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

近日,青岛市市委组织部、青岛市审计局联合出台《青岛市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充分发挥组织和审计部门职能优势,规范市本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助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开展。

《办法》强调经济责任审计要坚持三项原则。一是坚持全面监督、突出重点、讲求效率的原则,以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为目标,对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长期未审计的领导干部优先安排审计,消除盲点盲区;二是坚持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党政同责、同责同审的原则,聚焦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发挥审计“治己病、防未病”作用;三是坚持科学谋划、统筹融合、相互衔接的原则,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平台作用,强化项目统筹,与预算执行审计、政策跟踪审计做好衔接,提升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办法》提出要有针对性地实施区(市)联动的系统经责审计。在将纳入市本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A、B、C、D四类的基础上,选取D类审计对象,区(市)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的市管领导干部,创新性采取全市统一组织与区(市)提报审计需求相结合的方式,每年选取一个部门系统开展由青岛市审计局统一组织的区(市)联动的系统经责审计,统一工作方案、统一审计流程、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报告要求、统一审计处理,有效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办法》明确要对审计对象库实施动态管理。组织部门与审计部门在领导干部信息方面加强数据互通,及时更新、补充、细化审计对象数据,适时调整审计对的管理类别,确保分类合理,方便迅速全面掌握审计对象基本情况,并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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