案例一:梁某、张某等虚开发票案
1.2.案号: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0608刑初362号
1.3.裁判结果: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虚开发票金额累计人民币111982476.98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金额累计人民币10478254.93元,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累计人民币21525611.42元,合计人民币32003866.3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1.案例二:黄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0606刑初59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黄某某授意公司财务购买低于市面税点的发票,后开具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罪名成立。
3.1.案例三:詹某某、邱某某等虚开发票案
3.2.案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338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邱某某、雷某某、严某无视国家法律,设立空壳公司虚开发票,从中牟利,其中詹某某虚开发票金额176067820.69元,邱某某虚开发票金额276512597.09元,雷某某虚开发票金额172456091.70元,严某虚开发票金额44565457.61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
4.1.案例四:罗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608刑初332号
4.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发票(罗某某以他人的名义,开具了共计52张农副产品普通发票,票面金额总计人民币2208192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从上述案例来看,佛山地区的法院在审理虚开发票罪时,对“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把握是比较大,虚开金额在2000万元左右的,一般只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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